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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1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3-115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撤回申请文件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2022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2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2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3年3月24日,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该文件对发行审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进行了修订,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23年4月6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深交所报送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于2023年4月25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3〕341号)。

8.2023年5月10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081号)。

9.2023年5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及相关文件。2023年7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轮问询的补充回复。

10.2023年7月12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119号)。

11.2023年7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及相关文件。

12.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进一步落实,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部分相关手续推进尚需一定时间,为切实稳妥做好《审核问询函》回复工作,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深交所申请中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审核,于8月25日收到深交所同意中止审核的回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原因

自公司披露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以来,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一直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经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后,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三、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审议程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根据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该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陆元昌先生、江斌先生、刘雪娇女士对本次终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终止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事宜,系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经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后作出的决策。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不会对日常生产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届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终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事宜,系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经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后作出的决策。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不会对日常生产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四、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撤回申请文件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撤回申请文件,系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经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后作出的决策。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战略发展方向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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