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1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20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上午9:15至2023年11月20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开发区南翔一路62号C座一楼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榛夫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8名,代表股份数为143,683,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647%。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名,代表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名,代表股份数为143,683,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64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683,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延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683,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志娟、陈平
3、结论性意见: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