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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光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光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争光股份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事项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绩的影响。

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情况

(一)主要涉及币种及业务品种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欧元和日元。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二)业务规模及投入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授信额度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自有资金及银行授信额度,不涉及募集资金。

(三)期限及授权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及文件。由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机构,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交易对方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对方不涉及关联方。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利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走势与公司判断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2、交易违约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损失;

3、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可能会由于操作人员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在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造成损失。

四、公司拟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为了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带来的上述风险,公司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1、公司秉承安全稳健、适度合理的原则,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需有正常合理的业务背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杜绝投机性行为;

2、为最大程度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授权部门和人员将密切关注和分析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最大限度地避免汇兑损失;

3、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审批权限、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处理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规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

4、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将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地保证制度的执行;

5、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6、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性。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六、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系为降低或规避汇率波动出现的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具有必要性。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保证其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的,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七、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授信额度开展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上述交易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使用,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及文件。由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机构,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具体实施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授信额度开展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充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有效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有利于控制经营风险,且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经营业绩的相对稳定。同时,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相关的内控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项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骏 严凯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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