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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药业:关于共同转债2023年付息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1

证券代码:300966 证券简称:共同药业 公告编号:2023-054转债代码:123171 转债简称:共同转债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共同转债2023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共同转债”(债券代码:123171)将于2023年11月28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共同转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4.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7日(星期一);

3、除息日:2023年11月28日(星期二);

4、付息日:2023年11月28日(星期二);

5、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2022年11月28日至2023年11月27日,票面利率为0.4%;

6、“共同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3年11月27日,截至2023年11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共同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2023年11月27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年度的票面利率:0.6%;

8、下一付息起息日:2023年11月28日。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共同转债”或“可转债”)将于2023年11月28日支付2022年11月28日至2023年11月2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和《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共同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共同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171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38,000.00万元(380.00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38,000.00万元(380.00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2年12月16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2年11月28日至2028年11月27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3年6月2日至2028年11月27日;

9、票面利率: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10%、第四年1.8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10、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4、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评级,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本期为“共同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11月28日至2023年11月27日,票面利率为0.4%,即每10张“共同转债”(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人民币4.00元(含税)。

1、对于持有“共同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3.20元;

2、对于持有“共同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和《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4.00元;

3、对于持有“共同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4.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7日(星期一);

2、除息日:2023年11月28日(星期二);

3、付息日:2023年11月28日(星期二)。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3年11月27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共同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共同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第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共同药业证券部咨询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卧龙大道江山南路环球金融城1号楼33层咨询电话:0710-3523126传真:0710-3523126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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