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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8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1/2以上比例并担任召集人。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在提名委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由提名委员
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1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新增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删除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拟定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前述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提出建议; (二) 拟定分公司(含分支机构)和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前述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提出建议; (三) 拟定应由公司推荐或委派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前述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提出建议; (四) 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新增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删除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或2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方可召开。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可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须经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或2名以上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但有紧急事项时,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有紧急事项时,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并由召集人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召开方式;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新增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2名及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新增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通讯方式进行并以电子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第二十五条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通讯方式进行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如提名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删除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档案和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上述会议资料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删除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第三十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出席会议的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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