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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达药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8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对《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增强其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对《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1、《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2、《考核管理办法》设置的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在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的同时,能够提高管理效率,充分调动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指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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