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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迪克: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7

证券代码:300652 证券简称:雷迪克 公告编号:2023-065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仁荣

4、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7日(星期五)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至2023年11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89号公司会议室。

8、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56,923,7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47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6,923,2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476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1、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沈仁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同意56,923,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1.02、选举於彩君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同意56,923,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1.03、选举韩国庆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同意56,923,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1.04、选举胡柏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同意56,923,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选举吴伟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同意56,923,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2.02、选举程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同意56,923,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2.03、选举陈伟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同意56,923,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3、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选举许玉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同意56,923,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3.02、选举林云英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同意56,923,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56,923,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发表如下结论意见:

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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