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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墙股份:关于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8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8月25日出具《关于同意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73号),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3,16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316,000,000.00元,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费用(不含税)共计人民币2,683,018.87元后,实际到位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13,316,981.13元,上述款项已于2023年10月24日全部到账。除上述已从募集资金中扣除的尚未支付的承销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683,018.87元外,扣除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审计、评级及验资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手续费用及材料制作费用合计(不含税)人民币2,456,198.1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0,860,783.01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0月24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3)050002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2023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红墙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墙化学”)分别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上海浦东发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3年11月17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单位开户银行专户账号专户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1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40010078801500003034313,316,981.13惠州市红墙化学有限公司年产32万吨环氧乙烷及环氧丙烷衍生物项目
2惠州市红墙化学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石湾支行7016779013570.00
3惠州市红墙化学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393110100100860534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惠州市红墙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甲方一、甲方二统称甲方)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惠州市红墙化学有限公司年产32万吨环氧乙烷及环氧丙烷衍生物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强、盛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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