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及独立意见
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通过召开专门会议,审阅了相关资料,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向控股子公司丽珠生物增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珠海市丽珠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珠生物”)增资,是为了满足其研发项目及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全体独立董事通过召开专门会议,对上述拟签署的增资协议进行了事前审查,协议中约定的交易定价公允,条款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向控股子公司丽珠生物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按照“自愿,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是参照审计报告协商制定的,定价方式公允、合理,本次交易符合生产经营的需要。本次关联交易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向控股子公司丽珠生物增资。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 华、田秋生、黄锦华、罗会远、崔丽婕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