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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8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1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7日(星期五)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东路1002号(长青国际酒店)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国权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5人,代表股份329,587,0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0.737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3人,代表股份82,792,6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7453%。

公司六名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独立董事骆广生先生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股东17人,代表股份292,728,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063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人,代表股份36,858,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742%。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29,587,085股,同意324,266,6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57%;反对5,320,4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29,587,085股,同意324,266,6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57%;反对5,320,404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29,587,085股,同意324,266,6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57%;反对5,320,4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29,587,085股,同意324,266,6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57%;反对5,320,4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29,587,085股,同意324,266,6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57%;反对5,320,4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梅彦、俞凯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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