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通线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各项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工作制度等规定,对公司审计、内控体系等方面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任职期限与董事会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董事会依据本工作制度规定免去委员所担任的职务或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工作制度规定辞去其担任的审计委员会职务并不影响其在任期内继续行使其作为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所具有的职权。第七条 委员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亦未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由董事会予以免职。除出现前款所述情况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公司应当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或董事会秘书应协调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

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和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例会。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审计委员会至少应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向全体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急会议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只要与会委员能够进行交流,则所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亲自出席该会议,并可使用电子签名、传真、扫描等方式作出审议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家、公司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业务咨询意见。但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人士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十年。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23年1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