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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畅科技: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8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核查意见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3 年 9 月 20 日对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函〔2023〕130018号《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收悉。根据贵所的要求,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并书面回复如下:

目 录

目 录 ...... 3

问题十、 ...... 4

问题十一、 ...... 104

问题十五、 ...... 148

问题十、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各期,标的资产向中联重科及子公司重大经常性关联销售的金额分别为89,697.99万元、94,225.26万元、102,457.30万元和17,168.5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7.28%、31.65%、22.36%和

9.34%,一般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3.89万元、153.80万元、3,089.18万元、4,626.61万元;(2)关联销售主要包括通过中联重科的境内销售、直租模式下通过关联融资租赁公司的销售、母公司代报关出口及中联重科体系内航空港服务商协助服务产生的境外关联销售、中联重科下属其他子公司对高空作业需求产生的零星销售;(3)报告期各期,中联重科及其控制主体为标的资产第一大供应商,标的资产主要向关联方采购电气控制系统、液压零部件;(4)报告期各期末,中联重科及子公司为标的资产应收账款第一大欠款方,余额分别为16,837.32万元、22,507.82万元、31,886.73万元和37,773.85万元;标的资产报告期各期末对关联方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9,321.98万元、21,564.69万元、19,393.44万元和29,026.21万元;(5)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存在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及代关联方收取销售货款的情形,各期合计金额分别为258.64万元、17,205.99万元、33,884.66万元和7,755.94万元;(6)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存在将货币资金存放在关联方财务公司的情况,各期末存放关联方的存款余额分别为3,773.15万元、107,870.75万元、180,657.25万元和0元,利息收入分别为

8.08万元、182.29万元、1,506.42万元和139.62万元;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存在向中联重科的资金及票据拆借,2021年和2022年合计拆入金额分别为90,275.36万元和21,613.70万元;(7)报告期各期末,标的资产其他应付款中往来款余额分别为1,026.74万元、85,891.43万元、3,537.67万元和2,331.40万元,主要系标的资产与中联重科及其下属其他子公司发生的票据拆借、资金拆借、购销业务和其他往来,其中各期末均存在对中联重科账龄超1年的其他应付款;

(8)中联重科授权标的资产免费使用其43项国内商标/字号及17项国外商标/字号,授权期限自2020年11月至2030年11月止,授权的商标到期续展后,中联重科仍将该等商标许可给标的资产使用,并负责保持该等商标注册有效性并承担相关费用,进而保证标的资产未来可以持续、无偿地使用该等商标;(9)

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存在向其控股股东中联重科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的情况,2022年和2023年1-4月分别确认租赁费用1,233.45万元和411.15万元,2020-2021年未计提租金,主要为标的资产直接对涉及的厂房、办公楼的折旧及房产税等房屋相关费用进行分摊,2020年及2021年的分摊金额分别为795.32万元、

812.77万元。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各情形下关联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产品品类、数量、单价、金额、具体的收入确认政策和结算模式、销售回款情况、关联方向终端客户的销售情况等,并结合各情形中终端销售单价,标的资产向非关联方销售同类产品的单价,未实现最终销售的产品数量,相关收入毛利占标的资产的比例,关联方在承接订单、协商定价、售后服务等关键环节的实际参与情况分别披露各情形下关联销售是否公允,收入确认、结算模式及回款周期同非关联方销售是否存在差异,报告期内的关联销售是否均已实现对外销售,关联销售的合理性和商业逻辑,是否存在通过关联销售做高标的资产业绩的情形,标的资产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2)标的资产报告期各期关联采购的具体情况,包括零部件种类、数量和金额,领用和最终产品销售情况,并结合中联重科向非关联方销售同类零部件的价格、标的资产向第三方采购类似零部件的单位成本、标的资产账期和第三方是否存在差异、标的资产报告期各期产品产销量、采购的零部件占成本的比重、标的资产采购零部件后生产加工增值部分占产品总值的比例等披露关联采购的公允性与合理性,采购量和产销量是否匹配,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成本费用、输送利益的情形,相关零部件是否构成最终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标的资产采购后是否进行实质性生产加工,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对控股股东零部件供应的依赖,是否具备独立经营能力;(3)标的资产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应付款的具体情况,包括账龄、具体交易内容、坏账计提情况、账期同非关联方销售是否一致、是否逾期,补充披露截至回函日的回款情况,同时存在大额应收应付的原因及合理性,坏账计提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延长账期等方式提供财务资助或输送利益的情形;(4)代收货款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内容、占收入的比例、涉及的客户是否为关联方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代收货款的方式是否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代收货款导致

的纠纷、标的资产收回关联方代收货款和支付代关联方收款的账期和比例同正常销售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差异、截至回函日的回款情况及余额、是否通过调节账龄或回款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或利益输送的情形,并披露标的资产的具体整改情况、如因代收货款产生纠纷或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否建立针对性的内控制度及有效性;(5)资金存放关联方财务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存款类型、金额、利率,利息收入同存款情况是否匹配、利率是否公允,对资金存放相关的内控制度及后续存款安排,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资金及票据拆借的具体情况,利率是否公允,对报告期内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相关票据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披露资金存放及拆借相关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准则解释的规定,标的资产在资金存放关联方财务公司的同时向关联方拆入资金和票据的原因及合理性,存放财务公司存款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挪用或资金占用的情形,标的资产财务是否独立;(6)往来款形成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账龄,各期末均存在账龄超1年应付款的原因,是否逾期,是否构成财务资助;(7)相关商标/字号的具体用途、相关产品收入占标的资产总收入的比例、未投入标的资产的原因,并结合相关商标字号对标的资产的重要程度、确保标的资产长期使用的具体保障措施及可行性等披露相关情况是否对标的资产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标的资产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8)关联租赁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报告期内租赁相关费用确认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标的资产2020年业务重组时中联重科未将相关房产同步注入标的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9)结合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标的资产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收益法评估中对关联交易的预测情况,量化分析预测期内关联交易对业绩及估值的影响;(10)结合前述内容,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内规范关联交易相关内部控制的具体措施及有效性,未来减少、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制度安排,是否具备有效性和针对性;(11)基于前述内容、标的资产终端产品和关联方的具体差异,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 关联交易”的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和标的资产之间销售、采购、担保、存放资金、代收代付、商标授权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标的资产的经营和财务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的依赖,标的资产

资产业务是否完整,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标的资产业绩的情形,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六条的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答复:

一、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各情形下关联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产品品类、数量、单价、金额、具体的收入确认政策和结算模式、销售回款情况、关联方向终端客户的销售情况等,并结合各情形中终端销售单价,标的资产向非关联方销售同类产品的单价,未实现最终销售的产品数量,相关收入毛利占标的资产的比例,关联方在承接订单、协商定价、售后服务等关键环节的实际参与情况分别披露各情形下关联销售是否公允,收入确认、结算模式及回款周期同非关联方销售是否存在差异,报告期内的关联销售是否均已实现对外销售,关联销售的合理性和商业逻辑,是否存在通过关联销售做高标的资产业绩的情形,标的资产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各情形下关联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产品品类、数量、单价、金额、具体的收入确认政策和结算模式、销售回款情况、关联方向终端客户的销售情况等

1、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各情形下关联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产品品类、数量、单价、金额、具体的收入确认政策和结算模式、销售回款情况

(1)标的公司关联销售整体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销售情形主要包括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的境内销售、直租模式下通过关联融资租赁公司的销售、母公司代报关出口及中联重科体系内航空港服务商协助服务产生的境外关联销售、中联重科下属其他分、子公司对高空作业需求产生的零星销售等五种情形,标的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87.28%、31.70%、23.03%及13.29%,占比不断下降,是标的公司持续在运营能力提升、合作方开发、业务拓展等多方面建设的体现,具有

商业合理性。标的公司的关联销售五大类情形的各情形原因及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产生原因2023年 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情形1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的境内销售293.561,256.24813.6273,823.40
情形2因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产生的关联销售662.3245,537.5677,195.348,754.83
情形3因无出口业务资质而通过中联重科进行代理报关出口的关联销售7,245.6851,723.0315,949.707,057.85
情形4因自营出口至境外航空港而产生的关联销售47,243.496,750.64--
情形5其他零星关联销售465.96279.01420.4065.80
合计55,911.01105,546.4894,379.0689,701.88

标的公司关联销售业务演进情况如下:

关联交易类型2023年 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说明发展趋势
境内情形1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的境内销售主要为对部分央企、国企的零星销售主要为对部分央企、国企的零星销售主要为对部分央企、国企的零星销售主要为资产注入前(1-11月)的销售及对部分央企、国企的零星销售资产注入前的销售从谨慎角度出发认定为关联销售,资产注入后不再出现该情况除少量央企、国企招投标订单外,该类关联销售不再进行
情形2因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产生的关联销售以回租为主以回租为主开始开展回租业务直租模式;关联融资租赁公司为更清晰地展示标的公司实际业务情况,标的公司改变报告期初以直租为主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模式,转化为以回租为主未来将长期持续以回租业务模式为主,直租模式为辅
境外情形3因无出口业务资质而通过中联重科进行代理报关出口的关联销售全面自主报关取得全部出口业务资质,逐渐开展自主报关代理报关代理报关报告期初标的公司尚未取得出口资质,随着标的公司取得出口资质,出口报关团队建立成熟,该类关联交易在境外收入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占境外收入比例不断下降2023年起,除履行以前年度签订的以中联重科为卖方的少量合同外,标的公司已全面进行自主报关
关联交易类型2023年 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说明发展趋势
情形4因自营出口至境外航空港而产生的关联销售设立加拿大、澳大利亚,开始设立巴西、俄罗斯等海外子公司与中联重科境外航空港合作; 设立德国、新加坡子公司,自建海外子公司网络--报告期初标的公司无出口资质,因此2020年度、2021年度无该类关联交易,随着标的公司境外业务的发展,该类交易金额有所上升;标的公司正逐步设立海外子公司网络,降低该情形关联交易将进一步通过设立海外子公司的方式开展境外业务,替代航空港的作用
情形5:其他零星关联销售其他零星关联销售主要是对中联重科下属其他分、子公司的零星销售,报告期内合计金额1,231.16万元,占合计营业收入比例0.10%,影响较小-

(2)情形1—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的境内销售

该类关联销售产生的原因主要系标的公司资产、负债及业务注入前,标的公司为中联重科下设事业部,非法人主体,其合同签订、发票开具的主体为中联重科,基于谨慎性原则,将该部分交易视为关联销售;注入后,主要因受少数大型国企、央企采购系统对供应商为母子公司的情况仅可注册一家公司的相关规则要求,标的公司部分销售仍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而产生的零星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台;万元/台

产品品类结算模式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
剪叉普通结算7.7917.7954.6777.8135.4348.861,391.592226.27
分期结算---21.2237.0740.4975.784,904.549904.95
融资租赁---------25,114.083,9426.37
曲臂普通结算38.38138.3858.89158.89490.651240.89871.772930.06
分期结算-33.77-133.77184.53726.3665.82165.822,690.3410725.14
融资租赁---------8,905.6231927.92
直臂普通结算---539.17867.4085.51185.51870.351654.40
分期结算281.16835.15124.22341.4195.71247.8511,247.0222450.21
融资租赁---273.54930.39---17,786.5239245.37

注:上表为标的公司高空作业机械整机销售金额,不包含配件。下同。

该类关联销售系境内销售,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方式为取得《产品买卖合同》

和《融资租赁合同》(若为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及客户或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对该类关联销售的应收款项余额和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 8月31日2022年 12月31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
应收款项余额7,104.037,564.355,972.936,175.80
期后回款金额792.016,976.485,972.936,175.80
期后回款比例11.15%92.23%100.00%100.00%

注:应收款项余额包括应收账款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标的公司将分期结算模式下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收合同的协议价款计入长期应收款核算,客户按照还款计划向标的公司回款,因此标的公司对该部分未到收款时点的长期应收款不具有现时收款权利,故未计入应收款项余额;期后回款金额统计至2023年10月31日。下同。

截至2023年10月31日,该情形下标的公司关联销售的期后回款整体情况良好。2020-2022年度,标的公司期后回款比例较高,期后回款情况较好。对2023年8月末的应收款项的回款比例为11.15%,主要因期后回款期限较短因而回款比例较低。

(3)情形2—因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产生的关联销售

该类关联销售产生的原因主要系标的公司在融资租赁直租模式下通过关联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的销售。该情形下,在合同和发票流程方面,标的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关联方融资租赁公司再由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给客户,由客户实际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台;万元/台

产品品类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
剪叉402.661033.9126,522.444,6945.6547,366.388,7205.436,389.291,0616.02
曲臂114.35522.873,989.3415725.418,245.3329727.7646.02223.01
直臂145.31348.4415,025.7934943.0521,583.6349143.962,319.525740.69

该类关联交易系境内销售,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方式为取得《产品买卖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及客户或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对该类关联销售的应收款项余额和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 8月31日2022年 12月31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
应收款项余额-788.5719,929.0411,209.43
期后回款金额-788.5719,929.0411,209.43
期后回款比例-100.00%100.00%100.00%

截至2023年8月31日,该情形关联销售不存在应收款项。融资租赁公司回款期限较短,往年各期应收款项均已完成全部回款,期后回款情况正常。

(4)情形3—因无出口业务资质而通过中联重科进行代理报关出口的关联销售

该类关联销售产生的原因主要系高空作业机械业务的资产在公司制主体设立初期无出口业务资质而先销售至中联重科,由中联重科代理报关出口,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台;万元/台

产品品类结算模式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
剪叉普通结算2,375.634235.6218,045.212,8786.278,498.041,4335.933,587.086075.91
分期结算30.5447.63823.641097.5614.0027.00---
融资租赁------------
曲臂普通结算2,812.1210028.1212,650.1749325.664,289.7514429.791,075.274126.23
分期结算183.76726.2510,786.9937229.00------
融资租赁------------
直臂普通结算1,678.844239.977,097.8917341.032,235.985639.932,352.286237.94
分期结算45.28145.281,741.473352.77595.831637.24---
融资租赁------------

在情形3的关联销售中存在两种模式:

1)若通过中联重科直接代理报关销售至海外客户处,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方式为根据不同贸易模式,在签署《产品买卖合同》并取得报关单、提单、签收单时确认收入;

2)若通过中联重科代理报关后销售至海外航空港,再由航空港进一步销售至客户,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方式为在签署《产品买卖合同》并取得航空港对外销售的终端客户的签收单时确认收入。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对该类关联销售的应收款项余额和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 8月31日2022年 12月31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
应收款项余额25,324.5128,158.582,454.565,627.89
期后回款金额6,978.4420,480.632,454.565,627.89
期后回款比例27.56%72.73%100.00%100.00%

截至2023年10月31日,该情形下标的公司关联销售的期后回款整体情况良好。

2020-2021年度,各期应收款项均已完成全部回款。对2022年末、2023年8月末应收款项的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72.73%和27.56%,主要系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需自终端客户收款后,扣除未实现终端销售产品的清关成本、进口税费等,最终向标的公司回款,因而存在前述情况。

(5)情形4—因自营出口至境外航空港而产生的关联销售

该类关联销售产生的原因系标的公司自营出口至中联重科体系内海外航空港,在海外进行产品仓储、产品展示等活动而形成关联销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台;万元/台

产品品类结算模式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
剪叉普通结算9,932.041,1818.41962.079610.02------
分期结算5,011.287636.57---------
产品品类结算模式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融资租赁------------
曲臂普通结算17,714.8651834.20742.061841.23------
分期结算7,557.3025229.993,741.369937.79------
融资租赁------------
直臂普通结算5,616.509956.731,298.242551.93------
分期结算767.091551.14---------
融资租赁------------

在该情形下,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方式为在航空港向终端客户销售并取得终端客户签收单时确认收入。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对该类关联销售的应收款项余额和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 8月31日2022年 12月31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
应收款项余额18,739.652,802.44--
期后回款金额7,625.451,716.63--
期后回款比例40.69%61.25%--

截至2023年10月31日,该情形下标的公司关联销售的期后回款整体情况良好。

对2022年末、2023年8月末应收款项的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61.25%和

40.69%,主要系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需自终端客户收款后,扣除未实现终端销售产品的清关成本、进口税费等,最终向标的公司回款,因而存在前述情况。

(6)情形5—其他零星关联销售

该类关联销售产生的原因主要系中联重科下属的其他分、子公司因高空作业需求而向标的公司进行的少量采购。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台;万元/台

产品品类结算模式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
产品品类结算模式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剪叉普通结算54.7786.8570.83116.44104.18166.51---
分期结算---34.5256.90------
融资租赁------------
曲臂普通结算166.52533.3023.71123.7159.90229.95---
分期结算34.50134.5027.45127.45------
融资租赁------------
直臂普通结算---111.11337.0436.97136.97---
分期结算------------
融资租赁------------

该类关联交易系境内销售,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方式为取得《产品买卖合同》及客户或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对该类关联销售的应收款项余额和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 8月31日2022年 12月31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
应收款项余额274.58137.13124.22-
期后回款金额129.84137.09124.22-
期后回款比例47.29%99.97%100.00%-

截至2023年10月31日,该情形下标的公司关联销售的期后回款整体情况良好。2023年8月31日回款比例为47.29%,原因系回款期限较短,客户根据合同约定尚未到达回款时点。

2、五种情形下关联销售均已实现终端销售

关联销售情形1,系基于谨慎性原则被认定为关联销售。该情形下所销售的产品直接运送至终端客户,由终端客户使用,收入确认时需要收到客户或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单据,此时已实现终端销售。该等情形随着中联高机公司制主体建立而不再发生(除少数国企、央企采购招投标等零星情况外)。

关联销售情形2,产生于与关联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融资租赁直租业务。该情形下所销售产品直接运送至终端客户,由终端客户使用,收入确认时需要

收到客户或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单据,此时已实现终端销售。关联销售情形3,若通过中联重科代理报关直接销售至终端客户处,收入确认时需要取得报关单、提单或签收单后确认收入;若通过中联重科代理报关后销售至海外航空港,再由航空港进一步销售至终端客户,收入确认时需要取得航空港对外销售的终端客户的签收单,对于已销售至海外航空港但尚未进一步销售至终端客户,未取得终端客户签收单的产品,标的公司确认为发出商品,而非营业收入,不涉及关联销售。因此,该情形下关联交易均已实现终端销售。

关联销售情形4,由标的公司自营出口至海外航空港,再由航空港进一步销售至终端客户,收入确认时需要取得航空港对外销售的终端客户的签收单,对于已销售至海外航空港但尚未进一步销售至终端客户,未取得终端客户签收单的产品,标的公司确认为发出商品,而非营业收入,不涉及关联销售。因此,该情形下关联交易已实现终端销售。

关联销售情形5,标的公司销售至中联重科其他分、子公司的订单,该类关联客户采购后自行使用,此时已实现终端销售。

因此,上述关联销售中,涉及到关联方需要进一步对外销售的业务,标的公司按照关联方实现终端销售的口径进行财务核算,上述关联交易均已实现终端销售。

(二)结合各情形中终端销售单价,标的资产向非关联方销售同类产品的单价,未实现最终销售的产品数量,相关收入毛利占标的资产的比例,关联方在承接订单、协商定价、售后服务等关键环节的实际参与情况分别披露各情形下关联销售是否公允,收入确认、结算模式及回款周期同非关联方销售是否存在差异

1、各情形中终端销售单价,标的公司向非关联方销售同类产品的单价,未实现最终销售的产品数量,相关收入毛利占标的公司的比例

关联销售中,涉及到关联方需要进一步对外销售的订单,标的公司按照关联方实现终端销售的口径进行财务核算。因此上述关联交易均已实现终端销售,不存在未实现最终销售的产品,未实现最终销售的相关收入毛利所占比例为0%。

因标的公司所销售高空作业机械产品机型较多,不同机型的销售单价差异较大,故标的公司选择各期各情形下销售金额前五大的车型,分析其销售单价的公允性。

(1)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的境内销售

针对情形1的关联销售的单价,以及标的公司同时向非关联方销售的同类产品的单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台

所属期间产品关联销售平均单价当年度非关联销售平均单价差异率
2023年1-8月ZB200235.1533.355.40%
QB200938.3834.3711.67%
JC10207.796.1526.67%
2022年度ZB202472.7063.2914.87%
ZB201751.1250.511.22%
ZB2027104.8082.1727.54%
QB100622.9024.07-4.86%
ZB202060.2956.806.15%
2021年度QB200439.5330.2530.68%
ZB202485.5163.9133.79%
QB201260.9648.2326.39%
ZB201752.2351.461.50%
ZB200943.4843.110.87%
2020年度ZB200948.4744.319.39%
ZB200238.0437.351.86%
JC10014.864.742.61%
QB200125.8026.11-1.18%
JC10277.677.157.28%

注:2023年1-8月,标的公司发生该类关联交易,且同时向非关联方销售的车型共3个,故仅有3车型进行对比。下同。

2020年度,标的公司通过关联方销售的产品单价高于非关联方。主要原因系2020年末标的公司因市场竞争需要,价格有所下调。由于2020年12月起,公司制主体建立后开始独立销售,故2020年的非关联销售集中于2020年12月,

因价格有所下调,故非关联销售的平均单价较低。

2021年至2023年1-8月,在第一类关联销售情形下,标的公司通过关联方销售的产品单价大于非关联方,主要原因系该部分销售为面向一些央企、国企自用高空作业机械的采购需求,因采购量较小,采购单价一般较高。销售价格在国企、央企招投标中确定,中联重科不参与定价。而非关联方销售采购量较大,单价一般较低。

(2)因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产生的关联销售

针对该情形关联销售的单价及标的公司向非关联方销售同类产品的单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所属期间产品关联销售平均单价当年度非关联销售平均单价差异率
2023年1-8月JC10064.114.100.24%
ZB101248.4443.1812.18%
JC20103.243.133.51%
QB101620.7120.83-0.58%
JC10014.684.74-1.27%
2022年度ZB100841.3140.322.45%
JC10044.834.820.23%
JC10286.987.08-1.40%
JC10014.594.277.33%
JC10054.794.790.00%
2021年度JC10014.584.72-3.05%
ZB200942.8743.11-0.55%
ZB101250.1550.52-0.74%
JC10175.786.03-4.10%
JC10206.066.28-3.51%
2020年度ZB200945.1844.311.97%

该情形下关联销售单价与非关联销售单价差异较小。关联销售定价均系与实际客户商谈确定,而非与关联方融资租赁公司,销售定价具备公允性。

(3)因无出口业务资质而通过中联重科进行代理报关出口的关联销售(情

形3)、因自营出口至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而产生的关联销售(情形4)标的公司情形3关联销售、情形4关联销售均发生于境外销售业务,各年度销售的境外销售前五大车型中,情形3关联销售、情形4的关联销售及非关联方销售的单价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所属期间产品情形3关联销售终端销售平均价格A情形4关联销售终端销售平均价格B非关联方销售平均单价C差异率 D=(A-C)/C差异率E=(B-C)/C
2023年1-8月QB201253.5548.0165.35-18.05%-26.53%
QB200129.0028.1330.21-3.98%-6.86%
ZB200949.5059.2254.06-8.44%9.54%
QB100630.7729.5326.1817.54%12.81%
QB200737.1536.2145.47-18.30%-20.37%
2022年度QB200126.0826.0732.29-19.22%-19.27%
QB200738.1941.5850.96-25.05%-18.41%
ZB200944.9762.8463.85-29.57%-1.59%
QB201252.8349.2673.84-28.45%-33.29%
ZB200237.5749.8644.90-16.33%11.06%

注:2020、2021年度由于标的公司无出口业务资质,因此所有境外销售均属于情形3的关联销售

由上表可知,情形3、情形4的终端销售价格一般低于非关联方销售价格,一方面原因系非关联交易一般为标的公司向欧洲客户的销售,欧洲市场产品的单价较高。另一方面原因系标的公司主要通过境外航空港销售给俄罗斯的客户,而俄罗斯主要客户ABPOPA为当地大型设备租赁和销售商。标的公司为迅速打开俄罗斯市场,初期给予客户一定的优惠,拉低了关联方销售的单价;此外,该俄罗斯客户的终端销售合同以欧元计价,而2021年中至2022年中,欧元兑人民币汇率大幅下跌,因而经换算后的人民币金额更低,导致与非关联方销售单价的差异进一步拉大。

因此,标的公司境外通过关联方销售的终端销售价格,为在境外当地市场与终端客户谈判的结果,定价具备公允性。

(4)其他零星关联销售

针对第五类关联销售的单价及标的公司向非关联方销售同类产品的单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所属期间产品关联销售平均单价当年度非关联销售平均单价差异率
2023年1-8月QB102133.8337.58-9.98%
QB200934.5034.370.38%
QB103134.0732.365.28%
JC10369.428.915.72%
JC103410.749.6311.53%
2022年度ZB200237.0431.7516.66%
JC103411.029.7812.68%
JC10277.547.204.72%
QB101927.4525.627.14%
QB100423.7121.1512.10%
2021年度ZB200236.9733.679.80%
QB102135.4031.7111.64%
QB200124.5123.842.81%
JC20014.063.3620.83%
JC103411.459.2623.65%

该类关联销售报告期各期的发生额分别为0.00万元、201.05万元、267.62万元、255.79万元,为中联重科下属其他分、子公司采购自用,采购量较小,故采购单价相对较高,与零星采购单价较高的商业逻辑相吻合,具备合理性。

2、关联方在承接订单、协商定价、售后服务等关键环节的实际参与情况

标的公司各类关联交易类型下承接订单、协商定价、售后服务等关键环节的实际参与情况如下:

关联销售情形承接订单协商定价售后服务
情形1: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的境内销售由标的公司负责承接订单,关联方不参与由标的公司负责与客户协商定价,关联方不参与由标的公司负责售后服务,关联方不参与
关联销售情形承接订单协商定价售后服务
情形2:因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产生的关联销售由标的公司负责承接订单,关联方不参与由标的公司负责与客户协商定价,关联方不参与由标的公司负责售后服务,关联方不参与
情形3:因无出口业务资质而通过中联重科进行代理报关出口的关联销售若直接出口至境外客户处,则由标的公司负责承接订单,关联方不参与; 若先出口至境外航空港处,则由标的公司与航空港合作开发商机、承接订单若直接出口至境外客户处,则由标的公司负责协商定价,关联方不参与; 若先出口至境外航空港处,则销售给航空港的价格由标的公司与航空港制定,而航空港对外销售价格则由航空港制定若直接出口至境外客户处,则由标的公司负责售后服务,关联方不参与; 若先出口至境外航空港处,则标的公司、航空港共同负责售后服务
情形4:因自营出口至海外航空港而产生的关联销售由标的公司与航空港合作开发商机、承接订单销售给航空港的价格由标的公司与航空港制定,而航空港对外销售价格则由航空港制定标的公司、航空港共同负责售后服务
情形5:其他零星关联销售关联方购买产品后自行使用,不再对外出售,故不适用

3、收入确认、结算模式及回款周期同非关联方销售是否存在差异标的公司在收入确认、结算模式及回款周期方面,就关联方与非关联方间的情况对比如下:

内容区域关联方非关联方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分析
收入确认境内根据签署《产品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客户或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不存在差异
境外根据不同贸易模式,在签署《产品买卖合同》并取得报关单、提单或签收单时确认收入存在差异。基于谨慎性原则等考虑,对于关联交易中经过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向外销售的产品,需取得终端客户的签收单后确认收入,非关联方销售中不存在通过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销售的情况
结算模式境内包含普通结算、分期结算、融资租赁结算不存在差异
境外包含普通结算、分期结算不存在差异
内容区域关联方非关联方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分析
回款周期境内1、普通结算模式:一般要求客户预付一定比例首付款,并在1-12个月内付清余款,部分客户预留5%-10%的款项作为质保金; 2、分期结算模式:一般要求客户预付一定比例首付款,余款根据合同期限按月回款 3、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一般要求客户预付一定比例首付款,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完融资租赁手续后通常在45天内结清余款;不存在差异
境外关联交易情形3中的代理报关模式:中联重科代理报关出口,则由中联重科每月向标的公司回款; 关联交易情形3中的代理报关+航空港模式:航空港需自终端客户收款后,扣除未实现终端销售产品的清关成本、进口税费等回款至中联重科,中联重科按月向标的公司回款; 关联交易情形4:航空港需自终端客户收款后,扣除未实现终端销售产品的清关成本、进口税费等,按月向标的公司回款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回款存在差异。标的公司境外关联销售中待终端客户向关联方支付货款后再由关联方向标的公司回款,避免了关联方未收到终端客户款项即向标的公司垫付货款的情形

由上表可知,境内销售方面,标的公司在收入确认、结算模式、回款周期等方面对关联方、非关联方的政策不存在差异。境外销售方面,结算模式上不存在差异。收入确认方面,在关联交易中航空港模式下,收入确认需要以终端客户的签收单作为依据,非关联方销售方面不存在航空港模式,因此与境外非关联方存在一定差异。回款周期方面,在关联交易中的中联重科代报关出口,由其每月向标的公司回款,对于经过航空港的销售,则航空港需自终端客户收款后,扣除未实现终端销售产品的清关成本、进口税费等向标的公司进行回款,因此与境外非关联方存在一定差异。

(三)报告期内的关联销售是否均已实现对外销售,关联销售的合理性和

商业逻辑,是否存在通过关联销售做高标的公司业绩的情形,标的公司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关联销售中,涉及到关联方需要进一步对外销售的订单,标的公司按照关联方实现终端销售的口径进行财务核算,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关联销售均已实现对外销售(关联销售情形1至4)或客户自行使用(关联销售情形5)。

关联销售 情形商业逻辑合理性
情形1: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的境内销售标的公司资产、负债及业务注入前,标的公司为中联重科下设事业部,非法人主体,其合同签订、发票开具的主体为中联重科,基于谨慎性原则,将该部分销售视为关联销售;注入后,主要因受少量大型国企、央企采购系统对供应商为母子公司的情况仅可注册一家公司的相关规则要求,标的公司对该部分销售仍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产品直接运送至客户处,基于谨慎性原则,将该类销售认定为关联销售。在高空作业机械业务公司制运营后,该类关联交易已停止(除少量须通过招投标开展销售的央国企客户)。该类关联销售具备合理性
情形2:因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产生的关联销售该等业务模式与非关联交易的融资租赁模式相同,均属于融资租赁行业通行的业务模式,对于融资租赁公司、主机厂、终端客户在现金流、买卖借贷责任等方面无实质差异;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下,标的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关联方融资租赁公司再由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给客户,由客户实际使用,具备实质性的商业逻辑产品直接运送至客户处,融资租赁公司为产品的名义买受人,该类关联销售为融资租赁(直租)本身的业务流程而产生。该类关联销售具备合理性
情形3:因无出口业务资质而通过中联重科进行代理报关出口的关联销售因标的公司无出口业务资质而先将产品销售往中联重科,由中联重科代理报关出口至境外,具备实质性的商业逻辑2021年12月标的公司获得出口业务资质,并经过团队建设、业务试行后于2022年4月完成首次自行报关,并在2023年起不再通过中联重科进行报关出口(除履行少量以前年度签订的合同外)。该类关联销售具备合理性
情形4:因自营出口至海外航空港而产生的关联销售标的公司利用海外航空港的产品展示、仓储等职能开拓境外业务,使标的公司产品更快速高效地占据市场份额,具备实质性的商业逻辑因标的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业务流程较长,在自有子公司建成运营前,先利用境外航空港的职能开拓境外业务,并支付合理的费用。标的公司逐步在境外设立自有子公司,将逐渐以境外自有子公司替代航空港。目前,标的公司已在新加坡、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建立自有子公司。该类关联销售具备合理性
关联销售 情形商业逻辑合理性
情形5:其他零星关联销售中联重科下属其他分公司、子公司因自行使用而采购的订单,具备实质性的商业逻辑标的公司销售往关联方后,关联方将自行使用产品,报告期各期的销售金额、比例均较低。该类关联销售具备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02,770.46万元、297,745.11万元、458,307.61万元和420,622.01万元,营业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89,701.88万元、94,379.06万元、105,546.48万元和55,911.01万元,占标的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7.28%、31.70%、23.03%和13.29%,标的公司关联销售占比逐年下降,标的公司不存在依赖关联方进行销售的情况。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关联销售均已实现对外销售,关联销售具有合理性与商业逻辑,在业绩高速增长的同时关联交易占比持续降低。因此,标的公司不存在通过关联销售提高标的公司业绩的情形,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二、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各期关联采购的具体情况,包括零部件种类、数量和金额,领用和最终产品销售情况,并结合中联重科向非关联方销售同类零部件的价格、标的资产向第三方采购类似零部件的单位成本、标的资产账期和第三方是否存在差异、标的资产报告期各期产品产销量、采购的零部件占成本的比重、标的资产采购零部件后生产加工增值部分占产品总值的比例等披露关联采购的公允性与合理性,采购量和产销量是否匹配,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成本费用、输送利益的情形,相关零部件是否构成最终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标的资产采购后是否进行实质性生产加工,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对控股股东零部件供应的依赖,是否具备独立经营能力。

(一)披露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关联采购的具体情况,包括零部件种类、数量和金额,领用和最终产品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采购主要为电气件、液压系统及金属焊接加工件等原材料,标的公司原材料种类、数量较多,未区分生产领用的物料来自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标的公司按照生产计划进行原材料采购,不存在某物料大比例滞留仓库的情况。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关联采购、原材料领用的具体情况如

下:

1、湖南中联重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个

项目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采购金额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数量
电气件22,356.10249,01923,938.51258,578----
其他72.15397,62283.33548,937----
合计22,428.25646,64124,021.84807,515----

针对湖南中联重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所采购物料的采购、领用情况如下:

单位:个

年度项目采购自该关联方的数量采购数量合计当期领用数量领用数量/采购数量
2023年1-8月电气件249,0197,244,3587,407,852102.26%
其他397,62263,203,93862,910,65299.54%
合计646,64170,448,29670,318,50499.82%
2022年度电气件258,5788,008,5187,795,29497.34%
其他548,93777,281,13679,744,671103.19%
合计807,51585,289,65487,539,965102.64%

注:采购数量合计为该类原材料下采购自关联方、非关联方的合计数量。下同。

如上表所示,该包含关联方采购的原材料整体领用比例较高,不存在关联方采购物料长期未领用的情况。

2、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个

项目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采购金额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数量
液压系统12,082.9742,94713,986.5544,61310,068.0531,2383,481.4110,742
其他293.321,840449.292,579268.301,53889.16640
合计12,376.2944,78714,435.8447,19210,336.3532,7763,570.5711,382

针对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所采购物料的采购、领用情况如下:

单位:个

年度项目采购自该关联方的数量采购数量合计当期领用数量领用数量/采购数量
2023年1-8月液压系统42,9473,446,4563,288,80895.43%
其他1,84011,567,72411,760,657101.67%
合计44,78715,014,18015,049,465100.24%
2022年度液压系统44,6133,659,6643,675,748100.44%
其他2,57912,673,32312,853,986101.43%
合计47,19216,332,98716,529,734101.20%
2021年度液压系统31,2382,905,8592,755,10294.81%
其他1,53846,677,59846,001,04698.55%
合计32,77649,583,45748,756,14898.33%
2020年度液压系统10,742715,924842,443117.67%
其他6402,166,4782,488,088114.84%
合计11,3822,882,4023,330,531115.55%

如上表所示,该包含关联方采购的原材料整体领用比例较高,不存在关联方采购物料长期未领用的情况。

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个

项目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采购金额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数量
液压系统3,615.87102,2605,476.42364,8625,204.21377,7882,240.44161,906
化工材料1,919.731,700,9372,496.892,271,0961,659.411,156,251507.49160,194
电气件--1,997.8113,34617,650.52126,0206,147.7790,265
其他28.23154,59047.23184,26081.62465,18919.7342,476
合计5,563.841,957,78710,018.352,833,56424,595.762,125,2488,915.43454,841

注:仅为原材料的关联采购情况,非原材料的关联采购将在其他关联采购中披露

针对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所采购物料的采购、领用情况如下:

单位:个

年度项目采购自该关联方的数量采购数量合计当期领用数量领用数量/采购数量
2023年1-8月液压系统102,2603,446,4563,288,80895.43%
化工材料1,700,9371,770,8841,830,226103.35%
年度项目采购自该关联方的数量采购数量合计当期领用数量领用数量/采购数量
电气件-7,244,3587,407,852102.26%
其他154,5903,114,7003,146,893101.03%
合计1,957,78715,576,39815,673,780100.63%
2022年度液压系统364,8623,659,6643,675,748100.44%
化工材料2,271,0962,298,9562,394,533104.16%
电气件13,3468,008,5187,795,29497.34%
其他184,26048,827,22350,466,391103.36%
合计2,833,56462,794,36164,331,967102.45%
2021年度液压系统377,7882,905,8592,755,10294.81%
化工材料1,156,2511,176,8401,112,74994.55%
电气件126,0204,958,8804,814,35997.09%
其他465,18949,307,61648,428,32698.22%
合计2,125,24858,349,19557,110,53697.88%
2020年度液压系统161,906715,924842,443117.67%
化工材料160,194241,037258,080107.07%
电气件90,2651,484,5671,266,90285.34%
其他42,47611,583,37311,990,999103.52%
合计454,84114,024,90114,358,423102.38%

如上表所示,该包含关联方采购的原材料整体领用比例较高,不存在关联方采购物料长期未领用的情况。

4、常德中联重科液压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个

项目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采购金额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数量
液压系统2,280.3215,4622,187.1211,4811,193.545,524291.911,220
合计2,280.3215,4622,187.1211,4811,193.545,524291.911,220

针对常德中联重科液压有限公司所采购物料的采购、领用情况如下:

单位:个

年度项目采购自该关联方的数量采购数量合计当期领用数量领用数量/采购数量
2023年1-8月液压系统15,4623,446,4563,288,80895.43%
合计15,4623,446,4563,288,80895.43%
2022年度液压系统11,4813,659,6643,675,748100.44%
合计11,4813,659,6643,675,748100.44%
2021年度液压系统5,5242,905,8592,755,10294.81%
合计5,5242,905,8592,755,10294.81%
2020年度液压系统1,220715,924842,443117.67%
合计1,220715,924842,443117.67%

如上表所示,该包含关联方采购的原材料整体领用比例较高,不存在关联方采购物料长期未领用的情况。

5、中联恒通机械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个

项目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采购金额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数量
金属焊接加工件4,448.2210,0193,694.6411,991577.012,153--
其他9.54301.218----
合计4,457.7610,0493,695.8511,999577.012,153--

针对中联恒通机械有限公司所采购物料的采购、领用情况如下:

单位:个

年度项目采购自该关联方的数量采购数量合计当期领用数量领用数量/采购数量
2023年1-8月金属焊接加工件10,0198,453,0248,613,764101.90%
其他30490,8755110.10%
合计10,0498,943,8998,614,27596.31%
2022年度金属焊接加工件11,9919,245,1939,456,438102.28%
其他83,659,6643,675,748100.44%
合计11,99912,904,85713,132,186101.76%
2021年度金属焊接加工件2,1536,583,2946,737,256102.34%
合计2,1536,583,2946,737,256102.34%

如上表所示,该包含关联方采购的原材料整体领用比例较高,不存在关联方采购物料长期未领用的情况。

6、其他关联采购

其他关联方采购不涉及原材料,为服务、设备类采购,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项目2023年 1-8月2022 年度2021 年度2020 年度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等749.511,205.83893.474,840.40
中科云谷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及开发服务等1,489.0965.76--
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叉车、维修服务等49.4275.64116.30-
融资中国信审服务等518.3680.10--
Zoomlion India Private Limited一般劳务等-19.90--
中联重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手续费等--0.74-

由上可知,包含各关联供应商采购的原材料整体领用比例较高,采购的服务均与日常经营相关。标的公司最终生产产品即高空作业机械产品,实现销售的比例较高,报告期各期的产销率分别为107.34%、86.13%、92.92%和97.72%。

(二)结合中联重科向非关联方销售同类零部件的价格、标的公司向第三方采购类似零部件的单位成本、标的公司账期和第三方是否存在差异、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产品产销量、采购的零部件占成本的比重、标的公司采购零部件后生产加工增值部分占产品总值的比例等披露关联采购的公允性与合理性

1、因该类零部件系为高空作业机械定制设计制造,中联重科不存在向其他高空作业机械厂商即非关联方销售同类零部件的情况

标的公司向中联重科所采购的电气件、液压系统等原材料,系为高空作业机械设计适配,具备定制化特性,且原材料规格型号较多,与适配其他类型机械设备的原材料存在较大的差异,中联重科不存在向其他高空作业机械厂商即非关联方销售同类零部件的情况。同时,因中联重科业务规模较大、对零部件的需求量较大,各关联供应商作为中联重科体系内的主体,其产能主要用于服务中联重科下属各工程机械、农业机械主机制造厂,如属于定制零部件还存在

技术保密的相关要求,较少对外销售。

中联重科内部管理机制系对下属各事业部、分、子公司进行独立考核,各主体均有明确的收入、利润等业绩考核指标。在该机制下,零部件供应商与主机制造厂之间的供应价格均系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确定,具备公允性。

2、标的公司向第三方采购类似零部件的价格与向无关联第三方采购的单价不存在重大差异,关联采购具有公允性

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主要为电气件、液压系统等原材料。针对液压系统、电气件等零部件,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价格,与向第三方采购类似零部件的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1)电气件

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电气件主要为集成了线束与元器件的电气控制系统。由于相关技术指标、产品供应、售后服务等符合相关要求,针对集成化的电气控制系统标的公司未开发非关联供应商。

1)针对线束,自关联方采购单价高约15%,主要原因系包含了15%的线束集成及配送服务费,定价具备公允性

2022年起,标的公司就线束与非关联供应商建立合作。由于标的公司向关联供应商采购线束后,将由关联供应商完成线束的集成,因而采购单价高于非关联方采购单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个

采购 类型2023年1-8月2022年度
关联方平均采购单价非关联方平均采购单价差异率关联方平均采购单价非关联方平均采购单价差异率
线束1,101.78966.0314.05%1,169.281,030.2013.50%

关联供应商的平均采购单价高于非关联方的平均采购单价约15%,与关联采购的定价机制和服务内容匹配,定价具备公允性。

2)针对元器件,终端供应商均非关联方,关联供应商代理采购收取小额代采费用,其定价具有公允性

针对元器件,终端供应商均为非关联方,在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过程中,为提高物流效率、制造效率,由关联方供应商代标的公司采购元器件,并在关联供应商处进行安装,集成后运送至标的公司,并整体加收5%的代理采购费用。该等代理采购提升了整体零部件供应效率,定价具备公允性。

(2)液压系统

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液压系统为油缸、阀及胶管,存在非关联供应商,采购单价与标的公司关联采购的单价不存在重大差异,关联采购单价具备公允性。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个

采购 类型2023年1-8月2022年度
关联方平均采购单价非关联方平均采购单价差异率关联方平均采购单价非关联方平均采购单价差异率
油缸7,338.958,157.44-10.03%1,568.691,516.373.45%
825.35940.50-12.24%1,060.451,213.72-12.63%
胶管178.64178.640.00%840.60840.230.04%

(续上表)

采购 类型2021年度2020年度
关联方平均采购单价非关联方平均采购单价差异率关联方平均采购单价非关联方平均采购单价差异率
油缸6,226.476,632.81-6.13%2,632.102,198.4419.73%
1,041.511,182.54-11.93%2,104.132,185.04-3.70%
胶管589.72472.8624.71%尚未开发非关联供应商

注:不同年度采购单价存在差异的原因系每年度既向关联方采购,又向非关联方采购的原材料具体型号存在差异,故各年度间的平均单价存在差异

对于油缸类原材料,2020年度关联采购比非关联采购单价高19.73%,主要原因系在与非关联供应商建立合作的初期,非关联供应商积极让利以获取业务机会,拉低了采购定价。2021年起,同型号原材料的关联采购与非关联采购的单价不存在重大差异。

对于阀类原材料,报告期各期同型号原材料的关联采购与非关联采购的单

价不存在重大差异。对于胶管类原材料,2020年度中联重科高空作业机械事业部尚未开发非关联供应商,2021年度开始与非关联供应商建立合作,合作初期非关联供应商积极让利以获取业务机会,拉低了采购定价。2022年起,同型号原材料的关联采购与非关联采购的单价不存在重大差异。

3、标的公司向关联方供应商付款的账期不存在明显较长的情况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关联方供应商付款的账期主要为2-3个月,主要非关联方供应商账期同样主要为2-3个月,其账期基本一致,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供应商与非关联供应商账期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4、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产品产销量,原材料采购量和产销量匹配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的产品的产销量、原材料采购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个、台

类别2023年 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2020年度-2022年度复合增长率
原材料采购量8,308.258,837.606,723.791,650.39131.41%
产品产量41,66945,95333,6608,422133.59%
产品销量40,72142,69828,9939,040117.33%

标的公司产销情况良好,销售收入增长趋势明显,原材料采购量、产品产量、销售量呈上升趋势,2020-2022年度,标的公司原材料采购量年复合增长率为131.41%,产品产量的年复合增长率为133.59%,销量的年复合增长率为

117.33%,原材料采购量与产销量情况匹配,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

5、关联采购的零部件占成本的比重较为稳定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零部件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4.25%、

14.73%、14.87%及14.62%,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采购物料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采购 金额占比采购 金额占比采购 金额占比采购 金额占比
湖南电气件22,356.106.94%23,938.516.55%----
关联方采购物料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中联重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其他72.150.02%83.330.02%----
合计22,428.256.96%24,021.846.57%----
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液压系统12,082.973.75%13,986.553.83%10,068.054.04%3,481.413.88%
其他293.320.09%449.290.12%268.300.11%89.160.10%
合计12,376.293.84%14,435.843.95%10,336.354.15%3,570.573.98%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液压系统3,615.871.12%5,476.421.50%5,204.212.09%2,240.442.50%
化工材料1,919.730.60%2,496.890.68%1,659.410.67%507.490.57%
电气件--1,997.810.55%17,650.527.08%6,147.776.85%
其他28.230.01%47.230.01%81.620.03%19.730.02%
合计5,563.841.73%10,018.352.74%24,595.769.87%8,915.439.94%
常德中联重科液压有限公司液压系统2,280.320.71%2,187.120.60%1,193.540.48%291.910.33%
合计2,280.320.71%2,187.120.60%1,193.540.48%291.910.33%
中联恒通机械有限公司金属焊接加工件4,448.221.38%3,694.641.01%577.010.23%--
其他9.540.00%1.21-----
合计4,457.761.38%3,695.851.01%577.010.23%--
总计47,106.4514.62%54,359.0014.87%36,702.6614.73%12,777.9114.25%

6、标的公司采购零部件后生产加工增值部分占产品总值的比例标的公司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为高空作业机械的研发设计、智能化总装集成等,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均超过99%,标的公司采购零部件后进行生产加工增值销售,并非进行零部件的转手贸易销售。电气件、液压系统、金属焊接加工件等采购零部件的生产加工增值部分,该增值部分占产品总值的比例(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材料成本)/主营业务材料成本),报告期各期分别23.54%、27.27%、31.79%及38.61%。

7、标的公司关联采购具备合理性与公允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根据市场化交易原则向关联方采购电气件、液压

系统及金属焊接加工件等原材料。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上述材料为标的公司开展日常生产经营的常规采购行为。从整体市场而言,标的公司可以从独立第三方以类似交易条款及价格获得相同或类似的材料和部件,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部分产品和材料主要基于商业合作延续性、运输便利性、供货稳定性、保护商业机密等因素,具体如下:(1)标的公司与关联供应商合作时间较长,已建立起成熟而稳定的合作关系,在产品质量、交货周期方面关联供应商能够较好满足标的公司的生产需求;(2)标的公司向中联重科所采购的适配高空作业机械的电气件、液压系统等原材料,具备较高程度的定制化特性,关联供应商作为中联重科体系的主体,可以更好的保护商业机密;(3)标的公司与关联供应商同在湖南,地理位置接近,具有一定的运输便利和运输成本优势。关联采购具备合理性。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采购占成本比例较为稳定,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定价主要是基于市场行情价格及采购数量确定的。原材料平均采购单价与向非关联方采购价格基本相当,关联采购的价格具备公允性。

(三)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成本费用、输送利益的情形,相关零部件是否构成最终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标的公司采购后是否进行实质性生产加工,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对控股股东零部件供应的依赖,是否具备独立经营能力如前所述,标的公司关联采购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向关联方采购的原材料价格与向非关联方采购相同原材料的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关联方销售给标的公司的价格与销售给其他客户的价格亦不存在重大差异,关联采购具备公允性,不存在通过关联采购调节成本费用、输送利益的情形。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电气件、液压系统等,均为高空作业机械生产需要的一般零部件。标的公司根据研发设计成果采购,并在智能化产线上进行总装集成,生产出高空作业机械的整机产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生产模式不存在差异,因此属于实质性的生产加工。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主要基于商业合作延续性、运输便利性、供货稳定性、保护商业机密等因素。该等原材料在市场上具备充分的供应,在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地周边也存在配套的非关联供应商,并且标的公司已就部分原材料与非关联供应商建立了合作。未来,如业务需要,标的公司将持续与非关

联供应商建立合作。因此,标的公司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零部件供应的情形,具备独立经营的能力。

三、标的资产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应付款的具体情况,包括账龄、具体交易内容、坏账计提情况、账期同非关联方销售是否一致、是否逾期,补充披露截至回函日的回款情况,同时存在大额应收应付的原因及合理性,坏账计提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延长账期等方式提供财务资助或输送利益的情形

(一)标的资产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应付款的具体情况,包括账龄、具体交易内容、坏账计提情况、账期同非关联方销售是否一致、是否逾期,截至回函日的回款情况

1、标的资产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款项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应收款项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客户名称关联交易内容期末余额坏账准备账龄期后回款率
2023年8月31日
1中联重科销售商品21,117.10635.68一年以内;一到两年内;两到三年27.53%
2Zoomlion Heavy Industry NA,Inc.销售商品3,319.9899.60一年以内0.00%
3Zoomlion Brasil Industria e Comercio de Maquinas Ltda销售商品3,261.4697.84一年以内100.00%
4Zoomlion Heavy Industry Rus Llc销售商品2,554.1776.63一年以内35.09%
5Zoomlion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mpany销售商品1,598.4947.95一年以内16.89%
6CIFA S.P.A.销售商品692.9420.79一年以内0.00%
7Rabe Agrartechnik Vertriebsgesellschaft Mbh销售商品530.3915.91一年以内0.00%
8Zoomlion Cifa Mak.San.Ve Tlc.a.?.销售商品396.9611.91一年以内0.00%
9Zoomlion India Private Limited销售商品371.9111.16一年以内31.61%
11Zoomlion Australia-New Zealand Pty Ltd销售商品352.3510.57一年以内11.34%
序号客户名称关联交易内容期末余额坏账准备账龄期后回款率
12Pt Zoomlion Indonesia Heavy Industry销售商品303.339.10一年以内0.00%
13Zoomlion Heavy Industry (Malaysia) Sdn.Bhd销售商品206.676.20一年以内12.97%
14Zoomlion Japan Co. , Ltd销售商品151.074.53一年以内100.00%
15中联重科土方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商品72.032.48一年以内;一到两年内;70.85%
16Zoomlion South Africa Pty Ltd销售商品61.611.85一年以内0.00%
17Zoomlion Heavy Industry Peru S.A.C.销售商品50.391.51一年以内0.00%
18Zoomlion Vietnam Company Limited销售商品42.651.28一年以内0.00%
19湖南中联重科应急装备有限公司销售商品39.501.19一年以内100.00%
20Zoomlion Heavy Industry (Thailand) Co.,Ltd.销售商品25.410.76一年以内0.00%
21Zoomlion Heavy Industry Philippines Inc.销售商品25.140.75一年以内100.00%
22重庆中联重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商品7.200.22一年以内0.00%
23陕西中联西部土方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600.16一到两年内100.00%
合计35,182.361,058.0730.40%
2022年12月31日
1中联重科销售商品28,202.49846.19一年以内;一到两年内72.78%
2Zoomlion Heavy Industry NA,Inc.销售商品1,085.8132.57一年以内0.00%
3融资中国销售商品788.5723.66一年以内100.00%
4Zoomlion Heavy Industry Rus Llc销售商品761.8922.86一年以内100.00%
5Pt Zoomlion Indonesia Heavy Industry销售商品312.349.37一年以内100.00%
6Zoomlion Australia-New Zealand Pty Ltd销售商品227.396.82一年以内100.00%
7Zoomlion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mpany销售商品135.024.05一年以内100.00%
8Zoomlion Central Asia Llp销售商品96.302.89一年以内100.00%
9湖南中联重科履带起重机有限公司销售商品86.502.60一年以内100.00%
序号客户名称关联交易内容期末余额坏账准备账龄期后回款率
10Zoomlion Brasil Industria e Comercio de Maquinas Ltda销售商品84.122.52一年以内100.00%
11Zoomlion Heavy Industry (Thailand) Co.,Ltd.销售商品71.312.14一年以内100.00%
12Zoomlion Vietnam Company Limited销售商品28.250.85一年以内100.00%
13中联重科土方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商品4.500.14一年以内100.00%
14陕西中联西部土方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600.05一年以内100.00%
15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销售商品0.620.02一年以内100.00%
16Zoomlion Japan Co. , Ltd销售商品0.020.00一年以内100.00%
合计31,886.73956.7372.52%
2021年12月31日
1融资中国销售商品19,929.04597.87一年以内100.0%
2中联重科销售商品2,520.2175.61一年以内100.0%
3中联重科土方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商品55.001.65一年以内100.0%
4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销售商品2.790.08一年以内100.0%
5中联重科建筑起重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0.780.02一年以内100.0%
合计22,507.82675.23100.00%
2020年12月31日
1融资中国销售商品11,209.43336.28一年以内100.00%
2中联重科销售商品5,627.89168.84一年以内100.00%
合计16,837.32505.12100.00%

注:期后回款金额统计至2023年10月31日。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应收款项情况主要来自商品销售,账龄主要在一年以内,应收账款账龄一年以上部分主要系中联重科的零星采购金额较低未及时回款,截至2023年10月31日均已回款。截至2023年10月31日,应收中联重科及子公司期后回款率分别为

100.00%、100.00%、72.52%和30.40%, 2022年末、2023年8月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比例较低主要系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需自终端客户收款后,扣除未实

现终端销售产品的清关成本、进口税费等,最终向标的公司回款,因而存在尚未回款的情况。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销售及非关联销售账期情况如下:

项目关联方非关联方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分析
境内1、普通结算模式:一般要求客户预付一定比例首付款,并在1-12个月内付清余款,部分客户预留5%-10%的款项作为质保金; 2、分期结算模式:一般要求客户预付一定比例首付款,余款根据合同期限按月回款 3、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一般要求客户预付一定比例首付款,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完融资租赁手续后通常在45天内结清余款不存在差异
境外关联交易情形3中的代理报关模式:中联重科代理报关出口,则由中联重科每月向标的公司回款; 关联交易情形3中的代理报关+航空港模式:航空港需自终端客户收款后,扣除未实现终端销售产品的清关成本、进口税费等回款至中联重科,中联重科按月向标的公司回款; 关联交易情形4:航空港需自终端客户收款后,扣除未实现终端销售产品的清关成本、进口税费等,按月向标的公司回款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回款存在差异。标的公司境外关联销售中待终端客户向关联方支付货款后再由关联方向标的公司回款,避免了关联方未收到终端客户款项即向标的公司垫付货款的情形

2、标的资产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付款项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应付款项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公司名称关联交易内容期末余额账龄
1年以内1-2年
2023年8月31日
1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15,416.2515,416.25-
2湖南中联重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采购电气件等原材料13,679.7713,679.77-
3中联恒通机械有限公司采购金属焊接加工件等原材料5,824.155,824.15-
序号公司名称关联交易内容期末余额账龄
1年以内1-2年
4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5,600.245,600.24-
5常德中联重科液压有限公司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2,833.302,833.30-
6中科云谷科技有限公司采购SRM系统、MES系统、WMS系统等操作系统564.51564.51-
7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采购叉车41.6341.63-
合计43,959.8543,959.85-
2022年12月31日
1湖南中联重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采购电气件等原材料11,246.4711,246.47-
2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5,040.035,040.03-
3中联重科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2,310.672,310.67-
4常德中联重科液压有限公司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766.38766.38-
5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采购叉车29.896.3723.52
合计19,393.4419,369.9223.52
2021年12月31日
1中联重科采购电气件等原材料15,058.1115,058.11-
2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5,193.635,193.63-
3中联恒通机械有限公司采购金属焊接加工件等原材料640.98640.98-
4常德中联重科液压有限公司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594.93594.93-
5中科云谷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高机欧洲智管APP49.41-49.41
6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采购叉车27.6327.63-
合计21,564.6821,515.2749.41
2020年12月31日
1中联重科采购电气件等原材料4,688.674,688.67-
2中联恒通机械有限公司采购金属焊接加工件等原材料3,142.413,142.41-
序号公司名称关联交易内容期末余额账龄
1年以内1-2年
3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1,326.151,326.15-
4常德中联重科液压有限公司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94.3794.37-
5中科云谷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高机欧洲智管APP49.4149.41-
6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采购叉车20.9720.97-
合计9,321.999,321.99-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应付款项情况主要来自采购电气件、液压系统等原材料,账龄主要在一年以内。

(二)标的资产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存在大额应收应付的原因及合理性,坏账计提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延长账期等方式提供财务资助或输送利益的情形

1、标的资产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存在大额应收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标的公司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的大额应收账款主要为对中联重科、融资中国及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的应收账款,前述主体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关联方总应收账款的合计比例均超过90%,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期末余额占关联方总应收账款比例期后回款期后回款率
2023年8月31日
中联重科21,117.1060.02%5,814.2427.53%
中联重科各海外航空港13,944.9339.64%4,788.3934.34%
合计35,062.0399.66%10,602.6330.24%
2022年12月31日
中联重科28,202.4988.45%20,524.5072.78%
中联重科各海外航空港2,802.448.79%1,716.6361.25%
融资中国788.572.47%788.57100.00%
合计31,793.5099.71%23,029.7072.44%
2021年12月31日
客户期末余额占关联方总应收账款比例期后回款期后回款率
中联重科2,520.2111.20%2,520.21100.00%
融资中国19,929.0488.54%19,929.04100.00%
合计22,449.2599.74%22,449.25100.00%
2020年12月31日
融资中国11,209.4366.57%11,209.43100.00%
中联重科5,627.8933.43%5,627.89100.00%
合计16,837.32100.00%16,837.32100.00%

(1)对中联重科存在大额应收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标的公司在报告期初开展境外销售业务时,因无出口业务资质,均通过中联重科进行报关出口。2021年末取得独立的出口资质后,经过一段期间的团队建设、业务磨合,2022年度逐渐自行报关出口,2023年起中联高机不再通过中联重科进行报关出口(除少量履行以前年度签订的合同外)。

中联重科应收款项主要来自于前述标的公司通过中联重科进行报关出口,开展境外销售业务,具体模式如下:

模式具体流程回款机制
关联交易情形3之代报关模式中联重科代理报关销售给境外客户由中联重科每月向标的公司回款
关联交易情形3之代报关+航空港模式中联重科代理报关销售给中联重科海外子公司,即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由航空港销售给境外客户航空港需自终端客户收款后,扣除未实现终端销售产品的清关成本、进口税费等回款至中联重科,中联重科按月向标的公司回款

其中关联交易情形3之代报关+航空港模式回款机制为航空港需自终端客户收款后,扣除未实现终端销售产品的清关成本、进口税费等回款至中联重科,中联重科按月向标的公司回款,因此形成较大的应收账款。

(2)对融资中国存在大额应收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融资中国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主要系2020年及2021年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形成的收入占比较高,且主要与融资中国合作,导致融资中国的销售金额较大,形成较大的应收账款。2021年起,标的公司与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展开合作,同时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形成的收入占比逐渐下降,融资

中国的应收账款减少。

(3)对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存在大额应收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由于标的公司在境外设立自有子公司、建立境外本地化运营团队需要较长时间,因而在报告期内通过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在境外本地化的展示、仓储等职能开展境外业务。由于航空港模式回款机制为航空港需自终端客户收款后,扣除未实现终端销售产品的清关成本、进口税费等,最终向标的公司回款,因此形成较大的应收账款。

(4)坏账计提合理性分析,中联重科不存在通过延长账期等方式向中联高机提供财务资助或输送利益的情形标的公司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账龄浙江鼎力临工重机星邦智能标的公司
1年以内3%3.92%-4.51%3%3%
1至2年10%16.92%-26.29%10%10%
2至3年20%61.16%-88.00%20%20%
3至4年50%100%50%50%
4至5年80%100%80%80%
5年以上100%100%100%100%

注:上述可比公司数据来自于其公开披露的资料。

标的公司应收账款按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合理,不存在通过延长账期等方式提供财务资助或输送利益的情形。

2、标的资产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存在大额应付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中联重科不存在通过延长账期等方式向中联高机提供财务资助或输送利益的情形

标的公司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的大额应付账款主要为对湖南中联重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中联重科及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的应付账款,前述三家公司2020年末及2023年8月末应付账款余额占关联方总应付账款的比例合计占比均超过60%,2021年末-2022年末合计占比均超过90%,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期末余额占各期关联方总应付账款比例
2023年8月31日
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15,416.2535.07%
湖南中联重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采购电气件等原材料13,679.7731.12%
中联重科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5,600.2412.74%
合计34,696.2678.93%
2022年12月31日
湖南中联重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11,246.4757.99%
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采购电气件等原材料5,040.0325.99%
中联重科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2,310.6711.91%
合计18,597.1795.89%
2021年12月31日
中联重科采购电气件等原材料15,058.1169.83%
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5,193.6324.08%
合计20,251.7493.91%
2020年12月31日
中联重科采购电气件等原材料4,688.6750.30%
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1,326.1514.23%
合计6,014.8264.53%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根据市场化交易原则向关联方采购电气件、液压系统及金属焊接加工件等原材料。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上述材料为标的公司开展日常生产经营的常规采购行为。从整体市场而言,标的公司可以从独立第三方以类似交易条款及价格获得相同或类似的材料和部件,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部分产品和材料主要基于商业合作延续性、运输便利性、供货稳定性、保护商业机密等因素,具体如下:(1)标的公司与关联供应商合作时间较长,已建立起成熟而稳定的合作关系,在产品质量、交货周期方面关联供应商能够较好满足标的公司的生产需求;(2)标的公司向中联重科所采购的适配高空作业机械的电气件、液压系统等原材料,具备较高程度的定制化特性,关联供应商

作为中联重科体系的主体,可以更好的保护商业机密;(3)标的公司与关联供应商同在湖南,地理位置接近,具有一定的运输便利和运输成本优势。关联采购具备合理性。因此,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中联重科、湖南中联重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主要采购电气件及液压零部件等原材料,存在的应付账款主要系报告期各期末付款周期未到,同时账龄均在1年以内,不存在通过延长账期等方式提供财务资助或输送利益的情形。

四、代收货款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内容、占收入的比例、涉及的客户是否为关联方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代收货款的方式是否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代收货款导致的纠纷、标的资产收回关联方代收货款和支付代关联方收款的账期和比例同正常销售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差异、截至回函日的回款情况及余额、是否通过调节账龄或回款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或利益输送的情形,并披露标的资产的具体整改情况、如因代收货款产生纠纷或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否建立针对性的内控制度及有效性

(一)代收货款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内容、占收入的比例、涉及的客户是否为关联方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代收货款的方式是否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代收货款导致的纠纷、标的资产收回关联方代收货款和支付代关联方收款的账期和比例同正常销售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差异、截至回函日的回款情况及余额、是否通过调节账龄或回款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1、代收货款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内容

标的公司控股股东中联重科为打造更好的客户服务体系,便利客户回款,创建了重要客户账号(以下简称“重客账号”)系统,专用于收取客户以银行转账或现金存入方式支付的各类款项,该系统在其全部子公司范围内运用,重客账号对客户具有唯一性和专属性。2020年12月前,标的公司为中联重科事业部,故沿用了该重客账号系统。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客户若与关联方中联重科、融资中国及融资北京有业务合作,当客户未将货款支付至对应合同主体的收款账号时,重客账号系统可以根据具有唯一性和专属性的重客账号将货款调整至正确收款主体,由此形成标的公司代关联方收销售货款或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的情形,相关交易均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具体如下:

自2023年3月31日起,标的公司已不再使用重客账号系统,不再新增代关联方收销售货款及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的情形。

2、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小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占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8月2022年2021年2020年
关联方代收金额(A)2,702.3610,469.435,116.72151.18
主营业务收入(B)418,474.37456,137.68296,296.27102,062.69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C=A/B)0.65%2.30%1.73%0.15%

注:自2023年3月31日起,标的公司已不再使用重客账号系统,不再新增代关联方收销售货款及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的情形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15%、1.73%、2.30%及0.65%,占比较小。

3、涉及的客户是否为关联方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上述代收货款涉及的主要客户(报告期内关联方代收及代关联方收涉及的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1)融资中国

单位:万元

项目客户名称金额是否为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
关联方代收启东博文建材有限公司229.28
关联方代收广州和义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10.45
关联方代收上海方沙实业有限公司197.27
关联方代收杭州中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178.08
关联方代收天津津荣盛商贸有限公司168.12
合计983.19
代关联方收通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315.12
代关联方收四川吉星成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114.57
代关联方收可进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2,004.57
代关联方收南京万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1,591.69
代关联方收山西天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180.16
合计9,206.11

(2)融资北京

单位:万元

序号客户名称金额是否为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
关联方代收上海固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29.99
关联方代收可进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120.56
关联方代收江门市伟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03.06
关联方代收荆门长颈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59.00
关联方代收上海锦阅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56.24
合计468.85
代关联方收广东恒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427.36
序号客户名称金额是否为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
代关联方收南京万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321.88
代关联方收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22.01
代关联方收杭州中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149.81
代关联方收阜阳中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89.94
合计1,211.01

(3)中联重科

单位:万元

序号客户名称金额是否为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
关联方代收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8,258.33
关联方代收山西天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319.11
关联方代收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33.15
关联方代收山西航至烁贸易有限公司147.00
关联方代收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88.00
合计10,045.60
代关联方收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7,035.09
代关联方收可进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275.59
代关联方收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08.00
代关联方收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88.00
代关联方收中国石化集团重庆川维化工有限公司71.10
合计7,577.78

上述代收货款涉及的主要客户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

4、代收货款的方式未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代收货款导致的纠纷报告期内,上述代收货款的方式未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但标的公司建立有效内部控制制度,对客户重客账号、回款要求、回款分解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代收货款的情形进行了有效管理;同时客户在签订合同时知悉其重客账号及其回款操作方式。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代收货款导致的纠纷。

5、标的资产收回关联方代收货款和支付代关联方收款的账期和比例同正常销售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差异、截至回函日的回款情况及余额、是否通过调节账龄或回款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或利益输送的情形标的公司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及代关联方收销售货款同正常销售回款均源于客户的真实回款,相关交易均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及代关联方收销售货款主要系客户因其自身原因未将款项支付至对应的回款主体,其账期同非代收的销售回款不存在差异。截至2023年3月31日,上述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及代关联方收销售货款已经全部结清,其回款比例为100%,自2023年3月31日起,标的公司已不再使用重客账号系统,不再新增代关联方收销售货款及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的情形,因此,报告期末余额为0,不存在期后回款,不存在通过调节账龄或回款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二)标的资产的具体整改情况、如因代收货款产生纠纷或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否建立针对性的内控制度及有效性

针对该等标的公司代关联方收销售货款及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的情形,标的公司已向客户进一步明确其回款账号,并通过销售人员现场讲解、电话沟通等方式要求客户后续需将款项进行区分,支付至相应合同主体,如出现支付至错误主体的情形均采取退款的处理方式。自2023年3月31日起,标的公司已不再新增代关联方收销售货款及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的情形。

综上,标的公司已建立针对性的内控制度且有效执行,自2023年3月31日起,标的公司已不再使用重客账号系统,不再新增代关联方收销售货款及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的情形,同时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代收货款产生纠纷或法律责任。

五、资金存放关联方财务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存款类型、金额、利率,利息收入同存款情况是否匹配、利率是否公允,对资金存放相关的内控制度及后续存款安排,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资金及票据拆借的具体情况,利率是否公允,对报告期内

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相关票据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披露资金存放及拆借相关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准则解释的规定,标的资产在资金存放关联方财务公司的同时向关联方拆入资金和票据的原因及合理性,存放财务公司存款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挪用或资金占用的情形,标的资产财务是否独立

(一)资金存放关联方财务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存款类型、金额、利率,利息收入同存款情况是否匹配、利率是否公允,对资金存放相关的内控制度及后续存款安排,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1、资金存放关联方财务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存款类型、金额、利率,利息收入同存款情况是否匹配、利率是否公允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存在将货币资金存放在关联方财务公司的情况,存款类型为活期存款、协定存款及承兑汇票保证金,报告期各期存款金额及利率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8月31日/2023年1-8月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平均存款余额57,312.3998,178.3912,807.26742.15
利息收入598.141,506.42182.298.08
平均利率水平1.04%1.53%1.42%1.09%

注1:平均存款余额以每日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基础计算算术平均值;注2:平均利率水平=利息收入/ 平均存款余额。2023年当期平均利率未作年化处理。

因各期存款结构不同,标的公司各期平均利率水平有小幅波动,但整体而言平均利率水平保持稳定,利息收入同存款情况相匹配。

报告期内,央行存款基准利率、商业银行参考利率与标的公司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存款适用的执行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央行存款基准利率商业银行参考利率中联重科财务公司执行利率
活期存款利率0.25%-0.30%0.25%-0.30%0.35%
项目央行存款基准利率商业银行参考利率中联重科财务公司执行利率
协定存款利率1.15%1.35%-2.00%1.15%-1.90%
承兑汇票保证金利率-1.55%1.82%

注:标的公司业务重组后于2020年12月新开立了中联重科财务公司存款账户,新开立账户适用利率为协定存款基准利率(1.15%),自2021年2月起,适用利率根据存款金额、期限等情况进行调整。由上表可知,标的公司在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较央行存款基准利率及商业银行参考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中联重科财务公司存款利率定价管理遵循合规性、市场化、匹配性、差异性的基本原则,在精细化核算利率成本和风险水平的基础上确定对客户实际执行的存款利率。因此,中联重科财务公司向中联高机提供的利率水平具有公允性。

2、资金存放相关的内控制度及后续存款安排

(1)资金存放相关的内控制度

为保证资金存放安全、规范管理、运营高效,中联高机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1)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管理、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中联高机制定了《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资金运营管理规定》等制度,中联高机财务管理部负责对中联高机所有账户进行系统管理,定期检查。中联高机财务管理部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合作银行,经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资金存款安全,关注合作银行的风险情况,避免资金存放风险。

2)就财务公司资金存放管理,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业务往来已经中联高机董事会审议,并制定了《在中联重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此外,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明确了合作原则、服务内容等事项。中联重科财务公司未对中联高机的资金使用安排做出限制性约定。

中联重科同时出具了《关于中联高机相关财务规范工作的确认函》,确认不再要求中联高机执行中联重科及下属财务公司在资金归集、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保障中联高机在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

(2)后续存款安排

截至2023年10月31日,中联高机货币资金余额为255,310.85万元,其中存放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为3,140.75万元,中联重科财务公司存款占比仅为

1.23%。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中联高机货币资金已分散存放于合作商业银行。

标的公司已出具承诺,承诺2023年6月30日后在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不超过货币资金余额的30%。

标的公司后续在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的存款将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执行。

3、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对照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号)要求,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业务往来合规情况如下:

通知要求对照情况
一、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遵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根据中联重科出具的确认函:“我公司不再要求中联高机执行我公司及下属财务公司在资金归集、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因此,中联高机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不存在强制性要求,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原则,遵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其控制的财务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财务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有关决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符合经依法依规审议的关联交易协议,关注财务公司业务和风险状况。报告期内,中联高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报告期内,中联高机不存在通过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套取资金,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情形。报告期内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业务往来已经中联高机董事会审议。中联高机董事已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有关决策;在执行过程中,中联高机高级管理人员确保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符合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同时定期取得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经营资料,关注其业务和风险状况。
三、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中联高机(乙方)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甲
通知要求对照情况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查阅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 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并对外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 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严格遵循金融服务协议,不得超过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预计额度归集资金。方)已于2020年末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明确了合作原则、服务内容等事项。其中,服务内容条款如下: “(二)服务内容 甲方在主管机构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乙方依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结算服务 (1)乙方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甲方根据乙方指令为其提供收款服务和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甲方向乙方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就同期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存款服务 (1)乙方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并在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甲方开立的存款账户。 (2)甲方为乙方提供存款服务,承诺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同等条件下参照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厘定。 3.信贷服务 (1)甲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管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乙方业务发展中的资金需求,为乙方提供贷款及票据贴现等信贷服务。乙方可以使用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贴现及其他类型的金融服务。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贷款、票据贴现等信贷业务在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公司内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给予优惠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参照乙方在国内其他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协商确定。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甲方可在经营范围内为乙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甲方向乙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甲、乙双方需进行磋商并另行签署独立的协议。 (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报告期内,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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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事项作出约定。 报告期内,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业务往来遵循金融服务协议约定。
四、上市公司不得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与财务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将上市公司资金提供给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报告期内,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不存在委托贷款协议,不存在将中联高机资金提供给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情形。
五、上市公司首次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财务公司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中联高机已履行相关程序,每半年取得并审阅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中联高机将在重组上市后按照相关规定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披露。
六、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以保障存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当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中联高机已制定《在中联重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上述预案已经中联高机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预案,中联高机成立存贷款业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标的公司董事会负责。领导小组在财务管理部下设工作组,由财务管理部协调配合工作组具体负责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合作业务的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严控在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的存贷款风险。报告期内,中联重科财务公司未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中联高机将在重组上市后按照相关规定披露风险处置预案。
七、财务公司应及时将自身风险状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积极处置风险,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安全。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上市公司不得继续向财务公司新增存款: 1.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2.财务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3.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报告期内,中联重科财务公司已定期将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告知中联高机,未出现上述4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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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4.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并与年报同步披露。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每年度对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与年报同步披露。中联高机将在重组上市后建立相关制度,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
九、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建立规范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通过对高风险财务公司进行信息通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业务往来将遵守上述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在重组上市后将配合有关检查。

综上,中联高机资金存放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二)资金及票据拆借的具体情况,利率是否公允,对报告期内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相关票据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披露资金存放及拆借相关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准则解释的规定,标的资产在资金存放关联方财务公司的同时向关联方拆入资金和票据的原因及合理性,存放财务公司存款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挪用或资金占用的情形,标的资产财务是否独立

1、资金及票据拆借的具体情况,利率是否公允,对报告期内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

(1)关联方资金及票据拆借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中联重科进行资金拆借及票据拆借的情形,具体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关联方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资金拆入中联重科--13,000.00-
票据拆入中联重科-21,613.7077,275.36-
票据拆出中联重科-333.22948.96-

①资金拆入:中联高机于2021年向中联重科拆入资金,拆入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土地款。

②票据拆入:中联高机票据拆入主要系为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中联重科向中联高机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中联高机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再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至供应商,或短期未使用背书转让回中联重科。2021年度,中联高机拆入票据支付给中联高机供应商和背书转让回中联重科的金额分别为77,207.94万元和67.42万元;2022年度,中联高机拆入的票据均支付给中联高机供应商。中联高机拆入的票据不存在持有票据到期或向银行贴现进行票据融资的情况。

③票据拆出:中联高机票据拆出主要系因为中联重科为提高票据使用效率,进行票据的集中管理,对下属企业持有的票据定期进行上收,中联高机将其持有的尚未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中联重科。

(2)云信往来

“云信”是一种可流转、可融资、可拆分的电子付款承诺函,是由中企云链推出的供应链金融产品。中企云链是由中车集团联合中国铁建集团、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等大型国企于2015年共同发起成立的一家供应链金融服务企业,为国务院国资委重点支持的“互联网+”和央地协同创新平台“云信平台”的运营方。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2021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取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范票据的‘云信’、‘融信’、‘金单’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不应当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此外,云信作为供应链金融债权凭证不完全满足《票据法》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类票据构成要素,不属于票据。

报告期内,2021年、2022年,标的公司与控股股东中联重科之间存在云信往来的情形,往来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8月发生额2022年发生额2021年发生额2020年发生额
中联重科向中联高机背书云信-79,443.8086,759.61-
其中:中联高机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注-79,244.2386,027.87-
其中:中联高机背书回中联重科-199.57731.74-

注:不包含中联高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后,供应商退回云信的情形。

由上表,中联高机接收中联重科开具的云信主要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少部分云信存在未使用后背书回中联重科的情形,不存在持有到期或向中企云链贴现进行融资的情况。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的云信往来金额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体现,期末往来余额体现在对中联重科的其他应付款中。

(3)清理及利率情况

2022年12月31日,中联高机将上述资金拆借、票据拆借、云信往来及购销业务等内部往来形成的应付余额79,087.73万元支付至中联重科。

双方协商确定,中联高机按月对应付月末余额进行结息(结算期间: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存贷款利率分别参照央行基准活期存款利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月末余额为正数执行活期存款利率,为负数执行一年期LPR利率),具备公允性。

2023年4月28日,中联高机将前述往来产生的利息1,122.09万元支付至中联重科,完成与中联重科资金拆借、票据拆借、云信往来的清理。

2、相关票据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标的公司相关票据拆借及云信往来存在无真实的交易关系的情形,但均具备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合规性分析如下:

(1)票据拆借

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之间的票据拆借虽无真实交易背景。但1)针对拆入票据,中联高机系基于生产经营、临时周转的需要使用该等拆入票据向供应商

支付货款,未涉及通过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开具或贴现进行违规融资的情形;2)针对拆出票据,中联高机亦未涉及通过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开具或贴现进行违规融资的情形,且金额较小。前述票据拆借虽不符合《票据法》第十条 之规定,但不属于《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规定的票据欺诈或诈骗行为。中联重科、中联高机开具和取得票据之时其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事项。该等情况并未损害银行或其他持票人的权利,不涉及票据欺诈情形或诈骗行为,不属于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未受到行政处罚。

自2022年8月起,中联高机已全面停止与中联重科之间无交易背景票据拆借的情况;2022年12月末,中联高机将期末未到期票据全部清偿至中联重科。中联高机制定了相应的票据管理制度,就严禁从事票据拆借、票据融资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联高机于2023年6月30日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出具的证明,确认经核实,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未对中联高机进行过行政处罚。

根据中联重科出具的承诺,“若中联高机因报告期内票据瑕疵行为而被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本公司将向中联高机足额支付相关补偿,确保中联高机不会因此而遭致任何损失。”

(2)云信往来

云信属于一种债权凭证,其流转适用《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根据上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采用云信方式结算的债权属于可转让债权,不存在根据债权性质、与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此外,根据《云信使用协议》条款约定,“云信流转所涉债权转让通知由平台统

一进行,以系统消息的方式实现”,即云信流转时已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其债权转让行为具有法律支持。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的云信往来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披露资金存放及拆借相关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准则解释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成员单位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列示的要求:“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标的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存放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8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现金--0.700.34
银行存款206,336.49190,349.80107,255.144,085.91
其他货币资金7,918.146,924.371,203.38-
合计214,254.62197,274.17108,459.224,086.25
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59.95180,657.25107,870.753,773.15
其中: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935.7822.42--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要求:

“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标的公司将拆入的资金期末余额纳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并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3年8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其他应付款中联重科3,509.773,511.9190,801.755,473.35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

规定》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列示要求:“按照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关联托管、关联承包、关联租赁、关联担保、关联方资金拆借、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关联方承诺等关联交易类型,分别披露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披露应收、应付关联方款项情况,以及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标的公司关于关联方资金存放及拆借的情况列示如下:

(1)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万元

项目关联方2023年1-8月发生额2022年度发生额2021年度发生额2020年度发生额
资金拆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13,000.00-
资金拆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票据拆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1,613.7077,275.36-
票据拆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333.22948.96-

(2)关联财务公司资金存放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8月31日余额/2023年1-8月2022年12月31日余额/2022年度2021年12月31日余额/2021年度2020年12月31日余额/2020年度
存款余额59.95180,657.25107,870.753,773.15
利息收入-598.14-1,506.42-182.29-8.08

注:财务费用项目下的利息收入以负数列示,与经审计利润表披露口径保持一致。

因此,标的公司资金存放及拆借相关列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准则解释的规定。

4、标的资产在资金存放关联方财务公司的同时向关联方拆入资金和票据的原因及合理性,存放财务公司存款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挪用或资金占用的情形,标的资产财务是否独立

(1)标的资产在资金存放关联方财务公司的同时向关联方拆入资金和票据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在中联重科财务公司存款、向关联方拆入资金和票据

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8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财务公司存款余额59.95180,657.25107,870.753,773.15
项目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资金拆入①--13,000.00-
票据拆入②-21,613.7077,275.36-
中联重科向中联高机背书云信(即前手为中联重科)③-79,443.8086,759.61-

上表第①项系因为2021年标的公司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开始投入建设,而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标的公司日均货币资金余额仅为9,298.02万元,货币资金较为紧张,无法满足项目建设需求,故于2021年6月向控股股东借入13,000.00万元用于购买土地用款。

上表第②项及第③项主要系因为标的公司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供应商给予的账期,倾向采用票据或云信结算货款,故接受控股股东背书转让票据或云信用于结算货款。自2022年8月起,标的公司已全面停止与中联重科的票据或云信的拆借的情况。

(2)存放财务公司存款的真实性

标的公司存放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的资金具备真实性、安全性。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中联重科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吸收集团内部成员企业存款的资质

2014年12月1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中联重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复[2014]884号),同意中联重科设立财务公司。

2015年5月26日,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中联重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湘银监复[2015]146号),核准了财务公司的公司章程,并批准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经营以下本外币业务:“(一)对集团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

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2015年5月28日,中联重科财务公司正式设立。综上,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其接受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管,需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满足各项监管指标。2)标的公司可自由支配在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的存款,不存在强制归集管理的情形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的结算、存款及信贷服务均严格遵守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中联重科财务公司未对中联高机的资金使用安排做出限制性约定。中联高机所存放资金可自由支配,可随时取回财务公司资金,不存在强制归集管理的情形。报告期后,标的公司货币资金已分散存放于各大合作商业银行,截至2023年10月31日,中联重科财务公司存款占比仅为1.23%。

(3)财务公司不存在挪用或资金占用的情形,标的资产财务独立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未出现资金被中联重科、中联重科财务公司挪用或占用的情形,亦未出现因占用资金而受到行政监管或处罚的情形。标的公司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建立了一套独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标的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并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标的公司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标的公司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形。此外,中联重科做出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人员、资产、财务、

机构及业务的独立性,本企业特此承诺:

1. 人员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性,其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独立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附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关联企业”);2)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关联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关联企业领薪;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关联企业中兼职;4)保证按照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不会超越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干预上市公司的人事任免。

2. 资产完整: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2)保证本企业及关联企业不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并且不要求上市公司及附属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3)除通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之外,本企业保证不超越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对上市公司关于资产完整的重大决策进行干预。

3. 财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能继续保持其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2)保证上市公司能继续保持其独立的银行账户,本企业及关联企业不与上市公司共用银行账户;3)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 机构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2)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企业及关联企业分开;3)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不存在与本企业及关联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5. 业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2)除通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之外,本企业保证不超越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对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干预;3)保证本企业及关联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附属企业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本承诺函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将向上市公司赔偿一切损失。”

综上,中联重科财务公司不存在挪用或资金占用的情形,标的公司具备财务独立性。

六、往来款形成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账龄,各期末均存在账龄超1年应付款的原因,是否逾期,是否构成财务资助

(一)往来款形成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资产其他应付款中往来款余额分别为1,026.74万元、85,891.43万元、3,537.67万元和6,339.00万元,主要系标的资产与中联重科发生的票据拆借、资金拆借、购销业务和标的资产预提费用等,往来款余额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 8月31日2022年 12月31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
应付中联重科票据拆借款--89,632.9110,688.85
应付中联重科云信往来款--86,027.86-
应付中联重科资金拆借款--13,000.00-
与中联重科核算经营往来净额---103,119.72-9,209.35
中联重科代收代付款净额---603.47-604.59
应付中联重科票据拆借等往来利息-1,122.09131.61-1.38
应付中联重科往来款余额小计-1,122.0985,069.20873.53
预提海运费、市场推广费、招待费、差旅费等费用6,138.802,204.06696.5168.00
待支付员工报销款或外部自然人押金19.1622.6620.3575.25
支付失败需重新支付的费用28.2737.37105.379.96
应付信息系统维护费152.77151.50--
其他应付款中往来款合计6,339.003,537.6785,891.431,026.74

由上表所示,应付中联重科往来款中,票据拆借余额为中联高机向中联重科拆借银行票据产生的余额,云信往来余额为中联重科向中联高机开具云信产生的余额,拆借银行票据及开具云信的原因均为满足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中联高机收到前述银行票据及云信后,主要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资金拆借余额为中联高机向中联重科拆借资金产生的余额,用于支付土地款。

与中联重科核算经营往来净额为中联重科及其下属公司应向中联高机支付的销售回款,与中联高机应向中联重科及其下属公司支付的采购款,抵账后的净额,具备真实交易背景;中联重科代收代付款净额为中联重科代中联高机收款与代中联高机支付费用的净额,具备真实交易背景。

往来款的其他构成中,预提费用、待支付员工报销款、支付失败需重新支付的费用、应付招标资料费和应付信息系统维护费均系标的公司业务经营所产生,具备真实交易背景。

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付款中往来款的账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2023年 8月31日2022年 12月31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
1年以内6,321.663,526.8085,883.351,026.74
1-2年7.342.798.09-
2-3年1.918.09--
3-4年8.09---
往来款小计6,339.003,537.6785,891.431,026.74

由上表所示,标的公司其他应付款中的往来款账龄以1年以内为主,报告期各期合计占比分别为100.00%、99.99%、99.69%和99.73%。

(二)各期末对中联重科账龄超1年应付款的情况,是否逾期,是否构成财务资助

报告期各期末,中联高机对中联重科的其他应付款账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2023年 8月31日2022年 12月31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
1年以内1,605.121,683.5688,867.994,003.60
账龄2023年 8月31日2022年 12月31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
1年以上1,904.651,828.351,933.761,469.75
对中联重科其他应付款小计3,509.773,511.9190,801.755,473.35

其中,各期末中联高机对中联重科账龄超1年的其他应付款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 8月31日2022年 12月31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
应付中联重科资产转让款1,469.751,469.751,469.751,469.75
应付因租赁产生的水电费、能源费等费用101.3225.02130.43-
应付资产折旧款333.58333.58333.58-
对中联重科账龄超过1年的其他应付款金额合计1,904.651,828.351,933.761,469.75

由上表所示,各期末对中联重科账龄超过1年的其他应付款主要系应付中联重科资产转让款及因租赁产生的水电费、能源费等费用,以及应付资产折旧款构成。

中联重科高空作业事业部(独立核算的内部机构)于2018年曾受让中联重科部分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该固定资产转让款尚未完全支付,2020年资产注入中联高机后,中联高机承接了该部分负债;此外,中联高机不定期与中联重科结算因租赁产生的水电费、能源费;对于前述费用,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故产生了账龄超过1年的应付资产转让款、应付水电费、能源费等费用。

中联高机应付中联重科的资产折旧款主要系其2020年使用中联重科厂房、车间,未支付租金而采取分摊折旧的方式需支付的相应使用成本;2023年6月,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就中联高机使用的厂房、车间进行了重新核算与折旧分摊,进行了追溯调整,产生了相应的应付款余额。由于相应成本费用系2020年发生,故在2021年、2022年及2023年8月末均列示为账龄超过1年的应付款。

由上所述,各期末对中联重科账龄超过1年的其他应付款主要系应付中联重科资产转让款及因租赁产生的水电费、能源费等费用,以及应付资产折旧款构成,均系中联高机业务开展经营过程中与中联重科所产生的往来,未明确约

定付款时间,故未产生逾期,不属于财务资助情形。2023年10月31日,中联高机向中联重科支付了2,391.24万元,已将账龄超过1年的对中联重科的其他应付款金额全部偿还。

七、相关商标/字号的具体用途、相关产品收入占标的资产总收入的比例、未投入标的资产的原因,并结合相关商标字号对标的资产的重要程度、确保标的资产长期使用的具体保障措施及可行性等披露相关情况是否对标的资产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标的资产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一)相关商标/字号的具体用途、相关产品收入占标的资产总收入的比例、未投入标的资产的原因

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无自有注册商标,中联重科为许可方将其拥有的部分境内外商标授权给中联高机使用,许可使用期限为2020年11月25日至2030年11月25日,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许可使用费用为无偿。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商标使用许可予以备案。授权商标情况具体如下:

(1) 境内商标

序号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注册商标类别注册号注册公告日许可期限状态取得方式是否存在他项权利
1中联重科中联高机7162142122016.03.212020.12.16至2023.12.16(1788期公告续期2023.12.17-2026.03.20)已注册原始取得
2中联重科中联高机7166439962016.09.212020.12.16至2023.12.16(1783期公告续期2023.12.17至2026.09.20)已注册原始取得
3中联重科中联高机7166628792016.08.282020.12.16至2023.12.16(1788期公告续期2023.12.17-已注册原始取得
序号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注册商标类别注册号注册公告日许可期限状态取得方式是否存在他项权利
2026.8.27)
4中联重科中联高机952058352009.04.142020.12.16至2023.12.16已注册原始取得
5中联重科中联高机9166609102016.06.142020.12.16至2023.12.16(1784期公告续期2023.12.17至2026.06.13)已注册原始取得
6中联重科中联高机3552004402009.06.072020.12.16至2023.12.16(1784期公告续期2023.12.17至2029.06.06)已注册原始取得
7中联重科中联高机35107178972015.12.142020.12.16至2023.12.16(1788期公告续期2023.12.17-2025.12.13)已注册原始取得
8中联重科中联高机35180510682017.01.212020.12.16至2023.12.16(1788期公告续期2023.12.17至2027.01.20)已注册原始取得
9中联重科中联高机3752004382009.09.072020.12.16至2023.12.16(1788期公告续期2023.12.17至2029.09.06)已注册原始取得
10中联重科中联高机3763212792010.10.212020.12.16至2023.12.16(1788期公告续期2023.12.17至2030.10.20)已注册原始取得
11中联重科中联高机37107180642015.11.142020.12.16至2023.12.16(1788期公告续期2023.12.17-2025.11.13)已注册原始取得
12中联重中联高4252004332009.07.072020.12.16至2023.12.16(1784期公告续已注册原始取
序号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注册商标类别注册号注册公告日许可期限状态取得方式是否存在他项权利
期2023.12.17至2029.07.06)
13中联重科中联高机42107268012013.06.142020.12.16至2023.06.13已注册原始取得
14中联重科中联高机42166642812016.06.212020.12.16至2023.12.16(1788期公告续期2023.12.17至2026.06.20)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原始取得
15中联重科中联高机7107000222013.07.072020.11.25至2023.07.06已注册原始取得
16中联重科中联高机7536882402021.10.072021.10.07至2031.10.06已注册原始取得
17中联重科中联高机720243262003.05.072020.11.25至2023.05.06已注册原始取得
18中联重科中联高机1252004292009.05.212020.11.25至2029.05.20已注册原始取得
19中联重科中联高机952004662009.04.072020.11.25至2029.04.06已注册原始取得
20中联重科中联高机752004682009.04.072020.11.25至2029.04.06已注册原始取得
序号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注册商标类别注册号注册公告日许可期限状态取得方式是否存在他项权利
21中联重科中联高机963213132010.03.282020.11.25至2030.03.27已注册原始取得
22中联重科中联高机4263214192010.10.212020.11.25至2030.10.20已注册原始取得
23中联重科中联高机763272532010.03.282020.11.25至2030.03.27已注册原始取得
24中联重科中联高机1278274002011.01.072020.11.25至2031.01.06已注册原始取得
25中联重科中联高机785594592011.12.212020.11.25至2031.12.20已注册原始取得
26中联重科中联高机12107044022014.08.072020.11.25至2024.08.06已注册原始取得
27中联重科中联高机12162178252016.04.142020.11.25至2026.04.13已注册原始取得
28中联重科中联高机12165205902016.05.072020.11.25至2026.05.06已注册原始取得
29中联重科中联高机12166434012016.05.212020.11.25至2026.05.20已注册原始取得
30中联重科中联高机12166622702016.07.282020.11.25至2026.07.27已注册原始取得
序号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注册商标类别注册号注册公告日许可期限状态取得方式是否存在他项权利
31中联重科中联高机9166639072016.08.142020.11.25至2026.08.13已注册原始取得
32中联重科中联高机7191023302017.05.142020.11.25至2027.05.13已注册原始取得
33中联重科中联高机7191023362017.04.142020.11.25至2027.04.13已注册原始取得
34中联重科中联高机9191023372017.03.212020.11.25至2027.03.20已注册原始取得
35中联重科中联高机7191023392017.03.212020.11.25至2027.03.20已注册原始取得
36中联重科中联高机12248123302018.06.282020.11.25至2028.06.27已注册原始取得
37中联重科中联高机12248123682018.06.282020.11.25至2028.06.27已注册原始取得
38中联重科中联高机7250101692018.06.282020.11.25至2028.06.27已注册原始取得
39中联重科中联高机12250102862018.06.282020.11.25至2028.06.27已注册原始取得
40中联重科中联高机725015008A2018.07.282020.11.25至2028.07.27已注册原始取得
序号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注册商标类别注册号注册公告日许可期限状态取得方式是否存在他项权利
41中联重科中联高机7250218102018.06.282020.11.25至2028.06.27已注册原始取得
42中联重科中联高机12250276872018.09.212020.11.25至2028.09.20已注册原始取得
43中联重科中联高机7250311912018.06.282020.11.25至2028.06.27已注册原始取得

(2)境外商标

序号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注册商标类别注册号商标有效期限注册地
1中联重科中联高机79582062017年11月21日-2027年11月21日安提瓜和巴布达,博内尔,圣尤斯塔和萨巴,博茨瓦纳,库拉索,丹麦,爱沙尼亚,芬兰,英国,格鲁吉亚,希腊,爱尔兰,冰岛,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瑞典,荷属圣马丁,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不丹,比荷卢,白俄罗斯,瑞士,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德国,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韩国(民主人民共和国),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莱索托,拉脱维亚,摩洛哥,摩尔多瓦,黑山共和国,马其顿,蒙古,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波兰,葡萄牙,罗马
序号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注册商标类别注册号商标有效期限注册地
尼亚,塞尔维亚,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塞拉利昂,圣马力诺,斯威士兰,塔吉克斯坦
2中联重科中联高机79582052017年11月21日-2027年11月21日安提瓜和巴布达,博内尔,圣尤斯塔和萨巴,博茨瓦纳,库拉索,丹麦,爱沙尼亚,芬兰,英国,格鲁吉亚,希腊,爱尔兰,冰岛,日本,立陶宛,挪威,瑞典,荷属圣马丁,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不丹,比荷卢,白俄罗斯,瑞士,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德国,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韩国(民主人民共和国),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莱索托,拉脱维亚,摩洛哥,摩尔多瓦,黑山共和国,马其顿,蒙古,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塞拉利昂,圣马力诺,斯威士兰,塔吉克斯坦
序号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注册商标类别注册号商标有效期限注册地
3中联重科中联高机129582562018年3月11日-2028年3月11日安提瓜和巴布达,博内尔,圣尤斯塔和萨巴,博茨瓦纳,库拉索,丹麦,爱沙尼亚,芬兰,英国,格鲁吉亚,希腊,爱尔兰,冰岛,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荷属圣马丁,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亚美尼亚,奥地利,保加利亚,比荷卢,白俄罗斯,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德国,埃及,西班牙,法国,匈牙利,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利比里亚,莱索托,拉脱维亚,摩洛哥,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塞拉利昂,塔吉克斯坦,
4中联重科中联高机129568332018年3月11日-2028年3月11日安提瓜和巴布达,博内尔,圣尤斯塔和萨巴,博茨瓦纳,库拉索,丹麦,爱沙尼亚,芬兰,英国,格鲁吉亚,希腊,爱尔兰,冰岛,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瑞典,荷属圣马丁,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亚美尼亚,奥地利,保加利亚,比荷卢,白俄罗斯,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德国,埃及,西班牙,法国,匈牙利,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利比里亚,莱索托,拉脱维亚,摩洛哥,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塞拉利昂,塔吉克斯坦
序号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注册商标类别注册号商标有效期限注册地
5中联重科中联高机7、11、1213062892016年3月29日-2026年3月29日安提瓜和巴布达,巴林,博内尔,圣尤斯塔和萨巴,博茨瓦纳,哥伦比亚,库拉索,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格鲁吉亚,希腊,爱尔兰,以色列,冰岛,韩国,立陶宛,马达加斯加,墨西哥,挪威,新西兰,阿曼,卢旺达,瑞典,新加坡,圣多美和普林西比,荷属圣马丁,土库曼斯坦,突尼斯,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不丹,瑞士,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德国,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韩国(民主人民共和国),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莱索托,拉脱维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黑山共和国,马其顿,蒙古,纳米比亚,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塞拉利昂,圣马力诺,斯威士兰,塔吉克斯坦
6中联重科中联高机79453982017年11月15日-2027年11月15日安提瓜和巴布达,博内尔,圣尤斯塔和萨巴,博茨瓦纳,库拉索,丹麦,爱沙尼亚,芬兰,英国,格鲁吉亚,希腊,爱尔兰,冰岛,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瑞典,荷属圣马丁,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不丹,比荷卢,白俄罗斯,瑞士,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德国,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
序号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注册商标类别注册号商标有效期限注册地
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韩国(民主人民共和国),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莱索托,拉脱维亚,摩洛哥,摩尔多瓦,黑山共和国,马其顿,蒙古,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塞拉利昂,圣马力诺,斯威士兰,塔吉克斯坦
7中联重科中联高机7、11、1213124432016年3月29日-2026年3月29日安提瓜和巴布达,巴林,博内尔,圣尤斯塔和萨巴,博茨瓦纳,哥伦比亚,库拉索,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格鲁吉亚,希腊,爱尔兰,以色列,冰岛,韩国,立陶宛,马达加斯加,墨西哥,挪威,新西兰,阿曼,卢旺达,瑞典,新加坡,圣多美和普林西比,荷属圣马丁,土库曼斯坦,突尼斯,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不丹,瑞士,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德国,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韩国(民主人民共和国),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莱索托,拉脱维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黑山共和国,马其顿,蒙古,纳米比亚,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塞拉利昂,圣马力诺,斯威士兰,塔吉克斯坦
8中联重科中联高机129607482018年4月14日-2028年4月14日安提瓜和巴布达,博内尔,圣尤斯塔和萨巴,博茨瓦纳,库拉索,丹麦,爱沙尼亚,芬兰,英国,格鲁吉亚,希腊,爱尔
序号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注册商标类别注册号商标有效期限注册地
兰,冰岛,日本,立陶宛,挪威,瑞典,荷属圣马丁,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
9中联重科中联高机42018/192302021年3月29日-2028年7月6日南非
10中联重科中联高机372018/192312021年3月29日-2028年7月6日南非
11中联重科中联高机7522212021年4月6日-2028年4月5日尼泊尔
12中联重科中联高机12522222021年4月6日-2028年4月5日尼泊尔
13中联重科中联高机7522232021年4月6日-2028年4月5日尼泊尔
14中联重科中联高机12522242021年4月6日-2028年4月5日尼泊尔
15中联重科中联高机49150152692021年7月13日-2031年7月13日巴西
16中联重科中联高机379150142622021年7月13日-2031年7月13日巴西
17中联重科中联高机7、12185269772021年8月4日-2031年8月欧盟
序号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注册商标类别注册号商标有效期限注册地
4日

1、相关商标/字号的具体用途、相关产品收入占标的资产总收入的比例上述授权商标主要用于高空作业机械产品标识,相关产品收入占标的公司总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2023年1-8月2022年2021年2020年
相关产品收入415,069.71455,591.21296,939.28102,658.68
总收入420,622.01458,307.61297,745.11102,770.46
占比98.68%99.41%99.73%99.89%

2、未投入标的资产的原因

中联重科”“ZOOMLION”等商标在历史上一直由中联重科作为专有权人,中联重科系基于集团化管理和统一品牌形象建设需要,将“中联重科”“ZOOMLION”等商标无偿许可下属子公司在各自业务领域内独立使用,以实现品牌形象集团化管理和统一建设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六百五十一号)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相关被许可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较大,包含非中联高机主营业务范围的内容,中联重科自身及其下属的其他子公司均将共同使用的商标用于各自业务领域,因此不适宜直接将商标转让给中联高机。举例而言,中联高机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号为16662879,国际分类为“7类机械设备”的“中联重科”商标,总共包含“0701农业机械”、“0734升降机操作装置”在内的53个类似群,其“0734升降机操作装置”类似群适用于中联高机的主营业务及产品,而“0701农业机械”类似群则适用于中联重科下属子公司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如将该等商标直接转让至中联高机,不仅超出了中联高机业务开展实际需求,亦无法满足中联重科及其下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使用需求。因此,上述授权商标未投入标的公司具有合理性。

(二)结合相关商标字号对标的资产的重要程度、确保标的资产长期使用的具体保障措施及可行性等披露相关情况是否对标的资产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标的资产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1、相关商标字号对标的资产的重要程度

标的公司拥有覆盖全球的销售团队,建立了独立的获客渠道,经过多年发展积累了丰富的长期客户资源,能够顺畅地与客户沟通业务安排,标的公司的销售活动对授权商标不存在重大依赖。标的公司的产品是高空作业机械,客户对高空作业机械的需求与定价主要受技术水平、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售后服务等因素的影响,商标标识不是商品价值的主要决定因素。在欧洲、北美等市场,中国品牌尚处于培育期,但中联高机的产品销售于报告期内仍取得了快速的增长;且部分境外客户要求中联高机在其采购的相关产品车身上以客户自身的品牌和商标进行喷涂、标识,不再突出显示“中联重科”“ZOOMLION”等商标字样。

综合上述情况,标的公司的产品对于许可商标亦不构成重大依赖。

2、确保标的资产长期使用的具体保障措施及可行性

根据标的公司与中联重科签署的《商标、字号使用许可合同》,中联重科同意标的公司无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商标及字号,合同授权期限为10年,即2020年11月25日至2030年11月25日。

对于商标有效期不足的,中联重科已出具承诺,同意在相关商标到期续展后,仍将该等商标许可给标的公司使用,并负责保持该等商标注册有效性并承担相关费用,进而保证标的公司未来可以持续、无偿地使用该等商标。

标的公司目前制定了自主申请第7类“中联高机”商标的计划,并已取得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综上,标的公司资产权属清晰,标的公司的产品对于许可商标亦不构成重大依赖,中联重科授权标的公司使用相关商标事宜不会对标的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标的资产对关联方不存在重大依赖。

八、关联租赁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报告期内租赁相关费用确认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标的资产2020年业务重组时中联重科未将相关房产同步注入标的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关联租赁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控股股东中联重科租赁办公、厂房及配套场地,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地址租赁面积(㎡)用途
1中联高机中联重科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中联重科望城工业园71,620.30办公、厂房及配套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中联重科麓谷工业园331.2办公

1、关联租赁的必要性、合理性

中联重科高空作业机械业务建立之初以事业部形式运行,向中联重科租赁其闲置厂房、办公区域,并根据折旧、摊销等分摊费用支付租金。2020年公司制主体建立后,考虑到前期改造投入的成本、费用,标的公司仍沿用中联重科相关场地。2021年,标的公司取得了自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开始投入建设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包括臂式产线及剪叉产线,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的臂式产线已完成设备安装,并开始生产调试;剪叉产线尚在施工建设中,故仍向中联重科续租望城工业园用于剪叉式产品生产。因此,标的公司与中联重科之间的关联租赁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2、关联租赁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租赁相关费用分别为795.32万元、812.77万元、1,233.45万元及822.30万元。

2020年、2021年标的公司以所承担的折旧、摊销费用确认为租赁费,该类关联交易的定价及决策程序按照中联重科内部制度执行,标的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对价与园区内中联重科其他分、子公司或事业部的租赁价格相同,不存在向关联方转移利润等利益输送情形,相关价格具有合理性。

2022年,标的公司与中联重科正式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参考周边

市场价格,综合考虑物业性质、面积等因素协商确定了租金价格。经查询,标的公司厂房所在地周边10公里范围内同类房屋对外出租价格维持在约0.5元/平方米/天至0.76元/平方米/天。标的公司厂房租赁价款与周边同类房屋租赁价格中位数接近,租赁价格具有合理性。标的公司租赁房屋周边同类房屋租赁价格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地址对比房屋名称对比房屋面积(m?)对比物业性质租金与项目直线距离
1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5G产业园钢结构单层厂房20,000.00办公、厂房及配套0.5元/m?/天5.5公里
2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星北路钢结构单层厂房5,400.00办公、厂房及配套0.6元/m?/天9公里
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丁字镇长沙鸿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钢结构单层厂房4,000.00办公、厂房及配套0.5元/m?/天9公里
4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丁字镇湖南旭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钢结构单层厂房2,000.00办公、厂房及配套0.53元/m?/天7.1公里
5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芙蓉北路金吉工业园钢结构单层厂房6,000.00办公、厂房及配套0.5元/m?/天8.8公里
中位数0.5元/m?/天-
1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27号甲级写字楼190.00办公0.5元/m?/天0.9公里
2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青山路6号甲级写字楼411.00办公0.71 元/m?/天3.8公里
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路186号甲级写字楼558.00办公0.76元/m?/天3.7公里
4长沙市岳麓区谷山风景大道甲级写字楼350.00办公0.57 元/m?/天3公里
5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迎春路565甲级写字楼430.00办公0.62 元/m?/天3.3公里
中位数0.62 元/m?/天-

(二)报告期内租赁相关费用确认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0年、2021年标的公司以所承担的折旧、摊销费用为租赁费,2022年起,

标的公司租赁相关费用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确认。标的公司租赁相关费用确认依据存在差异,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初中联高机主要经营资产为中联重科下属高空作业机械事业部,故2020年租赁费用采用了事业部的分摊机制进行确认。2020年11月30日,高空作业机械相关资产完成业务重组并转入标的公司主体,业务重组初期中联高机尚未就下一年度租赁费用进行市场询价,故2021年租赁费用仍沿用了事业部的分摊机制进行确认。随着标的公司的独立规范,中联高机于2021年末与中联重科协商确定了房屋租赁价格,故2022年起,中联高机租赁相关费用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确认。因此,相关费用确认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三)标的资产2020年业务重组时中联重科未将相关房产同步注入标的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标的公司向中联重科租赁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中联重科望城工业园、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中联重科麓谷工业园相关房产用于办公、生产等经营活动,2020年业务重组时中联重科未将相关房产同步注入标的资产的原因如下:

中联高机主要经营资产设立之初为中联重科下属高空作业机械事业部,按照事业部机制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对与高空作业机械业务相关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机器和办公设备、存货、相关无形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独立管理。标的公司于2021年取得了自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开始投入建设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除成品发运棚外,其他房屋建筑物均已完成建设,初步预计智能制造项目所涉房屋权属证书将于2024年6月30日前办毕。中联高机计划在智能制造项目完成整体竣工验收并全部完成搬迁后不再向中联重科续租相关厂房。

综上,中联重科未将相关房产同步注入标的资产具有合理性。

九、结合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标的资产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收益法评估中对关联交易的预测情况,量化分析预测期内关联交易对业绩及估值的影响

(一)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

1、关联销售对标的公司报告期的经营业绩不具有重大影响

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8月,标的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89,701.88万元、94,379.06万元、105,546.48万元55,911.01万元,占标的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7.28%、31.70%、23.03%和13.29%,占比逐年降低。同时,标的公司关联销售均已实现终端销售,不存在标的公司通过关联销售虚增业绩的情况。

标的公司境内销售中,关联销售主要包括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的境内销售,以及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两类销售关联方均不参与价格的确定,且标的公司以合同签订、终端客户签收产品后确认收入,因此,不存在标的公司通过关联销售虚增销售业绩的情况。

标的公司境外销售中,存在先将产品销售往中联重科再由中联重科对外销售的情形,第一类为因标的公司无出口业务资质,由中联重科代理报关出口的销售,随着标的公司获取出口业务资质、建立业务熟练的报关团队,于2023年起已停止代理报关的销售(除履行少量以前年度签订的以中联重科为卖方的合同);第二类为销售往中联重科境外航空港的销售,由于标的公司在境外设立自有子公司、建立境外本地化运营团队需要较长时间,因而在报告期内通过航空港服务商在境外进行展示、仓储、客户服务等销售活动。同时,标的公司以航空港服务商实现终端销售为收入确认的时点,因此,不存在标的公司通过关联销售虚增境外销售业绩的情况。

综上,境内、境外关联销售均未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关联采购对标的公司报告期的经营业绩不具有重大影响

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8月,标的公司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17,618.30万元、37,713.17万元、55,806.23万元及49,912.84 万元,占标的公司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9.64%、15.13%、15.27%和15.08%,占比基本稳定。

标的资产主要根据市场化交易原则向关联方采购电气件、液压系统及金属焊接加工件等原材料。标的资产向关联方采购上述材料为标的资产开展日常生产经营的常规采购行为。从整体市场而言,标的资产可以从独立第三方以类似交易条款及价格获得相同或类似的材料和部件,标的资产向关联方采购部分产

品和材料主要基于商业合作延续性、运输便利性、供货稳定性、保护商业机密等因素,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关联采购占成本比例较为稳定,标的资产向关联方采购的定价主要是基于市场行情价格及采购数量确定的。原材料平均采购单价与向非关联方采购价格基本相当,关联采购的价格具备公允性。综上所述,标的资产关联销售和采购均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且关联销售的比例保持下降、关联采购的比例基本稳定,因此,关联交易对报告期的业绩不具有重大影响。

(二)收益法评估中对关联交易的预测情况

标的公司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具备公允性和合理性,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虚增业绩或关联方进行利益侵占的情况,未因关联交易对报告期内经营业绩产生显著影响。根据评估行业惯例,本次评估假设标的公司保持持续经营,并在经营方式上与现时保持一致;且未来的管理模式、盈利模式等基本保持现状,不发生较大变化。截至本次评估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基于合理需求的关联交易在符合合理性、公允性和必要性的前提下持续开展,未来关联交易情况无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对标的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本次收益法评估在标的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标的公司的行业状况、业务类型、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分析和预测,未将业务内容区分是否属于关联交易而进行分别预测,具有合理性,符合评估准则和评估惯例。

(三)量化分析预测期内关联交易对业绩及估值的影响

1、预测期关联交易对业绩的影响分析

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各类关联交易对预测期业绩和估值的影响分析如下:

(1)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采购主要为向供应商采购电气件、液压系统等适配高空作业机械的零部件,通过双方的谈判确认合同价格,关联采购占营业成

本的比例较稳定,且该等供应商生产的零部件在性能、交付时效、运费等方面具备比较优势,因此关联采购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关联采购价格公允。因此,预计未来标的公司的关联采购需求和占比将保持稳定,并维持公允价格,将不会对标的公司业绩造成显著影响。

(2)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销售的内容主要为高空作业机械,按区域可分为国内销售和境外销售。1)国内关联销售标的公司国内关联销售包括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的境内销售、因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产生的关联销售和零星关联销售。其中,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的境内销售系中联重科高空作业机械事业部尚未注入标的资产时,以及注入标的资产后向部分央企、国企通过招投标销售时,系以中联重科作为对外销售主体而产生的关联销售,未来将微量发生;因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产生的关联销售系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为关联方融资中国的情形,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情况不存在差异;零星关联销售系中联重科下属的其他分、子公司因高空作业需求而向标的公司进行的少量采购,报告期金额占比极低,对标的公司业绩影响极小。

综上,标的公司国内关联销售预计均为偶发性、零星的关联交易或业务实质与非关联交易一致的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产生的关联交易,不会对标的公司业绩造成显著影响。

2)境外关联销售

标的公司境外关联销售包括因无出口业务资质而通过中联重科进行代理报关出口的关联销售(即前述关联交易情形3)和因自营出口至境外航空港而产生的关联销售(即前述关联交易情形4)。

对于因无出口业务资质而通过中联重科进行代理报关出口的关联销售,鉴于标的公司已取得出口业务资质,自2023年起不再签订由中联重科进行代理报

关出口的销售合同,执行完毕已签署合同后该类关联销售将不再发生,因此不会对标的公司业绩造成显著影响。

对于因出口至境外航空港服务商而产生的关联销售,主要系标的公司利用境外航空港服务商的产品展示、仓储、销售职能开拓境外业务,使标的公司产品更快速有效的占据市场份额。根据标的公司的发展规划,其将逐步在境外设立自有子公司替代航空港服务商。目前标的公司已设立德国、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亚子公司,正在筹建巴西、俄罗斯等地的子公司,预计从2024年开始逐步投入实际运营。

通过境外航空港服务商销售的订单,订单价格中将扣除航空港服务费,因而未来标的公司通过自有子公司开展业务的预期收益将高于通过航空港服务商进行销售的收益。随着境外子公司逐步投入运营,该类关联销售收入占比将持续下降,将会进一步提升标的公司预测期业绩。

(3)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关联担保包含中联重科为中联高机融资租赁结算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和中联高机为融资租赁结算客户向关联方融资中国提供担保两部分。其中中联重科担保情形除零星业务发生外,自2021年起已不再新增,不会对预测期业绩构成影响;中联高机向关联方融资中国提供担保属于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的正常业务环节,具有合理性,亦不会对预测期业绩构成影响。

因此,关联担保不会对标的公司预测期业绩造成显著影响。

(4)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租赁为向控股股东中联重科及其子公司租赁望城工业园和麓谷工业园房产。相关租金价格公允,且随着标的公司生产经营逐步搬迁至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将不再续租相关房产。本次评估预测中已充分考虑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建成后相关新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的影响。若因搬迁事项进展不及预期、短期内仍需续租望城工业园房产,也不会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评估结果造成较大影响,具体请参见本回复对第四题第

三问的回复。因此,关联租赁不会对标的公司预测期业绩造成显著影响。

(5)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中联重科进行资金拆借的情形,相关资金拆借情况已于2022年末整改并清偿完毕,预测期将不再发生相关情形。因此,关联方资金拆借不会对标的公司预测期业绩造成影响。

(6)关联财务公司资金存放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存在将货币资金存放在关联方财务公司的情况,相关存款利率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标的公司承诺2023年6月30日后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不超过货币资金余额的30%,且存款利率仍将比照市场利率确定,确保公允性。

因此,关联财务公司资金存放不会对标的公司预测期业绩造成影响。

(7)其他关联交易

标的公司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包括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关联方商标授权、偶发性关联交易等。相关关联交易对业绩影响较小,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不会对标的公司预测期业绩造成显著影响。

2、量化分析预测期内关联交易对业绩及估值的影响

由前述分析可知,标的公司各类关联交易中,除因出口至境外航空港服务商而产生的关联销售未来因标的公司自有子公司替代航空港服务商而可能对业绩造成一定影响外,其他关联交易均预计不会对标的公司业绩造成显著影响。

此类关联销售中,标的公司销售给航空港服务商的产品价格由标的公司与航空港服务商共同确定,而航空港服务商对外销售价格则由航空港服务商与当地终端客户具体商谈制定。标的公司销售给航空港服务商的产品价格已扣减了航空港服务费,航空港服务费系考虑航空港服务商承担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由标的公司与航空港服务商协商确定,因各国家、各年度的人力成本、运营成本等

不同,报告期不同国家的航空港服务费率在3%至14%之间。未来标的公司以自有子公司替代航空港服务商后,在不考虑自有子公司运营成本的情况下,与目前直销给境外客户的业务模式(即境外销售模式3——自行出口-直接销售模式,详见问题十三回复“三、结合报告期内海外销售规模、产品单价、开拓成本等的波动情况量化分析境外销售毛利率持续变动的原因/

(二)借助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进行境外销售业务的情况”,下同)毛利率水平将较为接近。同时,因航空港服务商收取的服务费将保障其一定的利润水平,自有子公司的运营成本预计将低于支付给航空港服务商的服务费。本次收益法评估参考的历史期为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4月,历史期内境外销售模式3(自行出口-直接销售模式)和模式4(自行出口-航空港服务商模式)的收入和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4月2022年2021年2020年
境外收入合计38,947.2879,507.7615,312.767,014.63
模式3收入18,430.2521,635.680.000.00
模式3收入占比47.32%27.21%0.00%0.00%
模式3毛利率33.88%29.60%--
模式4收入14,710.726,743.730.000.00
模式4收入占比37.77%8.48%0.00%0.00%
模式4毛利率23.56%25.26%--

根据标的公司发展规划,陆续在俄罗斯、巴西和加拿大等地建立子公司并替换航空港服务商,历史期对应区域的航空港服务费率分别为3%、10%和10%。以对应区域的2023年1-4月销售收入加权平均得到平均航空港服务费率5.42%,可作为标的公司海外子公司运营成本产生的费用率的预测值。

为直观比较使用自有子公司和航空港服务商两种情形下标的公司的收益差异,以境外销售模式3(自行出口-直接销售模式)的毛利率水平作为使用自有子公司情形的毛利率水平预测,并将海外子公司的运营成本视作成本项直接扣减,得到使用自有子公司情形的修正毛利率。由于历史期内标的公司海外业务发展变化较快,以2023年1-4月的数据进行测算,得到使用自有子公司情形修

正毛利率为28.46%,高于历史期模式4(自行出口-航空港服务商模式)的毛利率。因此,随着未来以自有子公司替换航空港服务商,标的公司整体海外销售毛利率水平会持续提升,即高于2023年1-4月的海外销售毛利率27.62%。

本次评估对于标的公司预测期内海外销售毛利率的预测情况如下:

项目2023年5-12月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永续期
毛利率24.79%25.15%25.13%25.17%25.30%25.47%25.80%

本次评估预测中,未对销售收入是否属于关联交易进行区分,可视同假设各类销售模式占比不变,且预测期境外销售毛利率均低于2023年1-4月实际水平,具有谨慎性。由前述分析可知,若将自有子公司替代航空港服务商的趋势纳入考虑,则评估预测的境外销售毛利率将进一步上升,预测期业绩及估值将相应增加。截至本次评估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海外子公司尚未开始实际经营,未来的经营情况及对航空港服务商的替代进度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因此出于谨慎性,在本次评估中未考虑相关关联交易变化的影响。本次评估预测期海外收入毛利率小幅提升,主要原因为随着标的公司海外销售规模的增长、品牌知名度的提升,产品竞争力持续增强,海外销售价格预计将有一定上涨,具有合理性。综上,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不具有重大影响;收益法评估中未对关联交易进行单独预测,具有合理性,符合评估惯例;若考虑未来关联交易变动情况,则预测期业绩及估值将有所上升,不会对估值造成不利影响。

十、结合前述内容,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内规范关联交易相关内部控制的具体措施及有效性,未来减少、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制度安排,是否具备有效性和针对性

(一)标的资产报告期内规范关联交易相关内部控制的具体措施及有效性

标的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审议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保证标的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并确保关联交

易不损害标的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已根据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确认。标的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同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监事会,并于2023年7月10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中联重科、中联产业基金、新一盛、智诚高盛、智诚高新、智诚高达回避表决。天职会计师出具了《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3]49412-1号):“我们认为,中联高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3年8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

因此,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已制定了规范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措施具有有效性。

(二)未来减少、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制度安排,是否具备有效性和针对性

关联交易内容关联方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及其有效性
关联销售
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的境内销售中联重科中联高机收购中联重科高空作业机械事业部后,除少量央企、国企招投标订单外,该类关联销售不再进行
因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产生的关联销售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中联高机主要开拓回租的业务模式,并逐步与光大金租、招银金租、信达金租、民生金租等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展开了合作
因无出口业务资质而通过中联重科进行代理报关出口的关联销售中联重科2021年12月中联高机获得出口业务资质,并经过团队建设、业务磨合后于2022年4月完成首次自行报关,2023年起,除履行以前年度签订的以中联重科为卖方的少量合同外,中联高机已全面进行自主报关
因自营出口至境外航空港而产生的关联销售中联重科及航空港服务商随着海外市场的逐步开拓,中联高机已设立一批海外子公司,独立承担产品仓储、产品展示等活动职能
关联交易内容关联方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及其有效性
其他零星关联销售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泵送机械分公司等其他关联方中联重科下属分、子公司对中联高机的产品产生采购需求,报告期内金额较小。现有合同履行完毕后,中联高机后续将严格按照市场价格定价,确保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关联采购
电气件、液压系统、化工材料、金属焊接加工件及其他原材料湖南中联重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联重科液压有限公司、中联恒通机械有限公司对于定制化原材料,由于存在技术保密的相关要求,采购价格均系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确定,具备公允性;对于非定制化原材料,标的资产向关联方采购的定价主要是基于市场行情价格及采购数量确定的,原材料平均采购单价与向非关联方采购价格基本相当,该类关联采购的价格具备公允性。 中联高机后续将积极开拓非关联供应商,减少关联交易的发生,对于关联供应商,继续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确认采购价格,确保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服务、设备类其他采购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中科云谷科技有限公司、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融资中国、Zoomlion India Private Limited、中联重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联高机主要向该类关联方采购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及开发服务、信审服务等,该类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中联高机后续将继续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确认采购价格,确保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关联资金往来
金融服务中联重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联高机已出具承诺,承诺2023年6月30日后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不超过货币资金余额的30%。中联高机后续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将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执行
资金及票据拆借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31日,中联高机已将对中联重科的资金拆借、票据拆借、云信往来及购销业务等内部往来形成的应付余额79,087.73万元支付至中联重科,该类关联交易已停止
关联租赁
土地房产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中联高机计划在智能制造项目完成整体竣工验收并全部完成搬迁后不再向中联重科续租相关厂房

综上,标的公司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健全

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将尽量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标的公司已制定《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保证标的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并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标的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一、基于前述内容、标的资产终端产品和关联方的具体差异,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 关联交易”的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和标的资产之间销售、采购、担保、存放资金、代收代付、商标授权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标的资产的经营和财务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的依赖,标的资产资产业务是否完整,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标的资产业绩的情形,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六条的规定

(一)标的资产终端产品和关联方的具体差异

中联高机主要从事高空作业机械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要产品系列涵盖剪叉式、直臂式、曲臂式等高空作业机械。高空作业机械是为了满足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高处作业的需求而设计和生产的机械设备,高空作业机械可通过作业平台将作业人员安全举升到指定位置进行各类施工、安装、维修、维护、清洁等作业。中联高机主营的高空作业机械与主营传统工程机械的关联方在市场应用、核心技术、驱动方式、营运方式等方面存在多维度差异,具体如下:

1、市场应用差异

中联重科工程机械产品主要包括起重机械、土方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等产品,均应用于对钢结构、混凝土、土石方等各类建筑材料进行移动、装卸、挖掘、桩基、输送等各类空间位移。上述传统工程机械产品的应用基本是增量建筑的施工,与地产、基建等下游行业的景气度息息相关。

标的公司高空作业机械产品包括直臂式、曲臂式、剪叉式等多种形态,均

应用于作业人员的空间位移,主要替代脚手架、吊篮在建筑施工、建筑装修、旧房改造、幕墙清洗、设备质检、市政维护、园林养护、影视拍摄等多个场景下的应用,具有通用设备属性。因高空作业机械既应用于增量建筑施工,也应用于存量建筑养护,因此受地产、基建两行业的影响并不突出。

前述脚手架、吊篮等合规高空作业方式之外,行业内存在以传统工程机械产品如汽车起重机、挖掘机对施工人员进行举升作业,属于安全事故高发的违规操作。随着高空作业机械的应用,无论前述违规作业方式还是脚手架、吊篮等合规作业方式均被大量替代,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获得了极大提升。

2、核心技术差异

无论是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还是土方机械,最能体现传统工程机械产品技术水平的往往是“大载重、高负荷”产品。相比于追求“大载重、高负荷”的传统工程机械产品,标的公司高空作业机械的研发源起于保护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单台高机的施工人员人数与重量有限,且不得用于建材运送,因此“安全”和“可靠”成为了标的公司核心技术研发的首要目标。当前,标的公司已在“控制系统功能安全设计”、“摆臂式防挤压技术”、“复杂作业环境智能防碰撞技术”等专注于提升高空作业“安全性、可靠性”方面形成核心技术。此外,区别于传统工程机械的工作装置末端用于承载物料的作业模式,高空作业机械的工作平台上需要承载作业人员,因此对于“操控体验性”和“作业稳定性”尤为重视,在这方面,标的公司专注于对整机稳定和操控平稳的研究,已形成“整机动静态稳定设计及测试”、“臂架系统平稳伸缩设计及控制”和“智能高精度高效率调平控制”等核心技术。上述技术均与追求“大载重、高负荷”的中联重科核心技术存在显著差异。

3、动力能源差异

起重机械、土方机械、混凝土机械等传统工程机械产品,受制于作业时间较长、实际续航较短、施工环境恶劣、持续抖动工况等因素,其电动化发展仍面临一定的探索期。

与传统工程机械不同,高空作业机械的进场时段普遍处于施工场地平整后、

施工环境已显著改善;高空作业机械追求平稳性,不存在电流和压力频繁急剧变化的工况,其施工周期与充电周期可合理安排,其作业特点与锂电驱动可高效匹配。克服了传统工程机械电动化的难点后,电驱高空作业机械大扭矩、零排放、低成本的优势凸显。

标的公司于行业内率先推出新能源产品,有效推动了行业绿色化发展。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剪叉式、直臂式、曲臂式产品均已引入锂电驱动方式,2022年度电动化产品销量占比超90%,与主要驱动能源为燃油的传统工程机械产品存在显著差异。

同乘用车行业类似,高空作业机械产品驱动能源由燃油转向电动化,在机械控制、工况监测等方面的智能化水平也获得了显著提升。

4、客户使用差异

起重机械、土方机械、混凝土机械等传统工程机械产品,受制于工地条件复杂性、建筑材料安全性以及操作难度较高等因素,需要配备经过特定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证的人员才能进行日常施工作业,其中起重机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还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许可证书。在工程机械租赁商向终端客户提供租赁服务时,往往采取出租设备并配套驾驶操作人员、指挥管理人员的“湿租”模式。由于人员培训周期较长,人员不稳定等因素,传统工程机械领域较少出现业务覆盖全国范围的大规模工程机械租赁服务商;中联重科客户较为分散,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长期不超过5%。

高空作业机械智能化程度较高,作业人员可自行操作高空作业机械同时完成相关作业,无需配备专业操作人员。在高空作业机械租赁商向终端客户提供服务时,全部采取仅出租设备的“干租”模式。在此背景下,行业内出现了多个大规模专营高空作业机械的租赁服务商,如宏信建发、华铁应急与东莞家锋等。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向前五大客户销售产生收入占比均超过35%。

(二)控股股东和标的资产之间销售、采购、担保、存放资金、代收代付、商标授权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控股股东和标的资产之间销售、采购、存放资金、代收代付、商标授权等

关联交易均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且自2023年3月31日起,标的资产已不再使用重客账号系统,不再新增代收代付货款。关于控股股东和标的资产之间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具体详见本问题回复前述内容。

控股股东和标的资产之间担保的产生主要系资产注入前中联重科为标的资产部分客户提供的担保,及与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时偶发的融资租赁业务需求所致,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详见本回复之“问题十一”相关内容。

(三)关联交易是否影响标的资产的经营和财务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的依赖,标的资产资产业务是否完整,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标的资产业绩的情形,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六条的规定

1、关联交易对标的资产的经营和财务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不构成对控股股东的依赖

报告期初,标的公司关联销售金额较大,占比较高,主要系公司制主体尚未建立、融资租赁下直租模式销售和出口代报关、出口至航空港所致。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积极与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展开合作,主要通过回租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获得出口业务资质,建设海外子公司,标的资产关联销售占比逐年下降。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采购占成本的比重较低,且向关联方采购的定价主要是基于市场行情价格及采购数量确定的,关联采购的价格具备公允性。标的公司其他关联交易总体金额较小,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

截至报告期末,中联高机已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拥有完整的销售采购业务部门,并制定了有效的规范关联交易内部控制措施。中联高机严格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了一套独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中联高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并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中联高机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中联高机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形。关联交易对标的资产的经营和财务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且关联交易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不构成对控股股东的依赖。

2、标的资产资产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标的资产业绩的情形

中联高机合法拥有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产,其资产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联高机不存在以资产和权益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的情形。

中联高机在业务上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活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由于高空作业机械与中联重科其他工程机械产品属于不同的产品品类,2017年中联重科成立了高空作业机械事业部,以专门的事业部发展高空作业机械业务;中联高机自设立起的体制机制、业务领域、目标客户群体与控股股东其他产品显著不同,形成了差异化的独立发展路径。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资产相互独立,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房产、设备均为各自独立拥有或以市场公允的价格进行租赁,不存在两者共同取得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情形。

综上所述,中联高机资产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标的公司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标的资产业绩的情形。

3、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将体现在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层面。为维护股东利益,尽量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避免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上市公司将继续通过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回避制度等措施来规范关联交易。对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继续履行适当的审批程序,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参照与其他无关第三方的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作为定价和结算的依据。根据标的公司、路畅科技的财务报告及交易后的备考审计报告,本次交易前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类别的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类别路畅科技标的公司交易完成后存续企业
2023年1-8月
关联采购关联交易金额占路畅科技营业成本比例关联交易金额占标的公司营业成本比例关联交易金额占存续企业营业成本比例
5,924.4438.47%49,912.8415.08%55,837.2816.12%
关联销售关联交易金额占路畅科技营业收入比例关联交易金额占标的公司营业收入比例关联交易金额占存续企业营业收入比例
425.702.21%55,911.0113.29%56,336.7112.81%
2022年度
关联采购关联交易金额占路畅科技营业成本比例关联交易金额占标的公司营业成本比例关联交易金额占存续企业营业成本比例
12,503.3245.64%55,806.2315.27%68,309.5517.39%
关联销售关联交易金额占路畅科技营业收入比例关联交易金额占标的公司营业收入比例关联交易金额占存续企业营业收入比例
156.570.46%105,546.4823.03%105,703.0521.46%

由上表所示,本次交易完成后,关联方采购占比有所下降,关联方销售占比有所上升。鉴于标的公司体量较大,其原有采购销售的关联交易较多,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导致上市公司新增了部分关联交易。但该等关联交易系标的公司正常经营产生的关联交易,且部分向关联方采购、销售的交易为阶段性发生。本次交易完成后,以2023年1-8月为基准,上市公司关联方采购占比将从38.47%下降到16.12%,关联方销售占比将从2.21%上升到12.81%。

存续公司的关联销售比例相较于上市公司路畅科技交易前的关联交易比例

有所上升。但中联重科等关联方和标的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系双方根据各自经营需要的结果,标的公司亦制定了未来减少、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制度安排,对主要关联交易均采取了相应措施进行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规范关联交易,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交易将按照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与其他无关第三方同等对待。上市公司将规范关联交易,与关联方之间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将履行适当的审批程序,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参照与其他无关第三方的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作为定价和结算的依据。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果增加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相关采购销售将采取公允价格,并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此外,为规范及减少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中联重科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该等承诺合法有效,具有可执行性,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后续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中联高机合法拥有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产,其资产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联高机不存在以资产和权益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的情形。中联高机制定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和薪资管理制度,中联高机的管理层及员工团队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联高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中联高机的财务人员在中联高机专职工作并领取薪酬,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中联高机严格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了一套独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中联高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并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中联高机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中联高机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形。中联高机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管理层严格按照《公司法》、《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建立了独立的、适应自身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制订了比较完善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独立运作,中联高机的生产经营、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合署办公、混合经营的状况。

中联高机在业务上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活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由于高空作业机械与中联重科其他工程机械产品属于不同的产品品类,2017年中联重科成立了高空作业机械事业部,以专门的事业部发展高空机械平台业务;中联高机自设立起的体制机制、业务领域、目标客户群体与控股股东其他产品显著不同,形成了差异化的独立发展路径。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资产相互独立,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房产、设备均为各自独立拥有或以市场公允的价格进行租赁,不存在两者共同取得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情形。

因此,中联高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六条的规定

本次分拆中联高机上市后,中联重科仍将保持对中联高机的控制权,中联高机仍为中联重科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中联重科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因本次分拆中联高机上市而发生变化。

对于中联高机,本次分拆上市后,中联重科仍为中联高机的间接控股股东,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及中联重科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仍将计入中联高机每年关联交易的发生额。最近三年,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及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均系出于实际经营需要,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本次分拆后,中联重科与中联高机发生的关联交易仍将保证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保持中联重科和中联高机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中联重科及中联高机利益。为规范和减少本次分拆后的关联交易情形,中联重科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因此,本次分拆后,中联重科与中联高机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故本次分拆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六条的规定的有关要求。

十二、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二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四)关联方交易合理性和公允性”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各情形下关联销售的具体情况,以及各情形下关联销售是否公允,收入确认、结算模式及回款周期同非关联方销售是否存在差异,报告期内的关联销售是否均已实现对外销售,关联销售的合理性和商业逻辑,是否存在通过关联销售做高标的资产业绩的情形,标的资产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二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四)关联方交易合理性和公允性”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各期关联采购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成本费用、输送利益的情形,相关零部件是否构成最终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标的资产采购后是否进行实质性生产加工,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对控股股东零部件供应的依赖,是否具备独立经营能力;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七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三、董事会对标的资产评估合理性以及定价公允性的分析/(八)关联交易对标的公司业绩及估值的

影响”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标的资产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收益法评估中对关联交易的预测情况和预测期内关联交易对业绩及估值影响的量化分析相关内容。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二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三、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五)标的公司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中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应付款的具体情况,包括账龄、具体交易内容、坏账计提情况、账期同非关联方销售是否一致、是否逾期,补充披露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的回款情况,同时存在大额应收应付的原因及合理性,坏账计提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延长账期等方式提供财务资助或输送利益的情形。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二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一、独立运营情况/(八)报告期内独立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瑕疵的情形及整改情况/3、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及代关联方收销售货款”中补充披露了代收货款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内容、占收入的比例、涉及的客户是否为关联方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代收货款的方式是否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代收货款导致的纠纷、标的公司收回关联方代收货款和支付代关联方收款的账期和比例同正常销售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差异、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的回款情况及余额、是否通过调节账龄或回款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或利益输送的情形,并披露标的公司的具体整改情况、如因代收货款产生纠纷或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否建立针对性的内控制度及有效性。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二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第十二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三、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三)标的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常性关联交易情况/2、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5)关联财务公司资金存放”中补充披露资金存放于关联方财务公司的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二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三、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六)标的公司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中披露了往来款形成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账龄,各期末均存在账龄超1年应付款的原因,是否逾期,是否构成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十二、许可他人使用

自己所有的资产或者作为被许可使用他人资产的情况/((二)标的公司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情况”中补充披露标的公司使用中联重科商标的相关情况。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九、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及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一)主要资产权属情况/2、固定资产/

(3)主要承租房产”中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关联租赁的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二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第十二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三、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七)标的公司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安排”中补充披露标的资产规范关联交易具体措施的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二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三、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中披露了控股股东和标的资产之间销售、采购、担保、存放资金、代收代付、商标授权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标的资产的经营和财务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的依赖,标的资产资产业务是否完整,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标的资产业绩的情形,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六条的规定。

十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对于上述事项,评估师履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程序

1、了解标的公司的业务模式,分析关联交易产生的必要性、合理性;

2、查阅了各情形下关联交易的合同;

3、获取了关联交易明细,抽样检查了重要关联交易合同及凭证资料;

4、获取了标的公司高空作业机械的产量、销量数据,原材料的采购与领用数据,分析产销量合理性、采购与领用的匹配性;

5、计算各情形下关联销售的采购单价,分析关联销售定价的公允性;

6、获取标的公司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同类零部件的单价,分析关联采购定价的公允性;

7、获取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应收账款明细表、应付账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分析标的公司关联方应收应付账款的具体情况;获取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分析往来款形成的具体情况;

8、获取标的公司银行流水与回款台账,对关联方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进行核查;

9、获取标的公司代收代付明细表,核查标的公司代收货款的具体情况;

10、了解标的公司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和海外业务发展战略,分析预测期内关联交易变化对标的公司业绩的潜在影响;

11、取得并查阅标的公司与中联重科签署的《商标、字号使用许可合同》及中联重科出具的书面承诺;

12、取得并查阅相关授权境内商标的商标权利证书、《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通过公开渠道检索授权商标的基本情况;

13、查询中联高机周边厂房的第三方租赁价格并与关联租赁价格进行了比对;

14、取得并查阅《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取得并查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5、取得并查阅路畅科技《审计报告》、2023年1-8月财务报表及《备考审计报告》,对比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变化。

(二)核查意见

1、标的公司各情形下关联销售单价具备合理性、公允性,关联销售均已实现对外销售,不存在未实现最终销售的情况;除境外销售中航空港模式下,航空港将参与承接订单、协商定价、售后服务的环节,且收入确认、结算模式及回款周期与非关联方销售存在差异外,其他关联方均不参与上述关键环节,且

收入确认等各方面同非关联方不存在差异;标的公司关联销售具备合理性和商业逻辑,不存在通过关联销售做高业绩的情形,标的公司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2、标的公司向中联重科所采购的适配高空作业机械的电气件、液压系统等原材料,具备高度定制化特性,单价、毛利率与其他设备的零部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中联重科不存在向非关联方销售同类零部件的情况;标的公司关联采购的原材料的单位成本与向第三方采购类似原材料的单位成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关联方供应商的账期与第三方供应商不存在明显差异;标的公司产销率水平较高,关联采购的零部件占成本的比重较低,且采购量与产销量具有匹配关系;标的公司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成本费用、输送利益的情形;相关零部件构成最终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标的公司采购后进行实质性生产加工;标的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零部件供应的依赖,具备独立经营能力。

3、标的公司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具体交易内容为关联方采购标的公司设备款,按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坏账准备,账期同非关联方销售一致,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期后回款比例为30.40%;标的公司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具体交易内容为标的公司采购关联方原材料款项;存在大额应收应付主要系账期原因,具有合理性,应收账款坏账计提合理,不存在通过延长账期等方式提供财务资助或输送利益的情形;

4、标的公司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及代关联方收销售货款主要系重客账号系统导致,相关交易均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15%、1.73%、2.30%及0.65%,占比较小,涉及的客户不存在关联方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代收货款的方式未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标的公司收回关联方代收货款和支付代关联方收款的账期和比例同正常销售回款情况不存在差异;截至2023年3月31日,上述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及代关联方收销售货款已经全部结清,余额为0,因此不存在期后回款;不存在通过调节账龄或回款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或利益输送的情形;标的公司已建立针对性的内控制度且有效执行,自2023年3月31日起,标的公司已不再使用重客账号系统,不再新增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及代关联方收销售货款的情形,同时报告期内不

存在因代收货款产生纠纷或法律责任;

5、标的公司资金存放关联方财务公司的利息收入同存款情况相匹配,利率公允;标的公司已出具承诺,承诺2023年6月30日后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不超过货币资金余额的30%;标的公司后续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将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执行。标的公司相关票据拆借及云信往来存在无真实的交易关系的情形,但均具备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标的公司已全面停止上述行为,且未受到行政处罚。标的公司资金存放及拆借相关列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准则解释的规定,标的公司存放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的资金具备真实性、安全性,不存在被挪用或被占用的情形,标的公司财务独立;

6、上市公司已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其他应付款中往来款形成的具体情况,票据拆借、云信往来均为满足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中联高机收到前述银行票据及云信后,主要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资金拆借用于支付土地款,其他往来款均具备真实交易背景;标的公司其他应付款中的往来款账龄以1年以内和1-2年为主;标的公司各期末对中联重科账龄超过1年的其他应付款主要系应付中联重科资产转让款、因租赁产生的水电费、能源费等费用,以及应付资产折旧款构成,账龄超过1年主要系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所致,不属于财务资助情形;2023年10月31日,中联高机已将账龄超过1年的对中联重科的其他应付款金额全部支付;

7、标的公司资产权属清晰,标的公司的产品对于许可商标亦不构成重大依赖,中联重科授权标的公司使用相关商标事宜不会对标的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标的公司对关联方不存在重大依赖;

8、标的公司向控股股东中联重科租赁办公、厂房及配套场地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关联租赁价格公允;报告期内租赁相关费用确认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中联高机正在建设自有园区,后续不再使用租赁场所,故标的公司2020年业务重组时中联重科未将相关房产同步注入标的公司具备合理性;

9、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不具有重大影响;收益法评估中未对关联交易进行单独预测,具有合理性,符合评估惯例;若考虑未来关联交

易变动情况,则预测期业绩及估值将有所上升,不会对估值造成不利影响;

10、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已制定了规范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措施具有有效性。标的公司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将尽量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标的公司将严格执行《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保证标的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并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标的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11、上市公司已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 关联交易”的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和标的公司之间销售、采购、担保、存放资金、代收代付、商标授权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对标的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不构成对控股股东的依赖;标的公司的资产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标的公司业绩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问题十一、

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内,标的资产结算方式主要分为融资租赁结算、分期结算及普通结算;(2)报告期内,标的资产以融资租赁为主要结算模式,该方式下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由融资租赁公司向标的资产支付货款,同时标的资产就客户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额或一定比例的担保责任,如客户无法按约定支付租金,则标的资产需按协议约定履行担保义务;(3)截至2023年4月30日,标的资产承担融资租赁模式下担保义务的担保余额为7.95亿元,计提预计担保损失4,666.28万元,具体计提方式为按未到期担保余额与客户未到期的租金余额孰高计提,计提比例为1%;根据申报文件中披露的相关协议,标的资产的担保方式基本为“就不超过投放额的10%提供回购担保”;

(4)报告期内,标的资产融资租赁业务涉及关联方担保,其中中联重科为标的资产部分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报告期各期末担保金额分别为

9.51亿元、7.91亿元、8.00亿元和7.64亿元;标的资产为客户向关联融资租赁

公司提供担保,报告期各期末担保余额分别为0元、2.05亿元、4.33亿元和

4.53亿元;(5)报告期内,融资租赁模式结算金额占收入比例分别为67.14%、

75.35%、59.46%和36.38%,2021年和2022年增长率分别为225.81%和

21.48%;(6)标的资产融资租赁模式的收入确认政策为在签署《产品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客户或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7)分期结算模式指标的资产与客户签订产品买卖合同,货款分期支付,结算周期大于12个月;该模式的收入确认政策同普通结算模式一致,均为签署《产品买卖合同》并取得客户或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8)报告期各期分期模式结算金额占比分别为22.59%、9.99%、13.08%、28.32%,该模式形成的长期应收款余额分别为2.66亿元、4.80亿元、9.39亿元和12.19亿元,2023年1-4月因标的资产分期结算模式收入占比增长,回款周期延长,导致现金流入较少,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不匹配。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融资租赁模式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主要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合作历史、业务规模、是否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标的资产是否具有选择融资租赁公司的权利、主要终端客户、销售金额、单价同普通模式是否存在差异;(2)融资租赁模式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资产的担保方式和担保顺位、担保期限和租赁期的匹配关系、标的资产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向被担保人追偿、是否要求客户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相关模式是否符合《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披露与行业通用模式是否存在差异;(3)标的资产对主要客户承担的担保比例及余额,担保比例是否存在差异,如是,披露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合同签订时确定担保比例的具体依据,同客户的规模、财务状况等是否匹配,并结合主要被担保人目前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是否具备租金支付能力、相关反担保措施的有效性等披露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偿债风险;(4)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实际支付的金额,对业绩的具体影响,并结合标的资产对客户的担保余额和担保比例、客户的财务状况、历史期内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比例等披露标的资产预计担保损失的计提是否充分谨慎,并披露交易后如因标的资产履行超出计提部分的担保责任而产生增量损失的具体承担方式;(5)结合中联重科为标的

资产部分客户提供担保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代替标的资产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是否向标的资产收取担保费用及相关费用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担保为标的资产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该部分对应收入毛利占标的资产收入毛利的比例,并结合前述因素披露标的资产是否具备业务独立性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6)标的资产为客户向关联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比例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等同向非关联租赁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存在差异,标的资产计提担保损失的比例同非关联方是否一致,如存在差异,详细披露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关联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减轻标的资产担保义务做高标的资产利润的情形;(7)结合融资租赁模式与普通模式在定价、付款时间及方式、验收、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差异,回购、担保等相关条款,披露担保服务本身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融资租赁模式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8)结合分期结算模式下质量保证责任、退换货政策、款项结算条款等情况,披露在未收回全部款项前对商品风险报酬转移的判定依据,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9)分期模式下长期应收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是否为关联方、余额、账龄、实际利率的确认、坏账计提比例、同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存在逾期情况;(10)基于前述内容详细充分披露标的资产具体的销售模式,结合分期模式下剔除坏账和融资收益后的实际毛利率同普通销售的差异、融资租赁模式下剔除相关担保费用后的实际毛利率同普通销售的差异,报告期内标的资产两种模式销售规模的变动与行业趋势、可比公司是否一致、不同模式客户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等披露标的资产销售规模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放宽担保条件、变相放宽延长信用政策吸引客户、刺激销售的情形,相关销售模式是否具备可持续性,标的资产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评估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答复:

一、融资租赁模式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主要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

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合作历史、业务规模、是否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标的资产是否具有选择融资租赁公司的权利、主要终端客户、销售金额、单价同普通模式是否存在差异

(一)融资租赁模式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主要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合作历史、业务规模、是否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

1、融资租赁模式销售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结算模式分类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结算方式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融资租赁结算103,297.2124.68%271,211.4459.46%223,257.3075.35%68,523.8267.14%
分期结算193,801.7746.31%59,655.1313.08%29,609.319.99%23,060.3422.59%
普通结算121,375.3929.01%125,271.1127.46%43,429.6614.66%10,478.5310.27%
合计418,474.37100.00%456,137.68100.00%296,296.27100.00%102,062.69100.00%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销售结算模式主要包括融资租赁结算、分期结算和普通结算模式,其中,融资租赁结算方式实现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7.14%、75.35%、59.46%和24.68%。近年来,标的公司经营能力、业务规模、资金实力得到显著提升,全面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支付结算模式需求,结算模式占比随之变化。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各融资租赁公司产生的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融资租赁公司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融资中国35,214.7734.09%193,693.5371.42%223,257.30100%46,921.7268.48%
融资北京------21,602.1031.52%
光大金租29,347.3628.41%38,285.8514.12%----
信达金租6,357.826.15%20,258.857.47%----
招银金租6,039.055.85%18,955.986.99%----
融资租赁公司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民生金租26,338.2125.50%13.950.01%----
越秀租赁--3.280.00%----
合计103,297.21100.00%271,211.44100.00%223,257.30100%68,523.82100.00%

2021年起,标的公司开始积极探索与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合作融资租赁业务,目前已与光大金租、信达金租等融资租赁公司持续开展业务合作。2023年1-8月,标的公司通过关联融资租赁公司产生的收入占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产生的收入的比例为34.09%,逐步形成与外部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主,与关联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辅的模式。

2、标的公司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包括融资中国、融资北京、光大金租、信达金租、招银金租、民生金租、越秀租赁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融资租赁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合作历史业务规模是否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
1融资中国中联重科2018年8月至今2023年6月末总资产107.41亿元,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2.76亿元
2融资北京中联重科(合作期间)2018年8月至2020年12月2023年6月末总资产87.92亿元,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2.68亿元
3光大金租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4月至今2023年6月末总资产 1,250.02 亿元,2023年上半年净利润 9.15 亿元
4信达金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至今2023年6月末总资产 819.48亿元,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20.61亿元
5招银金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8月至今2023年6月末总资产3,169.53亿元;2023年上半年净利润16.17亿元
6民生金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1月至今2023年6月末总资产1,841.51亿元
序号融资租赁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合作历史业务规模是否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
7越秀租赁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4月至今2023年6月末总资产725.69亿元;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21.24亿元

(二)标的资产可以为客户推荐融资租赁公司,并由客户自主选择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标的公司可以为客户推荐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各融资租赁公司的商务合作方案,因各融资租赁公司的商务条款存在一定的差异,客户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融资租赁公司。

(三)标的资产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主要终端客户、销售金额情况报告期各期,采取融资租赁结算模式购买标的公司产品的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终端客户名称融资租赁结算模式销售金额
2023年1-8月
1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15,009.79
2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6,357.82
3上海方沙实业有限公司5,279.30
4上海金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534.31
5杭州中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2,240.51
合计31,421.73
2022年
1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33,382.47
2通冠机械24,416.95
3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主体24,335.69
4华铁应急21,760.97
5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21,322.61
合计125,218.69
2021年
1华铁应急41,157.14
序号终端客户名称融资租赁结算模式销售金额
2通冠机械31,656.35
3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11,344.51
4百城联合9,399.78
5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主体6,789.10
合计100,346.87
2020年
1华铁应急32,743.12
2四川吉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3,180.76
3南京万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2,563.56
4深圳市业盛建机租赁有限公司2,559.45
5可进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1,469.89
合计42,516.77

注1: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天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同;注2: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神力机械有限公司,下同;注3: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主体包括安徽海创建筑机械装备租赁有限公司、阜阳中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共59个主体,下同;注4:华铁应急包括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华铁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华铁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同;注5:百城联合包括深圳百港城实业有限公司、天津百城瑞信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百城联合(天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郑州百城联合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市诚瑞丰科技有限公司、百城联合(广州)租赁有限公司,下同;注6:四川吉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四川吉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吉星成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金金鑫实业有限公司,下同

(四)单价同普通结算模式不存在重大差异

在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及普通结算模式下,标的公司高空作业机械产品的销售单价均系与终端客户商务谈判的结果,不考虑结算模式差异。

在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终端客户的融资租赁成本系客户与融资租赁公司协商结果,不影响标的公司产品销售单价。

标的公司产品销售单价受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规模、采购规模等因素影响,存在差异,平均单价差异率具体情况如下:

米段2023年1-8月2022年2021年2020年
剪叉14米以上-8.18%-3.52%-3.60%1.63%
剪叉6-14米8.53%2.04%-4.82%-5.06%
剪叉6米及以下-0.93%2.65%6.08%-2.37%
曲臂20米及以下7.06%9.94%8.53%-5.40%
曲臂20米以上-10.72%-14.19%-0.59%-
直臂30米及以下20.81%20.49%23.98%-5.07%
直臂30米以上-20.58%19.30%21.44%-20.26%

注:平均单价差异率=(融租租赁结算模式平均单价-普通结算模式平均单价)/普通结算模式平均单价标的公司产品单价之间的差异受客户财务状况、经营规模、采购规模等多重因素影响,系与客户商务谈判的结果;根据上表数据,两类结算模式平均单价在不同规格区间的产品上呈方向不同、绝对值较小的差异特点,平均单价差异率绝对值基本在10%以内,价格差异与结算模式不存在显著关系。直臂30米及以下、直臂30米以上的设备平均单价差异率绝对值超过20% ,主要受大客户采购影响,其通过某一结算模式采购该米段设备的数量占该种模式该种产品全部销量的比例较大、超过 60%,客户采购规模较大,议价能力较强,因而产生前述差异情况。

综上,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平均单价与普通结算模式平均单价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融资租赁模式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资产的担保方式和担保顺位、担保期限和租赁期的匹配关系、标的资产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向被担保人追偿、是否要求客户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相关模式是否符合《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披露与行业通用模式是否存在差异

(一)融资租赁模式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融资租赁结算方式下,标的公司、客户和融资租赁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下:

项目权利义务
标的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推荐符合融资租赁公司要求的客户;获得销售高空作业机械的货款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承担垫付及回购义务;开具发票;配合融资租赁公司和客户办理融资租赁手续;提供高空作业机械产品;对产品售后跟踪、服务及管理
融资租赁公司对客户进行调查,获取租赁物状况,对客户提出管理要求;若客户逾期或触发回购条款,要求标的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及风险评估;为客户办理融资租赁手续;向标的公司支付货款;若标的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向标的公司转交融资租赁相关资料,配合标的公司追偿垫付款及回购款
终端客户选择融资租赁公司;租赁期内对设备进行管理经营,获取收益向标的公司或融资公司支付首付款;按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结束后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留购价款;配合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登记;为租赁物购买保险;对高空作业机械进行维护、保养

注:留购价款指在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支付租赁物的残值或者合同约定价值之后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二)标的资产的担保方式和担保顺位、担保期限和租赁期的匹配关系

1、标的公司的担保方式和担保顺位

根据金融服务合作协议,在融资租赁期限届满前,标的公司对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和/或租赁债权,在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成就且未超过担保额度时,标的公司需履行租金垫付、租赁物或债权回购等担保义务。担保方式包括全额担保、差额担保及保证金担保等,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担保方式定义涉及的融资租赁公司担保期间截至2023年8月31日担保余额
1全额担保标的公司为客户在未到期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范围内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连带担保信达金租2021年9月至今25,102.50
招银金租2022年8月至今24,534.48
2差额担保标的公司为客户在不超过投放额的10%的范围内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融资中国2021年1月至今47,842.46
光大金租2022年4月至今6,836.01
民生金租2022年11月至今2,780.50
3保证金担保标的公司为担保其回购担保责任,向融资租赁公司交纳一定比例保证金光大金租2022年4月至今3,155.38
民生金租2022年11月至今1,400.00

注:全额担保下担保余额计算原则为报告期各期末客户融资租赁未到期本金及逾期利息之和;差额担保下担保余额计算原则为投放额的10%,投放额为融资租赁公司放款额,下同

标的公司融资租赁业务中,仅与信达金租的合作涉及担保顺位情况。2023年6月,标的公司与信达金租签订补充协议,将原担保人中联重科变更为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中联高机为第一顺位担保人,仅在中联高机无法履行相应担保责任后由中联重科履行担保责任。除信达金租外,标的公司其他金融服务合作协议的签署方为标的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担保人为标的公司,不涉及对担保顺位的约定。

2、担保期限与融资租赁期具有匹配关系

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标的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并未在融资租赁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标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因此,担保期限即为融资租赁合作协议项下各项融资租赁期限届满后六个月,能够覆盖融资租赁期间,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期限与融资租赁期具有匹配关系。

(三)标的资产承担担保责任后积极向被担保人追偿,未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措施

标的公司根据担保责任履行垫付义务后,标的公司就该部分垫付款形成对客户的债权,同时要求客户偿还该部分垫付租金;

标的公司根据担保责任履行回购义务后,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所有权、对承租人的债权及第三方提供的保证债权转让给标的公司,由标的公司与客户协商后续方案,融资租赁公司配合标的公司追偿垫付款及回购款。

标的公司未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措施,在融资租赁结算方式下,融资租赁公司通常会要求客户的实际控制人等主体为客户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在标的公司为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后,融资租赁公司基于融资租赁协议享有的债权(包括保证债权)全部转让至标的公司,因此标的公司可向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追偿,降低标的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的追偿风险。

(四)相关模式符合《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模式下,标的公司为出卖人,融资租赁公司为出租人,客户为承租人,其中融资租赁公司持有相关牌照,符合融资租赁业务监管要求。

标的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客户之间关于标的物的买卖交易,适用《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标的公司为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系基于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形成的担保关系,标的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为保证人。符合《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综上,融资租赁模式下标的公司作为出卖人本身并未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持有相关牌照,符合融资租赁业务监管要求;标的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标的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担保关系符合《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标的资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情况及行业通用模式相比不存在差异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方式实现的销售收入快速增长,与近年国内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服务业发展迅速的趋势一致。近年来,国内高空作业机械行业快速发展,融资租赁模式作为一种多方共赢的模式随之同步增长,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制造商采购设备已成为行业惯例。

在融资租赁结算方式下,融资租赁公司要求设备生产商为承租人提供设备回购担保。同行业公司浙江鼎力(603338.SH)、临工重机、星邦智能以及涵盖

高空作业机械业务的三一重工(6000031.SH)、徐工机械(000425.SZ)、山河智能(002097.SZ)等公司均存在为下游客户购买公司设备融资提供回购担保的情形。

因此,标的公司在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承担回购担保责任为行业通用模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情况相比不存在差异。

三、标的资产对主要客户承担的担保比例及余额,担保比例是否存在差异,如是,披露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合同签订时确定担保比例的具体依据,同客户的规模、财务状况等是否匹配,并结合主要被担保人目前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是否具备租金支付能力、相关反担保措施的有效性等披露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偿债风险

(一)标的资产对主要客户承担的担保比例及余额,担保比例是否存在差异,如是,披露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合同签订时确定担保比例的具体依据,同客户的规模、财务状况等是否匹配

2023年1-8月,标的公司对采取融资租赁结算模式的前五大客户承担的担保比例及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终端客户名称融资租赁公司担保比例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占总担保余额的比例
1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招银金租/民生金租/融资中国全额担保/差额担保10%/差额担保10%28,224.3426.35%
2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融资中国/信达金租差额担保10%/全额担保25,357.3323.68%
3上海方沙实业有限公司光大金租/民生金租/融资中国差额担保10%950.000.89%
4上海金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资中国差额担保10%1,431.121.34%
5杭州中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光大金租/民生金租/融资中国差额担保10%1,162.891.09%
合计57,125.6753.34%

融资租赁模式下,标的公司可以向各融资租赁公司推荐客户,各融资租赁公司对客户信用水平、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评估,针对满足融资租赁条件的客户,各融资租赁公司向客户提供不同商务条款;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期限较长则融资租赁利率较高,融资租赁期限较短则融资租赁利率较低;客户将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融资租赁公司。标的公司对客户的担保比例在不同商务条款下存在差异,标的公司根据经营策略,对融资租赁期限较短的客户可承担更多的担保责任,即全额担保,对融资租赁期限较长的客户标的公司仅可承担差额担保。因此,标的公司对主要客户承担的担保比例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结合主要被担保人目前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是否具备租金支付能力、相关反担保措施的有效性等披露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偿债风险

报告期内,采取融资租赁结算模式购买标的公司产品所形成的担保余额前五大客户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被担保人报告期内融资租赁结算累计销售金额截至2023年8月31日回购、垫付款余额截至2023年8月31日担保余额截至2023年8月31日担保余额比例
1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59,736.77-28,224.3426.35%
2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29,163.5021.7525,357.3323.68%
3华铁应急95,661.22-7,642.317.14%
4通冠机械56,073.29-6,340.855.92%
5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主体32,215.21-2,712.302.53%
合计272,849.9821.7570,277.1365.62%

标的公司上述主要被担保人报告期内的融资租赁结算方式销售收入占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方式营业收入的40.95%,担保余额占总担保余额的比例为

65.62%。标的公司上述主要被担保人均不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上述主要被担保人中,通冠机械因其部分下游客户回款节奏较慢等问题,导致对承接其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即融资中国的回款率较低。基于当前高空作业机械市场需求旺盛,通冠机械的设备出租率较高但其自身应收账款较大等实际情况,自2023年5月开始,融资中国与通冠机械就回款事项进行持续沟通,通冠机械表示将通过强化催收、将部分设备转租等方式全面提升回款能力,融资中国就通冠机械敞口的回款计划进行变更,2023年8月双方完成变更协议签订。同时,标的公司积极协助通冠机械联系具有较强设备需求的租赁商推进前述转租事宜,以加快回款,不会导致标的公司因需履行担保义务而面临重大偿债风险。标的公司其他主要被担保人设备出租率较高,并按月连续还款,租金支付能力较好。截至2023年8月31日,标的公司为上述主要被担保人合计支付回购、垫付款余额为21.75万元,金额较小,目前已全部收回。同时,在融资租赁结算方式下,融资租赁公司通常会要求客户的实际控制人等主体为客户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在标的公司为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后,融资租赁公司基于融资租赁协议享有的债权(包括保证债权)全部转让至标的公司,因此标的公司可向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追偿,降低标的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的追偿风险,不会导致标的公司面临重大偿债风险。

四、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实际支付的金额,对业绩的具体影响,并结合标的资产对客户的担保余额和担保比例、客户的财务状况、历史期内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比例等披露标的资产预计担保损失的计提是否充分谨慎,并披露交易后如因标的资产履行超出计提部分的担保责任而产生增量损失的具体承担方式

(一)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实际支付的金额,对业绩的具体影响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实际支付的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8月2022年2021年2020年
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实际支付的总金额(A)457.043,454.0236.05-
其中:回购金额-2,799.5836.05-
其中:垫付金额457.04654.44--
营业收入(B)420,622.01458,307.61297,745.11102,770.46
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实际支付的总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C=A/B)0.11%0.75%0.01%-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实际支付的金额分别为0万元、

36.05万元、3,454.02万元和457.04万元,合计3,947.1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01%、0.75%和0.11%,对业绩影响较小。

(二)结合标的资产对客户的担保余额和担保比例、客户的财务状况、历史期内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比例等披露标的资产预计担保损失的计提是否充分谨慎

1、标的资产对客户的担保余额和担保比例、客户的财务状况、历史期内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

2023年1-8月,采取融资租赁结算模式购买标的公司产品的前五大客户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终端客户名称担保比例报告期末担保余额报告期内融资租赁累计销售金额历史期内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
1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全额担保/差额担保10%28,224.3459,736.77
2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差额担保10%/全额担保25,357.3329,163.5021.75
3上海方沙实业有限公司差额担保10%950.008,953.84
4上海金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差额担保10%1,431.1213,670.99
5杭州中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差额担保10%1,162.8911,087.14
合计57,125.67122,612.2421.75

2023年1-8月,采取融资租赁结算模式购买标的公司产品的前五大客户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终端客户名称截止2023年6月30日总资产2023年1-6月 收入2023年1-6月 平均出租率
1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123,013.008,579.0089.50%
2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8,557.293,601.1475.43%
3上海方沙实业有限公司11,509.201,200.0090.00%
4上海金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1,204.284,817.5680.00%
5杭州中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32,342.213,456.8078.00%

上述客户的财务状况较好,设备出租率较高,截至2023年8月31日,标的公司对上述客户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实际支付的金额合计为21.75万元,金额较小,目前已全部收回,不会导致标的公司面临重大偿债风险。

2、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预计负债情况

同行业可比公司对于为客户通过融资租赁结算模式购买产品提供担保义务的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上可比公司预计担保损失计提政策预计担保损失期末余额担保 余额预计担保损失余额占担保余额比例
浙江鼎力未计提-104.86-
临工重机临工重机根据历史违约情况并参考同行业公司同类业务风险计提比例,按照客户(承租人)应付融资租赁公司剩余本金和逾期租金合计余额的2%计提预计融资租赁信用风险,并计入信用减值损失及预计负债。3,447.76172,388.192.00%
星邦智能星邦智能于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对客户未到期担保余额和未到期的租金余额孰高的1%计提预计负债-预计担保损失;另外,对于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经营异常客户,按照其设备回收的可能性、成新率等因素计算可收回金额,根据测算的可回收金额和星邦智能的风险敞口的差额,其未超出其他应收款-垫付款金额的部分列示在其他3,530.5389,035.883.97%
上可比公司预计担保损失计提政策预计担保损失期末余额担保 余额预计担保损失余额占担保余额比例
应收款坏账准备,超出部分计入预计负债-预计担保损失。
标的公司标的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客户未到期担保余额与未到期的租金余额孰高的1%计提预计负债-预计担保损失。5,265.51107,095.964.92%

注1:上表中浙江鼎力及临工重机预计担保损失数据为2022年12月末数据;星邦智能预计担保损失数据为2022年9月末数据;标的公司预计担保损失数据为2023年8月末数据;注2:浙江鼎力融资租赁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鼎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在合并报表层面该部分融资租赁业务体现为分期业务,但浙江鼎力亦需为客户提供回购担保由上表可知,同行业可比公司中,浙江鼎力、临工重机及星邦智能预计负债-预计担保损失的计提比例分别为0%、2%及1%,标的公司计提比例为1%,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比例基本一致;从预计担保损失余额占担保余额比例来看,临工重机2022年12月末为客户的融资采购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72,388.19万元,预计负债-预计担保损失金额为3,447.76万元,占比为2.00%;星邦智能2022年9月末为客户的融资采购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9,035.88万元,预计负债-预计担保损失金额为3,530.53万元,占比为3.97%;标的公司报告期末为客户的融资采购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7,095.96万元,预计负债-预计担保损失金额为5,265.51万元,占比为4.92%,占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综上,标的公司预计担保损失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3、标的资产预计担保损失的计提充分谨慎

标的公司各期计提的预计负债-预计担保损失均能覆盖报告期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实际支付的总金额;标的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实际支付的总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01%、0.75%和0.11%,比例均小于1%的预计负债计提比例;同时,同行业可比公司中,浙江鼎力、临工重机及星邦智能预计负债-预计担保损失的计提比例分别为0%、2%及1%,标的公司计提比例为1%,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比例基本一致,从预计担保损失余额占担保余额比例来看,标的公司报告期末预计担保损失余额占担保余额比例为4.92%,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标的公司预计担保损失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综上,标的公司充分、谨慎地进行了预计担保损失的计提。

(三)交易后如因标的资产履行超出计提部分的担保责任而产生增量损失的具体承担方式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占营业收入比例由67.14%下降至

24.68%,其新增回购担保风险敞口逐步下降;同时,2023年1-8月采取融资租赁结算模式购买标的公司产品的前五大客户在报告期内累计销售金额占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方式累计营业收入的18.40%,担保余额占总担保余额的比例为

53.34%,且均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具备租金支付能力。

交易后,如因标的公司履行超出计提部分的担保责任而产生增量损失,标的公司在履行相应的回购、垫付等担保责任后,将积极向被担保人追偿。

五、结合中联重科为标的资产部分客户提供担保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代替标的资产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是否向标的资产收取担保费用及相关费用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担保为标的资产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该部分对应收入毛利占标的资产收入毛利的比例,并结合前述因素披露标的资产是否具备业务独立性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一)结合中联重科为标的资产部分客户提供担保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代替标的资产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是否向标的资产收取担保费用及相关费用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

1、资产注入前,中联重科为标的公司部分客户提供担保

2020年12月前,中联高机为中联重科事业部;2020年12月,中联高机系中联重科全资子公司;2020年度,融资中国、融资北京均系中联重科全资子公司。

2020年度,中联高机融资租赁结算模式相关销售业务形成的回购担保责任,在中联重科合并报表视角,无论是中联重科、中联高机承担回购担保责任,或不设置任何回购担保对中联重科合并权益不存在区别,中联重科合并报表风险为应收客户回款风险。该部分回购担保责任是否由中联高机承担不会在中联重科、融资中国、融资北京层面新增任何风险覆盖,亦不会新增任何权益保障。

2021年起,中联高机开始增资扩股、引入团队持股,筹划引入外部战略投资,通过承担回购担保责任的方式建立健全融资租赁结算单项业务模式的独立性。对于新引入的外部股东,2020年度及之前的回购担保责任系中联高机为中联重科事业部或全资子公司时期形成,不应由少数股东承担。将2020年度及之前形成的回购担保责任转移至中联高机将损害已引入和拟引入的少数股东的权益,因此中联重科对2020年度及之前高机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形成的回购担保责任未转至标的公司。

综合前述情况,中联重科为标的公司2020年度及之前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对应的部分客户提供担保均系中联高机为其事业部或全资子公司时期形成,该等担保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代替标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未向标的公司收取担保费用,不影响中联高机的独立性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资产注入后,中联重科为标的公司部分客户提供担保

(1)中联高机与越秀租赁的合作背景

2021年起,中联高机开始探索与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合作融资租赁业务,在与越秀租赁初步合作过程中通过中联重科进行全额担保的模式进行了1单产品的销售,销售规模3.80万元人民币。由于本次试单效果并不符合双方预期,后续双方未开展进一步合作。

(2)中联高机与信达金租的合作背景

中联高机在与信达金租初步合作过程中通过中联重科进行全额担保的模式进行了2单产品的销售,销售规模55.10万元人民币。通过该等合作试单,双方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2022年6月,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与信达金租达成合作,由信达金租向其提供资金支持购买中联高机产品,销售规模25,929.76万元,由中联重科进行全额担保。

随着业务合作深入,信达金租与中联高机的相互了解加深,2023年6月,经三方友好协商,信达金租与中联重科、中联高机共同修改协议,将担保人变更为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中联高机为第一担保顺位。因此,在与信达金租的

合作中,不存在中联重科代替标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亦不影响中联高机的独立性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中联重科担保未向标的公司收取担保费用,若中联重科就其担保部分向标的公司收取担保费用,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关联方为其提供担保并支付担保费的情形,担保费率情况如下:

公司担保费率备注
星邦智能 (上主板在审)湖南联保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年担保费率2.00%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为拟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期限3个月(含)以内0.25%,3-6个月(含)为0.5%,6-9个月(含)为0.75%,9-12个月(含)为2%第三方担保公司为拟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临工重机 (上主板在审)辰泰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租赁期在24期以内(不含24期)0.5%;24期至36期(不含36期)1%;36期至48期1.5%;48期(不含48期)以上2%关联方为拟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同行业可比公司支付担保费用的费率区间在0.25%至2.00%的范围内,截至2023年8月31日,中联重科为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的余额为66,849.26万元,若中联重科就其担保部分向标的公司收取担保费用,采用

2.00%的担保费率进行测算,标的公司需支付的担保费用为1,336.99万元,占标的公司2023年1-8月净利润的比重为2.34%,对标的公司的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不存在通过关联担保为标的资产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中联重科为标的公司2020年度及之前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对应的部分客户提供担保均系中联高机为其事业部或全资子公司时期形成,该等担保具有合理性,综合考虑在中联重科合并报表无风险差异及标的公司少数股东权益,仍由中联重科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2021年起,新增中联重科担保分为两部分,包括:中联重科为标的公司通过越秀租赁开展融资租赁结算业务的客户提供全额担保,该等交易属于偶发性交易,交易金额较小,且标的公司与越秀租赁后续未开展进一步合作;中联重科为标的公司通过信达金租开展融资租赁结算业务的客户提供全额担保,2023年6月,信达金租与中联重科、中联高机共同修改协议,将担保人变更为中联

高机与中联重科,中联高机为第一担保顺位,仅在中联高机无法履行相应担保责任后由中联重科履行担保责任。因此,该等中联重科提供担保部分业务预计后续由中联重科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较小,不存在通过关联担保为标的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三)该部分对应收入毛利占标的资产收入毛利的比例

报告期内,中联重科第一顺位担保对应中联高机收入及毛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8月2022年2021年2020年
收入金额-3.28-57,207.26
毛利金额-0.48-8,873.46
标的公司总收入-458,307.61-102,770.46
标的公司总毛利金额-92,823.35-13,079.56
中联重科担保对应收入毛利占总收入毛利的比例-0.00%-67.84%

2020年,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业务占总营业收入比例为67.84%,该部分融资租赁结算业务均与融资中国、融资北京合作,由中联重科提供全额担保,故2020年中联重科担保对应收入毛利占总收入毛利的比例较高。2021年起,标的公司积极拓展外部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并就与融资中国形成的新增融资租赁结算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比照外部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故中联重科担保部分不影响中联高机的独立性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2020年后,中联重科新增担保部分主要为标的公司与越秀租赁的1单试单业务以及标的公司与信达金租合作下产生的第二顺位担保(根据2023年6月,信达金租与中联重科、中联高机签署的补充协议),不影响中联高机的独立性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综上,中联重科为标的公司部分客户提供担保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代替标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中联重科该部分担保未向标的公司收取担保费用,不存在通过关联担保为标的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中联重科为标的公司部分客户提供担保不影响标的公司具备业务独立性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标的资产为客户向关联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比例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等同向非关联租赁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存在差异,标的资产计提担保损失的比例同非关联方是否一致,如存在差异,详细披露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关联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减轻标的资产担保义务做高标的资产利润的情形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为客户向关联融资租赁公司同非关联租赁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为关联方担保方式报告期内累计 合同金额截至报告期末 担保余额担保余额比例
融资中国差额担保10%539,477.4147,842.468.87%
光大金租差额担保10%78,223.116,836.018.74%
民生金租差额担保10%30,338.702,780.509.16%
招银金租全额担保29,494.1324,534.4883.18%
信达金租全额担保30,019.3825,102.5083.62%

报告期内,关联融资租赁公司融资中国的担保余额比例与非关联融资租赁公司光大金租及民生金租的担保余额比例基本一致,其担保比例亦一致;

标的公司向招银金租、信达金租提供的担保为全额担保,而向融资中国提供的担保为差额担保,故融资中国的担保余额比例与招银金租的担保余额比例存在差异。

标的公司为客户向关联融资租赁公司同非关联租赁公司提供担保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情况如下:

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为关联方核心回购条件追偿条款
融资中国当承租人连续90天未足额还款时(当承租人连续60天未足额还款时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垫付)标的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全部回购价款后,回购租赁物的所有权即由融资租赁公司转移给标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将请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权利转让给标
光大金租当承租人连续90天未足额还款时(当承租人连续60天未足额还款时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垫付)
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为关联方核心回购条件追偿条款
民生金租单一融资租赁合同下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且逾期天数超过60个自然日时或者累计6期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的公司。标的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标的公司付清回购价款后承租人不履行交付租赁物及其他相关义务的,标的公司有权以租赁物所有权人的名义直接向承租人追索。融资租赁公司为标的公司对承租人的追偿提供必要帮助
招银金租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租金持续30天的
信达金租单一融资租赁合同下承租人连续60个自然日未足额还款时或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未足额偿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标的公司与各融资租赁公司的上述权利义务条款均系商务谈判的结果,各融资租赁公司结合市场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内部管理考核要求、客户资金实力等因素,综合考虑与标的公司的回购及追偿条款,故各融资租赁公司之间回购条件存在一定差异。但各融资租赁公司均要求标的公司承担回购担保责任,且在标的公司回购后协助其对承租人进行追偿,各融资租赁公司间仅回购条件细则有所差异,不存在关联融资租赁公司对标的公司放宽担保政策的情形。标的公司计提担保损失的比例为未到期担保余额与客户未到期的租金余额孰高的1%,关联融资租赁公司与非关联融资租赁公司计提方法及比例保持一致,不存在差异,不存在关联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减轻标的公司担保义务做高标的公司利润的情形。

七、结合融资租赁模式与普通模式在定价、付款时间及方式、验收、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差异,回购、担保等相关条款,披露担保服务本身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融资租赁模式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结合融资租赁模式与普通模式在定价、付款时间及方式、验收、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差异,回购、担保等相关条款,披露担保服务本身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1、融资租赁模式与普通模式在定价、验收、售后服务等方面不存在差异,在付款时间及方式上存在差异

两类结算模式在定价、付款时间及方式、验收、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对比情况如下:

结算模式定价方式付款时间及 方式验收方式售后服务回购、担保条款
融资租赁模式由标的公司与客户/承租人协商定价客户支付首付款,剩余款项由融资租赁公司向标的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公司付款期限通常在45日内由客户进行验收由标的公司负责向客户提供售后服务,一般为产品整机、电气、液压部件质保2年、结构件质保5年(除违规操作、超载、碰撞造成的结构件变形外)被担保人均为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触发条件为承租人连续一段期间(通常为60天、90天等)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融资公司支付应付租金、逾期利息或其他费用,由担保人进行全额或差额(10%)担保
普通模式客户支付首付款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频率向标的公司支付,且付款期限在12个月内不涉及

标的公司融资租赁模式、普通模式下,定价方式、验收方式、售后服务方面不存在差异。付款时间及方式方面,普通模式下,客户支付首付款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频率支付款项,且付款期限在12个月内。而融资租赁模式下,客户支付首付款后,融资租赁公司将向客户支付剩余款项,融资租赁公司付款的期限通常在45日内。

2、担保服务本身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而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1)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2)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且以下三种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2.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2)该商品将

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2.3)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标的公司为选择融资租赁结算的客户所提供的担保服务为融资租赁结算模式的附加条件,客户不能选择单独购买担保服务,亦不能从标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服务本身(或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该项担保服务与合同中的高空作业机械存在高度的关联性,因此,不属于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二)融资租赁模式收入确认政策具备合理性、谨慎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为:获取经签署《产品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客户或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该收入确认政策是在标的公司与客户明确了双方的应履行的义务,且已履行实物转移义务,完成了控制权转移,在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收入,因此具备合理性。该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收入确认的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收入确认要求标的公司具体情况
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满足。标的公司、客户、融资租赁公司履行了各自的审批流程并签字盖章,承诺履行《产品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
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满足。《产品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了标的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内容、客户支付对价、支付期限等相关权利和义务条款
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满足。《产品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明确了交付产品后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期限
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满足。标的公司向客户交付产品,客户可以通过使用标的公司提供的产品获得经济利益,标的公司有权收到客户支付的对价,合同具备商业实质
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满足。融资租赁公司将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考查,且《产品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结算方式、结算期限等,并约定了未及时支付的违约条款。标的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因此,该收入确认政策符合标的公司的业务开展逻辑,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备合理性。

标的公司和同行业可比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公司名称收入确认政策
浙江鼎力公司根据销货申请发出货物,公司将产品送达合同约定地点并经客户签字确认。公司收到客户签收单后,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经确认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后开具销售发票,确认销售收入
临工重机公司根据签订的销售合同,按客户的要求发出产品并经客户签字确认后,确认销售收入;客户自提货物的,由客户委托的提货人在产品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后,确认销售收入
星邦智能融资租赁结算销售在取得客户签字的货物交接单,且客户支付首付款,同时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三方买卖合同确认收入
标的公司获取经签署《产品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客户或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

浙江鼎力、临工重机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均以客户签收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星邦智能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为在取得客户签字的货物交接单,客户支付首付款下确认收入。同行业可比公司均需取得客户签收单确认收入,标的公司需要客户签收才可确认收入的要求与同行业要求一致,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模式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八、结合分期结算模式下质量保证责任、退换货政策、款项结算条款等情况,披露在未收回全部款项前对商品风险报酬转移的判定依据,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结合分期结算模式下质量保证责任、退换货政策、款项结算条款等情况,披露在未收回全部款项前对商品风险报酬转移的判定依据

分期模式下质量保证条款、退换货政策、款项结算条款如下:

项目分期结算模式下的合同条款
质量保证条款产品主机及电气、液压零部件的质保期一般为1-3年,主要结构件质保期为5年
退换货政策产品质量符合规定,客户不得无故退换货,客户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退换货的,经核实确为质量问题后经审议流程后予以退换货
款项结算条款合同签订后一般要求客户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款,余款在合同约定的剩余分期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回款

标的公司分期结算模式、普通结算模式、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质量保证条款、退换货政策不存在差异,在款项结算条款方面分期结算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期支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标的公司分期结算模式下销售的产品,虽然销售对价尚未完全收回,但在签订销售合同、客户签收产品后,客户已取得该产品并能主导该产品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流入,同时在质量保证条款、退换货政策方面与其他结算模式不存在重大差异,仅款项结算条款约定分期支付。因此,签订销售合同并将产品交付给客户后,符合控制权转移的条件,标的公司完成了对商品风险报酬的转移。

(二)分期结算模式收入确认政策具备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差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分期结算模式下,标的公司将在获取签署《产品买卖合同》并取得客户或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如前所述,该政策是在标的公司对产品控制权完成转移时确认收入,具备合理性。

该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具体分析如下:

项目标的公司具体情况
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满足。标的公司、客户履行了各自的审批流程并签字盖章,承诺履行《产品买卖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
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满足。《产品买卖合同》约定了标的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内容、客户支付对价、支付期限等相关权利和义务条款
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满足。《产品买卖合同》明确了交付产品后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期限
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满足。标的公司向客户交付产品,客户可以通过使用标的公司提供的产品获得经济利益,标的公司有权收到客户支付的对价,合同具备商业实质
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满足。标的公司将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考查,确认资信较好后签订《产品买卖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方式、结算期限等,并约定了未及时支付的违约条款。标的公司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因此,该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备合理性。

标的公司和同行业可比公司分期结算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项目分期模式收入确认政策
浙江鼎力公司根据销货申请发出货物,公司将产品送达合同约定地点并经客户签字确认。公司收到客户签收单后,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经确认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后开具销售发票,确认销售收入
临工重机公司根据签订的销售合同,按客户的要求发出产品并经客户签字确认后,确认销售收入;客户自提货物的,由客户委托的提货人在产品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后,确认销售收入
星邦智能根据协议或订单发出商品,以对方签字的货物交接单为收入确认依据
标的公司获取经签署《产品买卖合同》及客户或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

同行业可比公司均以客户签收作为分期结算模式下收入确认的时点,故与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因此,标的公司分期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分期结算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收入确认具备合理性。

九、分期模式下长期应收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是否为关联方、余额、账龄、实际利率的确认、坏账计提比例、同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存在逾期情况

(一)标的公司长期应收款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分期模式下主要客户的长期应收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客户名称是否为关联方期末余额实际利率坏账准备
2023年1-8月
1浙江华铁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46,782.163.95%1,403.46
2东莞家锋32,170.103.50%、3.95%965.1
3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4,421.113.95%732.63
4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17,152.974.75%514.59
5Zoomlion Brasil Industria E Comerci de Maquinas Ltda12,077.873.00%362.34
合计132,604.203,978.13
2022年
1东莞家锋27,129.063.50%、3.95%813.87
序号客户名称是否为关联方期末余额实际利率坏账准备
2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6,915.513.95%807.47
3中联重科23,937.753.00%、3.50%、4.75%718.13
4Zoomlion Brasil Industria E Comerci de Maquinas Ltda3,978.853.00%119.37
5四川吉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2,645.294.75%79.36
合计84,606.462,538.19
2021年
1东莞家锋32,309.513.50%969.29
2中联重科15,651.113.50%、4.75%469.53
合计47,960.621,438.82
2020年
1中联重科21,734.663.50%、4.75%652.04
2东莞家锋4,872.643.50%146.18
合计26,607.30798.22

注:中联重科的长期应收款主要系资产注入前(2020年1-11月)的销售,对央企、国企的销售以及因无出口业务资质而通过中联重科进行代理报关出口的销售。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客户长期应收款期末余额分别为26,607.30万元、47,960.62万元、84,606.46万元和132,604.20万元,标的公司按照客户各期还款计划,以实际利率法折现计算期初长期应收款摊余成本,实际利率一般采用五年中长期贷款利率4.75%,基于客户采购量及资信水平,标的公司与部分大客户商定的实际利率为3.00%-3.95%。

(二)标的公司长期应收款逾期及账龄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分期结算模式下形成的应收款主要为未逾期款项,具体账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2023年8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未逾期307,068.6599.08%114,760.4998.92%61,235.5799.82%33,359.5499.73%
逾期1年内2,849.240.92%1,255.761.08%109.500.18%89.930.27%
逾期1-2年--------
账龄2023年8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逾期2-3年--------
小计309,917.88100.00%116,016.25100.00%61,345.07100.00%33,449.47100.00%
减:重分类至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142,019.5822,075.8013,384.466,842.17
账面余额167,898.3093,940.4447,960.6226,607.30

标的公司2020年末-2022年末的主要逾期款项至报告期末已全部收回,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分期结算模式下形成的应收款逾期金额为2,849.24万元,占账面余额比例为0.92%,占比较小,且低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3%,前三大主要逾期客户为中联重科、安徽海创建筑机械装备租赁有限公司和四川吉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逾期金额合计1,548.96万元,截至2023年10月31日,前述客户逾期部分回款比例分别为100%、100%和54.17%,主要逾期客户均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具有租金支付能力,逾期部分租金未来不可收回风险较小。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分期结算模式下形成的应收款主要为未逾期款项,不可回款风险较低,标的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已覆盖坏账风险。

(三)标的公司长期应收款的坏账计提比例为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针对长期应收款,标的公司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的简化模型计提坏账准备,坏账计提比例为3%。同行业可比公司长期应收款坏账计提比例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坏账计提方法计提比例
浙江鼎力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形成的长期应收采用3%坏帐比例计提坏账3%
临工重机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形成的长期应收平均采用4.87%坏帐比例计提坏账4.87%
星邦智能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形成的长期应收采用3%坏帐比例计提坏账3%
标的公司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形成的长期应收采用3%坏帐比例计提坏账3%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临工重机长期应收款坏账计提比例为4.87%,浙江鼎力和星邦智能长期应收款坏账计提比例均为3%,标的公司长期应收款坏账计提比例为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十、基于前述内容详细充分披露标的资产具体的销售模式,结合分期模式下剔除坏账和融资收益后的实际毛利率同普通销售的差异、融资租赁模式下剔除相关担保费用后的实际毛利率同普通销售的差异,报告期内标的资产两种模式销售规模的变动与行业趋势、可比公司是否一致、不同模式客户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等披露标的资产销售规模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放宽担保条件、变相放宽延长信用政策吸引客户、刺激销售的情形,相关销售模式是否具备可持续性,标的资产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标的公司具体的销售模式

标的公司具体的销售结算模式如下:

销售结算模式业务合同签订流程实物转移过程资金流转过程收入确认政策
普通结算模式由标的公司与客户签订《买卖合同》标的公司按照销售合同中客户指定的地点,安排物流将产品配送至指定交货地点由客户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向标的公司支付产品款项境内:获取经签署《产品买卖合同》及客户或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 境外:根据不同贸易模式,在签署《产品买卖合同》并取得报关单、提单或签收单时确认收入
分期结算模式由标的公司与客户签订《买卖合同》由客户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向标的公司分期支付产品款项
融资租赁结算模式融资租赁直租模式下,由标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买卖合同,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模式下,由标的公司和客户签订《买卖合同》,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由融资租赁公司向标的公司支付产品款项,或客户向标的公司支付首付款,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剩余款项获取经签署《产品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客户或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

境外销售方面,标的公司主要以普通结算方式为主,且不存在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二)结合分期模式下剔除坏账和融资收益后的实际毛利率同普通销售的差异、融资租赁模式下剔除相关担保费用后的实际毛利率同普通销售的差异,报告期内标的资产两种模式销售规模的变动与行业趋势、可比公司是否一致、不同模式客户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等披露标的资产销售规模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1、分期模式下剔除坏账和融资收益后的实际毛利率同普通销售的差异

分期结算模式下,利息收益将在收到分期款时冲减财务费用,本身不确认营业收入,不影响毛利率。将坏账剔除后,标的公司实际毛利率同普通销售的毛利率差异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分期结算模式收入193,801.7759,655.1329,609.3123,060.34
减:长期应收款坏账准备5,015.523,040.781,438.82798.22
调整后收入188,786.2556,614.3528,170.4922,262.12
分期结算模式成本160,080.8645,433.4726,112.4321,369.13
调整后毛利率15.21%19.75%7.31%4.01%
境内普通结算模式毛利率15.74%14.82%13.68%20.42%
差异-0.53%4.92%-6.38%-16.41%

注:分期结算模式主要在境内发生,因而与境内普通结算模式进行比较

标的公司在签订分期结算的销售合同时,价格的确认机制并非产品一般销售价格与分期利息加总,而是与客户磋商、谈判确认合同价格,并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各期回款金额。因此,销售价格主要取决于客户采购规模、合作情况等,而非结算模式本身,故与普通结算的毛利率存在一定的合理差异。

2020年度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系普通结算模式下客户采购规模小、采购单价较高,故毛利率较高。同时,分期结算模式下客户较集中,采购规模大,毛利率相对较低。因此,2020年度分期结算与普通结算的毛利率差异较大。

2、融资租赁模式下剔除相关担保费用后的实际毛利率同境内普通结算销售的毛利率不存在重大差异

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将预期担保损失剔除后,标的公司实际毛利率同境

内普通销售的毛利率差异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融资租赁结算模式收入103,297.21271,211.44223,257.3068,514.80
减:预计担保损失注5,934.005,232.033,081.32950.60
调整后收入97,363.21265,979.41220,175.9867,564.19
融资租赁结算模式成本77,317.97214,549.54184,111.6157,755.46
调整后毛利率20.59%19.34%16.38%14.52%
境内普通结算模式毛利率15.74%14.82%13.68%20.42%
差异4.85%4.51%2.70%-5.90%

注:预计担保损失包含关联方预计担保损失,计算方式为关联方担保余额乘1%;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均在境内发生,因而与境内普通结算模式进行比较经过测算,剔除预计担保损失后,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实际毛利率与普通结算的毛利率差异分别为-5.90%、2.70%、4.51%和4.85%。销售价格的确认机制为标的公司与客户根据采购规模、合作历史等因素谈判确认,而非根据结算模式,故融资租赁结算与普通结算的毛利率存在一定的合理差异。

3、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两种模式销售规模的变动与行业趋势、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

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融资租赁结算模式收入的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如下:

可比公司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浙江鼎力未披露未披露未披露未披露
临工重机未披露44.05%37.22%26.96%
星邦智能未披露52.74%70.21%63.26%
平均值-48.40%53.71%45.11%
标的公司24.68%59.46%75.35%67.14%

注:星邦智能2022年度未披露,表中数据为2022年1-9月数据;临工重机数据仅包括高空作业机械板块

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分期结算模式收入的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如下:

可比公司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浙江鼎力未披露未披露未披露未披露
临工重机未披露0.39%5.75%4.78%
星邦智能未披露9.03%3.70%13.24%
平均值-4.71%4.73%9.01%
标的公司46.31%13.08%9.99%22.59%

注:星邦智能2022年度未披露,表中数据为2022年1-9月数据;临工重机数据仅包括高空作业机械板块报告期各期,上述两类模式占比合计分别为89.73%、85.34%、72.54%和

71.00%,占比逐年下降。同时,标的公司分期结算模式占比呈现上升趋势,融资租赁结算模式的占比呈下降趋势。

一方面,在境外稳定的设备更新需求与新兴国家大量的设备新增需求驱动下,标的公司境外销售业务的占比逐渐提高。而境外客户普遍采取传统稳定的普通结算模式开展采购,故普通结算模式占比逐渐提升,分期、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占比下降。另一方面,经过近年来持续稳健的业务发展,标的公司的经营规模、资金实力、行业影响力显著提升,资本实力进一步增强,自身能够为客户提供较长信用期,具备满足客户多样化结算模式需求的能力,因而标的公司逐渐发展分期结算模式,故分期结算模式占比提高,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占比下降。报告期各期,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分期结算模式占比合计分别为89.73%、

85.34%、72.54%和71.00%,占比逐年下降。而同时期的营业收入则高速增长。因此标的公司并非通过两类结算方式扩大销售业绩。

4、不同模式客户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1)普通结算模式下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

单位:万元

序号客户名称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2023年1-8月
1ABPOPA16,698.853.99%
2渝发设备租赁(天津)有限公司15,104.863.61%
序号客户名称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3宏信建发13,622.943.26%
4MATECO7,116.301.70%
5Bac Investment sp.zo.o6,374.681.52%
合计58,917.6414.08%
2022年度
1宏信建发52,775.9511.57%
2MATECO6,097.291.34%
3ABPOPA5,409.341.19%
4D.J. Bac Verkoop. B.V.4,086.910.90%
5ACCESS LIFT EQUIPMENT GROUP, SOCIED3,543.850.78%
合计71,913.3415.77%
2021年度
1宏信建发18,913.396.38%
2Bac Investment sp.zo.o1,807.950.61%
3D.J. Bac Verkoop. B.V.1,746.080.59%
4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主体1,161.070.39%
5GM S.A. de C.V.及其关联方1,139.820.38%
合计24,768.318.36%
2020年度
1ССК Звезда1,429.671.40%
2D.J. Bac Verkoop. B.V.902.080.88%
3ABPOPA867.160.85%
4Bac Investment sp.zo.o540.360.53%
5四川吉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518.820.51%
合计4,258.084.17%

注:四川吉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四川吉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吉星成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金金鑫实业有限公司;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主体包括安徽海创建筑机械装备租赁有限公司、阜阳中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共59个主体;GM S.A. de C.V.及其关联方包括GM S.A. de C.V.和GI S.A. de C.V.

(2)分期结算模式下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

单位:万元

序号客户名称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序号客户名称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2023年1-8月
1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96,968.1323.17%
2华铁应急49,812.0411.90%
3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主体7,941.031.90%
4RPH LTDA4,520.761.08%
5LOCAR GUINDASTES E TRANSPORTES INTERMODAIS S.A..4,392.151.05%
合计163,634.1139.10%
2022年度
1华铁应急25,120.575.51%
2LOCAR GUINDASTES E TRANSPORTES INTERMODAIS S.A.13,208.052.90%
3四川吉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及其关联方2,550.100.56%
4DE Rental Co.2,373.180.52%
5东莞家锋1,350.060.30%
合计44,601.969.78%
2021年度
1东莞家锋28,686.529.68%
2ACEE J.V.457.130.15%
3DE Rental Co.152.690.05%
4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129.540.04%
5中国石化塔河炼化有限责任公司72.480.02%
合计29,498.369.96%
2020年度
1东莞家锋22,946.6022.48%
2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59.410.06%
3中材科技(阜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54.330.05%
4---
5---
合计23,060.3422.59%

注: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分期结算模式向标的公司采购后,将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给其他设备租赁公司,并由设备租赁公司进一步经营租赁至终端用户使用;注:华铁应急包括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华铁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华铁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主体包括安徽海创建筑机械装备租赁有限公司、阜阳中康建筑

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共59个主体;四川吉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四川吉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吉星成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金金鑫实业有限公司

(3)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

单位:万元

序号客户名称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2023年1-8月
1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15,009.793.59%
2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6,357.821.52%
3上海方沙实业有限公司5,279.301.26%
4上海金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534.310.61%
5杭州中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2,240.510.54%
合计31,421.737.51%
2022年度
1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33,382.477.32%
2通冠机械24,416.955.35%
3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主体24,335.695.34%
4华铁应急21,760.974.77%
5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21,322.614.67%
合计125,218.6927.45%
2021年度
1华铁应急41,157.1413.89%
2百城联合9,399.783.17%
3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主体6,789.102.29%
4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11,344.513.83%
5通冠机械31,656.3510.68%
合计100,346.8733.87%
2020年度
1华铁应急32,743.1232.08%
2可进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1,469.891.44%
3四川吉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3,180.763.12%
4深圳市业盛建机租赁有限公司2,559.452.51%
5南京万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2,563.562.51%
序号客户名称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合计42,516.7741.66%

注:华铁应急包括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华铁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华铁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天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神力机械有限公司;百城联合包括百城联合(广州)租赁有限公司、百城联合(天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百港城实业有限公司、天津百城瑞信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市诚瑞丰科技有限公司、郑州百城联合租赁有限公司;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主体包括安徽海创建筑机械装备租赁有限公司、阜阳中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共59个主体;通冠机械包括通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通冠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吉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四川吉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吉星成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金金鑫实业有限公司对于高空作业机械,下游客户以大型设备租赁商为主,采购量较大,往往选择分期结算、融资租赁结算的方式,以缓解短期内大量结算的资金压力。但是融资租赁结算往往需额外承担利息成本,标的公司分期结算下实际利率主要为4.75%,而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的实际利率主要在5.00%至6.00%之间,因此选择以分期结算模式进行采购的客户逐渐增加。此外,相比于分期结算模式,融资租赁结算模式除与标的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外,还需要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销售流程相对复杂,客户出于简化流程、提升采购效率的需求,更倾向于选择分期结算模式。

普通结算方式的主要客户一般为境外客户,以及境内资金实力较强的客户,例如宏信建发等。高空作业机械在境外市场起源较早,市场发展更加成熟,境外客户一般采取传统稳定的普通结算模式开展采购。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在境外以普通结算模式销售高空作业机械的比例分别为100%、96.02%、77.54%和85.41%,占比较高。因此,标的公司各结算模式下客户的分布具备合理性。

5、标的公司销售规模快速增长并非来源于通过分期结算、融资租赁结算等条款变相给予客户优惠而促进销售,而来源于行业需求的景气及自身竞争力的不断提升

(1)标的公司并未通过分期结算、融资租赁结算等条款变相给予客户优惠

而促进销售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分期结算的政策保持稳定,在自身资本实力增强的情况下,分期结算模式占比逐渐提高,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占比逐渐降低。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两类结算模式占比合计分别为89.73%、85.34%、72.54%和

71.00%,占比逐年下降,而同期的营业收入则高速增长。因此标的公司并非通过两类结算方式扩大销售业绩。

(2)标的公司销售规模快速增长来源于行业需求的景气及自身竞争力的不断提升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02,062.69万元、296,296.27万元、456,137.68万元和418,474.37万元,2020年至2022年复合增长率为

111.40%。

行业需求方面,国内市场在经济性、安全性因素的驱动下,高空作业机械使用场景不断扩大,市场需求保持增长趋势;境外市场方面,在发达国家稳定的设备更新需求与新兴国家大量的设备新增需求驱动下,境外市场需求同样保持高速增长。

标的公司竞争力方面,标的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在剪叉式产品研发技术水平与海外高机厂商持平的基础上,率先实现臂式产品的技术突破,持续推出58米、68米、72米超高米段产品。同时,标的公司把握全球碳中和趋势,率先推出剪叉式锂电系列产品,并逐渐实现电动化臂式产品的研发制造,整体产品线的电动化比例超过90%。

标的公司持续建设营销渠道,已经在国内建立起全面覆盖的营销服务网络,并与宏信建发、华铁应急等大型头部租赁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国内市场快速发展的基础上,标的公司逐步建设海外子公司等市场渠道,目前产品销售已覆盖各大洲,在欧美发达国家及“一带一路”国家等获得广泛应用。

因此,标的公司销售规模快速增长并非来源于通过分期结算、融资租赁结算等条款变相给予客户优惠而促进销售,而来源于行业需求的景气及自身竞争力的不断提升。

(三)标的公司不存在通过放宽担保条件、变相放宽延长信用政策吸引客户、刺激销售的情形,相关销售模式具备可持续性,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标的公司不存在通过放宽担保条件吸引客户、刺激销售的情形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积极建立与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合作,并通过10%的差额担保方式降低自身的担保余额,降低因担保产生的经营风险,不存在通过放宽担保条件吸引客户、刺激销售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担保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00%、23.44%、

25.56%和29.60%,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临工重机未披露36.46%69.09%92.48%
星邦智能未披露83.10%141.60%
平均值36.46%76.10%117.04%
标的公司29.60%25.56%23.44%0.00%

注:浙江鼎力有全资融资租赁子公司,无需为客户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故浙江鼎力对外担保余额较低,计算平均值时未纳入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业绩大幅增长,但融资担保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保持稳定,2020年度因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因而比例为0.00%。同时,标的公司融资担保余额亦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因此,标的公司不存在放款担保条件吸引客户、刺激销售的情况。

2、标的公司不存在通过变相放宽延长信用政策吸引客户、刺激销售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两类结算方式还款期限的情况如下:

单位:月

结算方式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区间平均数区间平均数区间平均数区间平均数
融资租赁结算12-6857.3612-7857.5812-7563.1412-7260.05
分期结算13-6653.9213-6651.2213-7064.8013-6665.94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付款的期限分别在12-72个月、12-75个月、12-78个月、12-68个月之间,平均还款期限为60.05个月、63.14个月、57.58个月、57.36个月,还款期限小幅缩短;分期结算模式下,客户的账期主要在13-66期之间,平均还款期限为65.94个月、

64.80个月、51.22个月、53.92个月,还款期限小幅缩短。因此,上述两类结算方式的信用期限有所缩短,不存在放宽延长信用政策的情况。标的公司不存在通过放宽担保条件、变相放宽延长信用政策吸引客户、刺激销售的情形。

3、销售模式具备可持续性,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由于高空作业机械具有使用频率高、使用时间灵活等特点,直接购买设备又面临着闲置成本和资金压力,高空作业机械产品在发明并广泛应用的过程中,主机厂与终端客户之间的链接、展业、应用即形成了以租赁为主的商业模式。而租赁商往往大批量采购设备,因此将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因而一般通过融资租赁结算、分期结算的买方信贷方式同制造商结算,以减少资金压力。

标的公司主要的下游客户,即设备租赁商普遍通过分期结算、融资租赁结算等买方信贷模式购买高空作业机械产品。以分期结算、融资租赁为代表的模式属于国际通行方式,在具有“价值高、寿命长、需求广”等特点的飞机、车辆、机床、机械设备等领域广泛应用。同行业可比公司浙江鼎力、临工重机、星邦智能均通过该等买方信贷方式进行业务开展,因而标的公司销售商品的结算模式与行业趋势一致,具备可持续性。

如上所述,标的公司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十一、补充披露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十一、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模式情况分析”中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基本情况及担保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四、交易标的的盈利

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一)营业收入分析”中补充披露担保服务本身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融资租赁模式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未收回全部款项前对商品风险报酬转移的判定依据,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 财务会计信息/二、交易标的重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一)交易标的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中补充披露担保服务本身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融资租赁模式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市公已在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 财务会计信息/二、交易标的重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一)交易标的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披露在未收回全部款项前对商品风险报酬转移的判定依据,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三、交易标的的财务状况分析/(一)资产构成分析/3、非流动资产分析/(1)长期应收款”中补充披露了分期模式下长期应收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是否为关联方、余额、账龄、实际利率的确认、坏账计提比例、同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存在逾期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四、交易标的的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一)营业收入分析”中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具体的销售模式,标的公司销售规模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放宽担保条件、变相放宽延长信用政策吸引客户、刺激销售的情形,相关销售模式是否具备可持续性,标的公司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十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对于上述事项,评估师履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程序

1、获取融资租赁公司与标的公司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和回购担保协议,分析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担保方式;

2、查阅融资租赁公司的工商信息等公开资料,并取得标的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明细,确认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资质,了解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规模;

3、获取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模式的销售收入明细,对比分析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和普通结算模式的销售情况及单价差异情况;

4、获取标的公司各期末的担保余额明细,并获取标的公司担保余额前5名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资料,分析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偿债风险;

5、查阅同行业公司的年报、招股说明书等公开资料,比较标的公司与同行业公司的融资租赁结算模式披露情况及担保余额口径;

6、获取标的公司垫付和回购明细,测算标的公司坏账准备和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

7、获取标的公司销售明细,并对抽取融资租赁结算模式订单、分期结算模式订单梳理合同条款、检查相关单据,分析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8、获取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长期应收款明细表、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执行复核、重新计算程序,确认坏账准备计提准确性;查询同行业公司会计政策并进行对比,分析长期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9、查询同行业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及高空作业行业研究报告,了解同行业公司业务模式、收入确认政策、担保余额情况,与标的公司进行比较;

10、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走访,了解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情况。

(二)核查意见

1、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包括融资中国、融资北京、光大金租、信达金租、招银金租、民生金租、越秀租赁等,均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标的公司可以为客户推荐融资租赁公司,并由客户自主选择;融

资租赁结算模式平均单价与普通租赁结算模式平均单价不存在重大差异;

2、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担保方式分为全额担保、差额担保及保证金担保,担保期限与租赁期具有匹配性;标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积极向被担保人追偿;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相关模式符合《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与行业通用模式不存在差异;

3、2023年1-8月,采取融资租赁结算方式购买标的公司产品的前五大客户的担保余额为57,125.67万元;标的公司对主要客户的担保比例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主要被担保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截至2023年8月31日,标的公司为主要被担保人支付的回购、垫付款金额合计为21.75万元,金额较小,目前已全部收回,不会导致标的公司面临重大偿债风险;

4、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实际支付的金额分别为0万元、

36.05万元、3,454.02万元和457.04万元,合计3,947.1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01%、0.75%和0.11%,对业绩影响较小;2023年1-8月,标的公司采取融资租赁结算方式购买标的公司产品的前五大客户的财务状况较好,不会导致标的公司面临重大偿债风险;标的公司预计担保损失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较不存在重大差异,标的公司预计担保损失的计提充分谨慎;交易后,如因标的公司履行超出计提部分的担保责任而产生增量损失,标的公司在履行相应的回购、垫付等担保责任后,将积极向被担保人追偿。

5、报告期内,中联重科为标的公司部分客户提供担保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代替标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中联重科该部分担保未向标的公司收取担保费用,不存在通过关联担保为标的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故中联重科为标的公司部分客户提供担保不影响标的公司具备业务独立性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6、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为客户向关联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比例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等同向非关联租赁公司提供担保存在差异,主要系各融资租赁公司间担保方式及担保条款存在差异;标的公司对关联方和非关联方融资租赁公司的担保损失计提比例一致,不存在关联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减轻标的公司担保义务做高标的公司利润的情形;

7、标的公司为融资租赁结算的客户所提供的担保服务为融资租赁结算模式的附加条件,客户不能选择单独购买担保服务,亦不能从标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服务本身(或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该项担保服务与合同中的高空作业机械存在高度的关联性,因此,担保不属于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收入确认政策是在标的公司与客户明确了双方的应履行的义务,且已履行实物转移义务,完成了控制权转移,在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收入,具备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差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8、标的公司分期结算模式下销售的产品,虽然销售对价尚未完全收回,但在签订销售合同、客户签收产品后,客户已取得该产品并能主导该产品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流入,同时在质量保证条款、退换货政策方面与其他结算模式不存在重大差异,仅款项结算条款约定分期支付,标的公司完成了对商品风险报酬的转移;标的公司分期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分期结算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

9、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分期结算模式下形成的应收款主要为未到期款项,无法回款风险较低,标的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已覆盖坏账风险,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分期结算模式下形成的应收款逾期金额占比较小,且低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3%;标的公司长期应收款坏账计提比例为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10、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的信用政策保持稳定,各类结算模式的主要客户存在差异,原因系客户根据自身资金实力、业务规模等情况进行的选择。因此,不同模式下客户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标的公司并未通过分期结算、融资租赁结算等条款变相给予客户优惠而促进销售,销售模式具备可持续性,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问题十五、

申请文件显示:(1)本次交易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标的资产100%股权的评估值为942,387.00万元,增值率183.91%;(2)2022年标的资产新开拓租赁业务,近一年及一期收入分别为357.48万元和285.98万元,主要系出租高空作业机械设备给宏信建发取得的租金收入,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

2022年8月,租赁期限为12个月,本次评估假设合同到期后,宏信建发会一直续租该批设备;(3)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产能利用率在95%以上,收益法预测中预测期内收入将持续增长;(4)收益法预测中,预计标的资产预测期毛利率维持在22%-23%之间;(5)报告期内因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建成之前未持有较大面积的办公设施,标的资产管理费用中的折旧摊销与修缮维护费用低,导致标的资产管理费用率低于可比公司;在收益法评估中,在历史年度基础上,基于现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规模,剔除不合理费用后预测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预测期内管理费用率低于报告期平均水平;(6)收益法评估中预测年度的担保损失按历史年度计提的预计担保损失占国内融资租赁结算方式中标的资产担保对应销售收入的加权平均比例0.87%进行测算;(7)收益法评估中,根据标的资产投资规划等预测资本性支出,其中2024年和2025年投资计划合计金额为2.13亿元;标的资产在建工程中“智慧产业城高机园区建设”项目预算金额21.05亿元,截至评估基准日,累计投入比例62.25%,按预算仍需投入7.95亿元。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相关设备的经济寿命、宏信建发租赁的具体用途、租赁合同是否存在相关条款的动披露评估中假设宏信建发会一直续租该批设备的原因及合理性,评估中对租赁收入的预测情况,相关收入对评估值的具体影响,截至回函日宏信建发的续租情况,同预测假设是否存在差异;(2)收入预测的具体情况,包括各类产品数量、单价、海内外销量,单价和报告期是否存在差异,并结合标的资产产能规划情况、订单及客户需求、标的资产市占率等披露销售单价和销量预测的依据及合理性,收入预测是否客观审慎;(3)营业成本预测具体情况,并结合报告期内单位成本及毛利率的变动情况、未来年度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变动趋势、市场竞争格局、标的资产的核心优势及可持续性,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等,披露预计预测期内毛利率在22%-23%之间的依据及合理性;(4)不合理费用的明细、金额和认定依据,预测管理费用时是否充分考虑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建成对折旧摊销及修缮维护费用等的影响,相关费用的预测是否审慎充分;(5)结合报告期内实际担保损失和预计担保损失的差异,由中联重科提供担保客户同由标的资产提供担保客户在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的差异,预测期内预计关联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

预计担保损失比例波动的原因等补充披露按0.87%测算预计担保损失的合理性;

(6)结合标的资产现有产能水平、产能利用率情况、在建工程建设进度及产能释放情况、未来年度扩展计划等,补充披露未来年度销售数量与其产能规模的匹配性,资本性支出的预测中是否考虑在建或拟扩建工程项目后续投入,相关预测是否客观充分;(7)截至回函日,标的资产经营业绩实现情况,与预测数据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是,进一步披露原因及对本次交易评估定价的影响;

(8)基于前述内容,补充披露评估中相关参数的选取是否审慎、合理,基准日后的实际经营情况对评估值是否存在影响,预测业绩是否具备可实现性,标的资产定价是否公允,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答复:

一、结合相关设备的经济寿命、宏信建发租赁的具体用途、租赁合同是否存在相关条款,披露评估中假设宏信建发会一直续租该批设备的原因及合理性,评估中对租赁收入的预测情况,相关收入对评估值的具体影响,截至回函日宏信建发的续租情况,同预测假设是否存在差异

(一)结合相关设备的经济寿命、宏信建发租赁的具体用途、租赁合同是否存在相关条款,披露评估中假设宏信建发会一直续租该批设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经营性租赁收入系出租固定资产中的888台高空作业机械设备给宏信建发取得的租金收入,宏信建发租赁的具体用途为对外出租,888台高空作业机械设备的经济寿命为10年。本次评估假设该等经营性租赁业务长期持续,并在资本性支出中考虑了相关租赁设备更新成本。

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2023年4月30日,中联高机与宏信建发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22年8月20日,租赁期限为自起租日起12个月。该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到期后该批设备的处理方式。考虑到宏信建发租入设备的具体用途为对外出租且其对外出租业务具有持续性,同时截至评估基准日时无迹象表明宏信建发不会续租设备,因此本次评估假设宏信建发持续租赁该批设备。

(二)评估中对租赁收入的预测情况,相关收入对评估值的具体影响

1、租赁收入的预测情况

本次收益法评估假设相关租赁合同到期后,宏信建发会一直续租该批设备,并考虑设备更新的相关成本。在此基础上,对于标的公司经营性租赁业务的预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5-12月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永续期
经营性租赁收入571.97857.95857.95857.95857.95857.95857.95
经营性租赁成本344.62514.36514.36514.36514.36514.36521.66
毛利润227.35343.59343.59343.59343.59343.59336.29

2、相关收入对评估值的具体影响

由于历史期标的公司经营性租赁收入仅来源于向宏信建发出租设备,本次评估基于谨慎性原则,假设预测期该类业务收入无增长,保持稳定。预测期经营性租赁收入占总收入比重极低,且逐年降低,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5-12月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永续期
经营性租赁收入571.97857.95857.95857.95857.95857.95857.95
总收入387,108.12657,840.76760,986.73861,940.79941,681.29970,910.09970,910.09
经营性租赁收入占比0.15%0.13%0.11%0.10%0.09%0.09%0.09%

若评估基准日不考虑标的公司的经营租赁业务,将相关租赁设备确认为溢余资产,则标的公司的评估值将变更为943,384.00万元,增加997.00万元,差异率为0.11%。

综上,本次评估中经营性租赁业务收入预测的占比极低,且不同假设情形下评估值差异极小。因此,经营性租赁收入预测对本次评估值的影响较小。

(三)截至回函日宏信建发的续租情况,同预测假设是否存在差异

2023年8月,宏信建发与标的公司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租赁838台高空作业机械设备,年租金778.03万元,租赁期为12个月。

此外,2023年8月,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标的公司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租赁43台高空机械设备,租赁期为12个月,年租金为55.93万元。因此,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对外出租的高空作业机械设备实际情况与评估预测差异较小,具体对比如下:

项目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差额差异率
租赁设备数量(台)881888-7-0.79%
年租金(万元)833.97857.95-23.98-2.80%

二、收入预测的具体情况,包括各类产品数量、单价、海内外销量,单价和报告期是否存在差异,并结合标的资产产能规划情况、订单及客户需求、标的资产市占率等披露销售单价和销量预测的依据及合理性,收入预测是否客观审慎

(一)收入预测的具体情况,包括各类产品数量、单价、海内外销量,单价和报告期是否存在差异

1、各类产品数量、单价、海内外销量预测情况

标的公司高空作业机械产品分为剪叉式和臂式(包括直臂和曲臂)两大类,并根据不同作业米段进一步细分为剪叉-6米及以下、剪叉-6-14米、剪叉-16米及以上、臂式-直臂-30米及以下、臂式-直臂-30米以上、臂式-曲臂-20米及以下、臂式-曲臂-20米以上7个品类。

本次评估预测中,将7个品类的产品销量和价格均区分国内和海外分别进行预测,具体预测情况如下:

产品或服务名称年度/项目历史年度预测年度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 1-4月2023年 5-12月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永续期
剪叉-6米及以下-国内销售量(台)3,343.0012,678.0018,069.008,341.0011,354.0021,271.0022,760.0024,126.0024,850.0025,347.0025,347.00
销售单价 (万元/台)4.654.374.213.843.843.823.803.783.763.743.74
销售收入 (万元)15,559.1255,449.3076,092.1731,998.1643,556.7881,192.8786,442.1291,172.0193,438.4694,830.7194,830.71
剪叉-6-14米-国内销售量(台)3,579.0010,582.0012,819.006,563.008,820.0014,922.0015,967.0016,925.0017,433.0017,782.0017,782.00
销售单价 (万元/台)7.046.466.356.036.036.005.975.945.915.885.88
销售收入 (万元)25,213.6868,401.6081,412.5239,549.5853,150.5989,472.5195,259.65100,470.24102,968.40104,504.62104,504.62
剪叉-16米及以上-国内销售量(台)48.0055.00131.0022.00119.00151.00162.00172.00177.00181.00181.00
销售单价 (万元/台)27.6125.6624.5024.8924.8924.8224.7424.6724.6024.5224.52
销售收入 (万元)1,325.091,411.493,209.63547.662,962.373,747.694,008.644,243.324,353.574,438.604,438.60
臂式-直臂-30米及以下-国内销售量(台)672.002,150.003,492.001,342.002,779.004,616.005,078.005,484.005,923.006,101.006,101.00
销售单价 (万元/台)42.6840.1039.9436.4236.4236.6036.7936.9737.1637.3437.34
销售收入 (万元)28,682.7886,208.25139,481.6248,878.55101,217.21168,965.36186,805.91202,750.27220,075.54227,822.77227,822.77
臂式-直臂-30米以上-国内销售量(台)139.00425.00464.00166.00368.00603.00669.00729.00780.00803.00803.00
销售单价 (万元/台)66.4970.1173.8865.3865.3865.7166.0366.3666.7067.0367.03
销售收入 (万元)9,241.8829,796.3534,281.8810,852.8424,059.3239,620.4044,176.7548,379.4852,022.8853,824.6753,824.67
产品或服务名称年度/项目历史年度预测年度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 1-4月2023年 5-12月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永续期
臂式-曲臂-20米及以下-国内销售量(台)547.001,447.001,480.00339.001,437.002,042.002,287.002,516.002,717.002,799.002,799.00
销售单价 (万元/台)27.2726.3526.3325.0325.0325.1525.2825.4025.5325.6625.66
销售收入 (万元)14,915.3538,126.3838,974.648,483.6435,961.6251,357.5457,807.0463,913.3069,364.3571,815.0871,815.08
臂式-曲臂-20米以上-国内销售量(台)2.0034.0073.0083.0041.0099.00110.00120.00128.00132.00132.00
销售单价 (万元/台)55.0946.7738.6334.5534.5534.7234.9035.0735.2535.4235.42
销售收入 (万元)110.171,590.142,819.992,867.651,416.553,437.553,838.604,208.504,511.514,675.764,675.76
国内销量合计(台)8,330.0027,371.0036,528.0016,856.0024,918.0043,704.0047,033.0050,072.0052,008.0053,145.0053,145.00
国内销售收入合计(万元)95,048.06280,983.52376,272.44143,178.09262,324.43437,793.92478,338.70515,137.12546,734.71561,912.20561,912.20
剪叉-6米及以下-海外销售量(台)276.00654.002,313.00822.003,804.006,014.007,217.008,372.009,377.009,658.009,658.00
销售单价 (万元/台)3.614.425.025.005.055.105.135.155.185.215.21
销售收入 (万元)997.692,891.3211,604.404,112.5419,222.0830,693.3737,017.2343,156.1348,578.4050,284.3250,284.32
剪叉-6-14米-海外销售量(台)321.00750.002,341.00882.003,800.006,087.007,304.008,473.009,490.009,775.009,775.00
销售单价 (万元/台)7.237.057.818.237.988.028.068.108.148.188.18
销售收入 (万元)2,321.595,288.0618,273.017,257.5330,330.2248,827.1458,882.3168,647.9277,272.0579,990.6179,990.61
剪叉-16米及以上-海外销售量(台)10.005.0099.0071.00107.00214.00471.00754.00905.00932.00932.00
销售单价 (万元/台)26.7827.1427.0228.7829.0729.5030.0930.6931.3131.6231.62
产品或服务名称年度/项目历史年度预测年度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 1-4月2023年 5-12月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永续期
销售收入 (万元)267.80135.682,675.322,043.293,110.126,313.5514,173.6223,143.6228,334.0529,471.1729,471.17
臂式-直臂-30米及以下-海外销售量(台)60.0062.00261.00110.00334.00622.00964.001,350.001,620.001,669.001,669.00
销售单价 (万元/台)37.3035.6043.8248.4048.6448.8949.1349.3849.6249.8749.87
销售收入 (万元)2,238.042,207.2711,437.185,324.1116,246.7730,407.2347,361.9666,658.0280,389.5783,235.2283,235.22
臂式-直臂-30米以上-海外销售量(台)2.0010.0031.0013.0061.0096.00120.00144.00158.00163.00163.00
销售单价 (万元/台)57.1262.4580.43102.85100.79101.30101.80102.31102.82103.34103.34
销售收入 (万元)114.23624.542,493.371,337.066,148.409,724.5612,216.4714,733.0716,246.2716,844.2016,844.20
臂式-曲臂-20米及以下-海外销售量(台)40.00128.001,049.00433.001,455.002,643.003,172.003,648.004,013.004,133.004,133.00
销售单价 (万元/台)25.8227.0027.7029.1029.2529.3929.5429.6929.8429.9829.98
销售收入 (万元)1,032.623,455.9029,053.5712,600.6342,553.3277,684.3793,699.17108,298.75119,730.24123,927.06123,927.06
臂式-曲臂-20米以上-海外销售量(台)1.0013.0076.00106.00111.00260.00307.00353.00388.00400.00400.00
销售单价 (万元/台)42.6554.6152.2559.1759.4759.7660.0660.3660.6760.9760.97
销售收入 (万元)42.65709.983,970.916,272.126,600.8115,538.6618,439.3121,308.2223,538.0424,387.3524,387.35
海外销量合计(台)710.001,622.006,170.002,437.009,672.0015,936.0019,555.0023,094.0025,951.0026,730.0026,730.00
海外销售收入合计(万元)7,014.6315,312.7679,507.7638,947.28124,211.72219,188.89281,790.07345,945.72394,088.63408,139.93408,139.93
经营性租赁收入销售收入 (万元)--357.48285.98571.97857.95857.95857.95857.95857.95857.95
产品或服务名称年度/项目历史年度预测年度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 1-4月2023年 5-12月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永续期
总计销售收入 (万元)102,062.69296,296.27456,137.68182,411.35387,108.12657,840.76760,986.73861,940.79941,681.29970,910.09970,910.09

2、各类产品预测销售单价和报告期差异情况

本次评估预测结合标的公司各类产品实际情况和细分市场发展趋势,在历史期最后一期销售单价的基础上对各类产品的销售单价增长率进行了预测。预测期各期销售单价预测结果及与历史期最新一期的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元/台

产品名称项目报告期预测年度
2023年1-4月2023年5-12月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永续期
剪叉-6米及以下-国内销售单价38,362.5038,362.5038,170.6937,979.8437,789.9437,600.9937,412.9937,412.99
差额---191.81-382.66-572.56-761.51-949.51-949.51
差异率-0.00%-0.50%-1.00%-1.49%-1.99%-2.48%-2.48%
剪叉-6-14米-国内销售单价60,261.4460,261.4459,960.1359,660.3359,362.0359,065.2258,769.8958,769.89
差额---301.31-601.11-899.41-1,196.22-1,491.55-1,491.55
差异率-0.00%-0.50%-1.00%-1.49%-1.99%-2.48%-2.48%
剪叉-16米及以上-国内销售单价248,938.27248,938.27248,191.46247,446.89246,704.55245,964.44245,226.55245,226.55
差额---746.81-1,491.38-2,233.72-2,973.83-3,711.72-3,711.72
差异率-0.00%-0.30%-0.60%-0.90%-1.19%-1.49%-1.49%
产品名称项目报告期预测年度
2023年1-4月2023年5-12月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永续期
臂式-直臂-30米及以下-国内销售单价364,221.69364,221.69366,042.80367,873.01369,712.38371,560.94373,418.74373,418.74
差额--1,821.113,651.325,490.697,339.259,197.059,197.05
差异率-0.00%0.50%1.00%1.51%2.02%2.53%2.53%
臂式-直臂-30米以上-国内销售单价653,785.84653,785.84657,054.77660,340.04663,641.74666,959.95670,294.75670,294.75
差额--3,268.936,554.209,855.9013,174.1116,508.9116,508.91
差异率-0.00%0.50%1.00%1.51%2.02%2.53%2.53%
臂式-曲臂-20米及以下-国内销售单价250,254.82250,254.82251,506.09252,763.62254,027.44255,297.58256,574.07256,574.07
差额--1,251.272,508.803,772.625,042.766,319.256,319.25
差异率-0.00%0.50%1.00%1.51%2.02%2.53%2.53%
臂式-曲臂-20米以上-国内销售单价345,499.62345,499.62347,227.12348,963.26350,708.08352,461.62354,223.93354,223.93
差额--1,727.503,463.645,208.466,962.008,724.318,724.31
差异率-0.00%0.50%1.00%1.51%2.02%2.53%2.53%
剪叉-6米及以下-海外销售单价50,030.9150,531.2251,036.5351,291.7151,548.1751,805.9152,064.9452,064.94
差额-500.311,005.621,260.801,517.261,775.002,034.032,034.03
差异率-1.00%2.01%2.52%3.03%3.55%4.07%4.07%
剪叉-6-14米-海外销售单价82,284.9279,816.3780,215.4580,616.5381,019.6181,424.7181,831.8381,831.83
差额--2,468.55-2,069.47-1,668.39-1,265.31-860.21-453.09-453.09
差异率--3.00%-2.52%-2.03%-1.54%-1.05%-0.55%-0.55%
产品名称项目报告期预测年度
2023年1-4月2023年5-12月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永续期
剪叉-16米及以上-海外销售单价287,787.68290,665.56295,025.54300,926.05306,944.57313,083.46316,214.29316,214.29
差额-2,877.887,237.8613,138.3719,156.8925,295.7828,426.6128,426.61
差异率-1.00%2.51%4.57%6.66%8.79%9.88%9.88%
臂式-直臂-30米及以下-海外销售单价484,010.08486,430.13488,862.28491,306.59493,763.12496,231.94498,713.10498,713.10
差额-2,420.054,852.207,296.519,753.0412,221.8614,703.0214,703.02
差异率-0.50%1.00%1.51%2.02%2.53%3.04%3.04%
臂式-直臂-30米以上-海外销售单价1,028,504.961,007,934.861,012,974.531,018,039.401,023,129.601,028,245.251,033,386.481,033,386.48
差额--20,570.10-15,530.43-10,465.56-5,375.36-259.714,881.524,881.52
差异率--2.00%-1.51%-1.02%-0.52%-0.03%0.47%0.47%
臂式-曲臂-20米及以下-海外销售单价291,007.64292,462.68293,924.99295,394.61296,871.58298,355.94299,847.72299,847.72
差额-1,455.042,917.354,386.975,863.947,348.308,840.088,840.08
差异率-0.50%1.00%1.51%2.02%2.53%3.04%3.04%
臂式-曲臂-20米以上-海外销售单价591,709.06594,667.61597,640.95600,629.15603,632.30606,650.46609,683.71609,683.71
差额-2,958.555,931.898,920.0911,923.2414,941.4017,974.6517,974.65
差异率-0.50%1.00%1.51%2.02%2.53%3.04%3.04%

由上表可知,预测期各类产品销售单价与报告期差异较小,主要系根据标的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进行调整,具有合理性。

(二)结合标的资产产能规划情况、订单及客户需求、标的资产市占率等披露销售单价和销量预测的依据及合理性,收入预测是否客观审慎

1、标的资产产能规划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的资本性投资规划,预测期臂式和剪叉式产品产能均将有所提升,本次评估资本性支出预测中已将相关投资纳入考虑。标的公司未来产能规划与本次评估预测的销售数量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台

年份臂式剪叉式
设计产能预测销量产能利用率设计产能预测销量产能利用率
2023年9,2409,17899.33%45,00044,70599.34%
2024年11,29010,98197.26%55,00048,65988.47%
2025年13,34012,70795.25%65,00053,88182.89%
2026年16,50014,34486.93%65,00058,82290.50%
2027年16,50015,72795.32%65,00062,23295.74%
2028年16,50016,20098.18%65,00063,67597.96%

由上表可知,预测期各期预测销量均未超过标的公司产能规划,具有可实现性。

2、订单及客户需求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4月30日,标的公司在手订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区域截至评估基准日在手订单情况2023年5-12月月均预测收入②
订单金额①倍数③=①/②
国内33,142.181.0132,790.55
海外50,485.503.2515,526.46
合计83,627.681.7348,317.02

注:2023年5-12月月均预测收入不含经营性租赁业务收入。

高空作业机械行业订单交付周期相对较短,行业内企业一般综合考虑在手订单、未来客户需求、行业发展情况制定生产和备货计划。标的公司国内在手订单一般1个月实现收入,海外订单一般1-2个月实现收入。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在手订单合计83,627.68万元,为2023年5-12月月均预测收入的1.73

倍。除上述在手订单外,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还有多笔国内外销售订单处于实质洽谈、合同评审、签订框架协议等阶段,业务开展情况良好。因此,本次评估时标的公司订单和客户需求充足,为预测期净利润实现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

3、标的公司市占率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业务快速发展,海内外收入规模大幅上涨,市场占有率持续提升。根据ACCESS INTERNATIONAL报告,2022年度,标的公司市场份额排名位居世界第七,全球排名前十的高空作业机械制造企业及其市场份额情况如下:

排名高空作业机械制造商市场份额
1JLG16.73%
2Terex(Genie)12.54%
3徐工机械7.37%
4Skyjack6.31%
5浙江鼎力6.07%
6Haulotte5.50%
7标的公司5.12%
8Time Manufacturing5.05%
9临工重机4.69%
10Aichi Corporation4.12%

注:ACCESS INTERNATIONAL排名的企业范围包括国内外知名高空作业机械生产商;排名数据来源于生产商的公开数据及向ACCESS INTERNATIONAL申报的数据。以上前十名企业市场份额测算中,所使用的分母为ACCESS INTERNATIONAL报告中前四十名企业的总销售金额。

4、销售单价和销量预测的依据及合理性,收入预测是否客观审慎

本次评估结合标的公司各类产品实际情况和细分市场发展趋势,对各类产品的销售单价和销量分别进行了预测。具体如下:

(1)销售单价预测情况

考虑到国内剪叉式高空作业机械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本次评估基于谨慎性,对该类产品销售均价已逐年下降进行预测;臂式产品作业高度普遍高于剪叉式产品,未来在国内商业服务等领域应用场景会逐渐增加,且较高米段及电动化产品占比将有所提升,因此预测销售均价有所上升。海外市场则是标的公司业务的重点发展方向,历史期标的公司海外业务处于发展初期,拓展客户、打开市场时的产品售价较低。随着标的公司海外销售规模的增长、品牌知名度的提升,产品竞争力持续增强,海外销售价格将有一定上涨空间。本次评估预测的海内外各类产品的销售单价预测情况及预测依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台

产品名称项目预测年度预测依据
2023年5-12月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永续期
剪叉-6米及以下-国内销售单价3.843.823.803.783.763.743.74考虑市场竞争影响,产品单价延续缓慢下降的趋势。
增长率0.00%-0.50%-0.50%-0.50%-0.50%-0.50%0.00%
剪叉-6-14米-国内销售单价6.036.005.975.945.915.885.88考虑市场竞争影响,产品单价延续缓慢下降的趋势。
增长率0.00%-0.50%-0.50%-0.50%-0.50%-0.50%0.00%
剪叉-16米及以上-国内销售单价24.8924.8224.7424.6724.6024.5224.52考虑市场竞争影响,产品单价延续缓慢下降的趋势。
增长率0.00%-0.30%-0.30%-0.30%-0.30%-0.30%0.00%
臂式-直臂-30米及以下-国内销售单价36.4236.6036.7936.9737.1637.3437.34随着国内经济不断发展,国内较高米段的高空作业机械应用场景逐渐增加,未来在商业服务领域的臂式产品需求将增加,且中高米段及电动化产品使用比例将上升,从而带动价格提升。
增长率0.00%0.50%0.50%0.50%0.50%0.50%0.00%
臂式-直臂-30米以上-国内销售单价65.3865.7166.0366.3666.7067.0367.03随着国内经济不断发展,国内较高米段的高空作业机械应用场景逐渐增加,未来在商业服务领域的臂式产品需求将增加,且中高米段产品使用比例将上升,从而带动价格提升。
增长率0.00%0.50%0.50%0.50%0.50%0.50%0.00%
臂式-曲臂-20米及以下-国内销售单价25.0325.1525.2825.4025.5325.6625.66随着国内经济不断发展,国内较高米段的高空作业机械应用场景逐渐增加,未来在商业服务领域的臂式产品需求将增加,且中高米段及电动化产品使用比例将上升,从而带动价格提升。
增长率0.00%0.50%0.50%0.50%0.50%0.50%0.00%
臂式-曲臂-20米以上-国内销售单价34.5534.7234.9035.0735.2535.4235.42随着国内经济不断发展,国内较高米段的高空作业机械应用场景逐渐增加,未来在商业服务领域的臂式产品需求将增加,且中高米段产品使用比例将上升,从而带动价格提升。
增长率0.00%0.50%0.50%0.50%0.50%0.50%0.00%
剪叉-6米及以下-海外销售单价5.055.105.135.155.185.215.21未来将主推锂电剪叉式产品,主打高端差异化竞争,锂电产品价格较高;剪叉式产品全米段将推进户外版机型,定价上涨。
增长率1.00%1.00%0.50%0.50%0.50%0.50%0.00%
产品名称项目预测年度预测依据
2023年5-12月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永续期
剪叉-6-14米-海外销售单价7.988.028.068.108.148.188.18未来将主推锂电剪叉式产品,主打高端差异化竞争,锂电产品价格较高;剪叉式产品全米段将推进户外版机型,定价上涨。
增长率-3.00%0.50%0.50%0.50%0.50%0.50%0.00%
剪叉-16米及以上-海外销售单价29.0729.5030.0930.6931.3131.6231.62高米段越野剪叉式产品将投放市场,同时标的公司计划开发大米段剪叉式产品,高米段产品售价较高,将带动平均价格上涨。
增长率1.00%1.50%2.00%2.00%2.00%1.00%0.00%
臂式-直臂-30米及以下-海外销售单价48.6448.8949.1349.3849.6249.8749.87随着海外业务的开拓和品牌形象的建立及电动化产品占比提升,价格有进一步上升空间。
增长率0.50%0.50%0.50%0.50%0.50%0.50%0.00%
臂式-直臂-30米以上-海外销售单价100.79101.30101.80102.31102.82103.34103.34随着海外业务的开拓和品牌形象的建立及电动化产品占比提升,价格有进一步上升空间。
增长率-2.00%0.50%0.50%0.50%0.50%0.50%0.00%
臂式-曲臂-20米及以下-海外销售单价29.2529.3929.5429.6929.8429.9829.98随着海外业务的开拓和品牌形象的建立及电动化产品占比提升,价格有进一步上升空间。
增长率0.50%0.50%0.50%0.50%0.50%0.50%0.00%
臂式-曲臂-20米以上-海外销售单价59.4759.7660.0660.3660.6760.9760.97随着海外业务的开拓和品牌形象的建立及电动化产品占比提升,价格有进一步上升空间。
增长率0.50%0.50%0.50%0.50%0.50%0.50%0.00%

(2)销售数量预测情况

整体来看,国内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标的公司凭借自身的知名度和产品实力,预计产品销量将保持小幅增长。海外市场是标的公司业务的重点发展方向,历史期各期均实现了销量的大幅增长。随着海外各个市场的持续开拓、新产品的不断推出,预计标的公司的海外销量将保持快速增长,且由于海外销量基数较小,预计增长率将高于国内。

本次评估预测的海内外各类产品的销售数量预测情况及预测依据具体如下:

单位:台

产品名称项目预测年度预测依据
2023年5-12月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永续期
剪叉-6米及以下-国内销售数量11,35421,27122,76024,12624,85025,34725,347剪叉式高空作业机械设备主要应用在工业厂房、商业楼、地铁等建设和装修等应用场景,未来随着国内工业产线和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上述应用场景需求将不断增长。同时,标的公司将持续深耕国内市场、不断开发新客户,因此剪叉式产品销量长期将保持小幅增长。
增长率9.00%8.00%7.00%6.00%3.00%2.00%0.00%
剪叉-6-14米-国内销售数量8,82014,92215,96716,92517,43317,78217,782剪叉式高空作业机械设备主要应用在工业厂房、商业楼、地铁等建设和装修等应用场景,未来随着国内工业产线和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上述应用场景需求将不断增长。同时,标的公司将持续深耕国内市场、不断开发新客户,因此剪叉式产品销量长期将保持小幅增长。 2023年标的公司推出性能良好的剪叉式新品,因此销量大幅上升。但预计2024年竞争对手会推出类似竞品,标的公司销量可能有所下滑,未来将重新回到平稳增长趋势。
增长率20.00%-3.00%7.00%6.00%3.00%2.00%0.00%
剪叉-16米及以上-国内销售数量119151162172177181181剪叉式高空作业机械设备主要应用在工业厂房、商业楼、地铁等建设和装修等应用场景,未来随着国内工业产线和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上述应用场景需求将不断增长。同时,标的公司将持续深耕国内市场、不断开发新客户,因此剪叉式产品销量长期将保持小幅增长。
增长率7.63%7.09%7.28%6.17%2.91%2.26%0.00%
臂式-直臂-30米及以下-国内销售数量2,7794,6165,0785,4845,9236,1016,101国内目前臂式产品占比远低于海外成熟市场,未来国内建筑清洗、小区改造和维护、广告安装等臂式产品应用场景会持续增加,预计臂式产品销量会持续增长,且增速超过剪叉式产品。
增长率18.01%12.01%10.01%8.00%8.01%3.01%0.00%
臂式-直臂-30米以上-国内销售数量368603669729780803803国内目前臂式产品占比远低于海外成熟市场,未来国内建筑清洗、小区改造和维护、广告安装等臂式产品应用场景会持续增加,预计臂式产品销量会持续增长,且增速超过剪叉式产品。
增长率15.09%12.92%10.95%8.97%7.00%2.95%0.00%
臂式-曲臂-销售数量1,4372,0422,2872,5162,7172,7992,799国内目前臂式产品占比远低于海外成熟市场,未来国内建筑
产品名称项目预测年度预测依据
2023年5-12月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永续期
20米及以下-国内增长率20.00%14.98%12.00%10.01%7.99%3.02%0.00%清洗、小区改造和维护、广告安装等臂式产品应用场景会持续增加,预计臂式产品销量会持续增长,且增速超过剪叉式产品。
臂式-曲臂-20米以上-国内销售数量4199110120128132132国内目前臂式产品占比远低于海外成熟市场,未来国内建筑清洗、小区改造和维护、广告安装等臂式产品应用场景会持续增加,预计臂式产品销量会持续增长,且增速超过剪叉式产品。 2023年标的公司该类型的新品臂式产品受到客户青睐,因此销量大幅上升。但预计2024年竞争对手会推出类似竞品,标的公司销量将有所下滑,未来将重新回到平稳增长趋势。
增长率69.86%-20.16%11.11%9.09%6.67%3.13%0.00%
剪叉-6米及以下-海外销售数量3,8046,0147,2178,3729,3779,6589,658该类型产品为海外主销型号,随着对欧美及亚太等重点国家或地区商机覆盖和市场占有率的突破,预测销量稳步提升。
增长率100.00%30.00%20.00%16.00%12.00%3.00%0.00%
剪叉-6-14米-海外销售数量3,8006,0877,3048,4739,4909,7759,775该类型产品为海外主销型号,随着对欧美及亚太等重点国家或地区商机覆盖和市场占有率的突破,预测销量稳步提升。
增长率100.00%30.01%19.99%16.00%12.00%3.00%0.00%
剪叉-16米及以上-海外销售数量107214471754905932932高米段剪叉式产品单价较高、销量相对较低,增长空间较大。标的公司计划于2024年初投入市场新型高米段越野剪叉式产品,并于2025年形成大批量销售,预计将带动销量的大幅增长。
增长率79.80%20.22%120.09%60.08%20.03%2.98%0.00%
臂式-直臂-30米及以下-海外销售数量3346229641,3501,6201,6691,669该类产品为中东和亚太市场主销机型,需求稳定增长、持续提供销售增量。 同时,标的公司预计于2024年推出新型产品投放市场,提供销售增量。
增长率70.11%40.09%54.98%40.04%20.00%3.02%0.00%
臂式-直臂-30米以上-海外销售数量6196120144158163163标的公司高米段直臂式产品2023年在亚太和中东等新兴市场打开市场并形成批量销售,提供销售增量。 同时,标的公司预计于2023年完成该类高米段产品的新品研发,提升产品竞争力和海外销量。
增长率138.71%29.73%25.00%20.00%9.72%3.16%0.00%
臂式-曲臂-销售数量1,4552,6433,1723,6484,0134,1334,133该类产品为美洲市场主力机型,2023年已有较多采购需求。
产品名称项目预测年度预测依据
2023年5-12月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永续期
20米及以下-海外增长率79.98%39.99%20.02%15.01%10.01%2.99%0.00%未来随着海外业务的不断开拓,销量将保持增长态势。
臂式-曲臂-20米以上-海外销售数量111260307353388400400标的公司预计于2023年完成该类高米段产品的新品研发,提升产品竞争力和海外销量。
增长率185.53%19.82%18.08%14.98%9.92%3.09%0.00%

注1:2023年5-12月增长率=(2023年1-4月实际销量+2023年5-12月预测销量)/2022年度销量-100%注2:2024年度增长率=2024年度预测销量/(2023年1-4月实际销量+2023年5-12月预测销量)-100%综上所述,本次评估预测针对标的公司各类细分产品的具体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分别对销售单价和销售数量进行了预测,预测结果符合标的公司产能规划、在手订单和客户需求情况,变化趋势与标的公司持续上升的市场排名和市场占有率相匹配,预测期各年度的销售单价和销售数量预测均有相关依据支撑、符合标的公司历史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具有合理性,收入预测客观审慎。

三、营业成本预测具体情况,并结合报告期内单位成本及毛利率的变动情况、未来年度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变动趋势、市场竞争格局、标的资产的核心优势及可持续性,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等,披露预计预测期内毛利率在22%-23%之间的依据及合理性

(一)营业成本预测具体情况

本次收益法评估中,对于主营业务成本,以标的公司的采购及销售模式为基础,根据历史年度实际采购、销售情况,以及历史年度毛利情况、现行固定资产情况、后续资本性支出形成固定资产情况以及其会计折旧政策等进行综合测算;对于其他业务成本则根据其占其他业务收入的合适比率进行测算。

分产品或业务类型的营业成本预测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5-12月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永续期
剪叉-6米及以下-国内35,014.4365,338.9270,099.5774,560.4177,095.3678,848.6478,534.74
剪叉-6-14米-国内41,903.7170,633.0975,775.8480,587.9183,320.6785,214.6984,868.74
剪叉-16米及以上-国内2,517.533,181.333,423.073,647.543,768.813,864.833,850.14
直臂-30米及以下-国内81,803.78135,434.86149,484.02162,084.88175,841.70181,727.90180,973.74
直臂-30米以上-国内18,016.7029,437.4932,763.8035,844.5938,522.6939,792.7139,614.53
曲臂-20米及以下-国内27,184.4738,520.2443,279.6747,801.3651,847.8753,592.0453,354.31
曲臂-20米以上-国内1,008.022,427.922,706.042,963.623,175.093,285.483,270.00
剪叉-6米及以下-海外14,749.6623,275.1028,016.7532,617.6136,683.2637,904.2837,737.82
剪叉-6-14米-海外21,795.3034,869.5341,960.4148,834.8154,905.3056,732.7256,467.93
剪叉-16米及以上-海外2,668.655,333.7211,784.7718,937.5722,830.0923,586.5723,489.01
直臂-30米及以下-海外12,384.6623,017.7535,782.0050,285.2360,585.1062,616.5862,341.05
直臂-30米以上-海外4,004.026,310.197,905.699,507.5310,462.0710,824.1010,768.34
曲臂-20米及以下-海外32,798.4459,486.7071,603.6582,616.2591,227.8794,245.5993,835.36
曲臂-20米以上-海外5,021.6911,773.5313,936.0316,056.6617,697.0818,292.7418,212.01
经营性租赁成本344.62514.36514.36514.36514.36514.36521.66
主营业务成本合计301,215.67509,554.75589,035.66666,860.32728,477.33751,043.23747,839.37
其他业务成本1,386.932,356.912,726.463,088.163,373.863,478.573,478.57
营业成本合计302,602.60511,911.66591,762.12669,948.48731,851.19754,521.80751,317.94

主营业务成本由生产成本结转。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运费等,相关成本的具体预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成本项目2023年5-12月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永续期
直接材料275,440.00462,890.24535,093.23605,203.28661,007.59681,136.37681,136.37
直接人工5,177.2411,200.0113,448.1115,902.7818,205.4520,041.1820,041.18
运费及其他6,177.5111,089.3813,937.0216,798.5618,823.5019,383.6419,383.64
制造费用14,076.3023,860.7526,042.9428,441.3429,926.4329,967.6726,756.52
经营性租赁成本344.62514.36514.36514.36514.36514.36521.66
主营业务成本合计301,215.67509,554.75589,035.66666,860.32728,477.33751,043.23747,839.37

(二)结合报告期内单位成本及毛利率的变动情况、未来年度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变动趋势、市场竞争格局、标的资产的核心优势及可持续性,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等,披露预计预测期内毛利率在22%-23%之间的依据及合理性

1、各类产品单位成本及毛利率变动情况

本次收益法评估参考的历史期内,标的公司产品的单位成本和毛利率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项目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4月
剪叉-6米及以下-国内单位成本4.033.613.373.10
单位成本增长率--10.53%-6.53%-8.18%
毛利率13.35%17.51%19.91%19.28%
毛利率变化-4.16%2.40%-0.63%
剪叉-6-14米-国内单位成本5.755.455.044.62
单位成本增长率--5.26%-7.41%-8.43%
毛利率18.41%15.75%20.61%23.38%
毛利率变化--2.66%4.86%2.77%
剪叉-16米及以上-国内单位成本25.0024.5922.2720.68
单位成本增长率--1.64%-9.43%-7.17%
毛利率9.43%4.17%9.10%16.94%
毛利率变化--5.26%4.93%7.84%
类型项目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4月
臂式-直臂-30米及以下-国内单位成本37.9034.5833.2329.05
单位成本增长率--8.77%-3.89%-12.58%
毛利率11.20%13.77%16.81%20.25%
毛利率变化-2.57%3.04%3.44%
臂式-直臂-30米以上-国内单位成本53.8551.9251.0948.30
单位成本增长率--3.59%-1.60%-5.46%
毛利率19.00%25.94%30.85%26.12%
毛利率变化-6.94%4.91%-4.73%
臂式-曲臂-20米及以下-国内单位成本24.8522.0720.0418.54
单位成本增长率--11.22%-9.16%-7.52%
毛利率8.85%16.26%23.89%25.94%
毛利率变化-7.41%7.63%2.05%
臂式-曲臂-20米以上-国内单位成本41.7939.1026.3323.75
单位成本增长率--6.43%-32.67%-9.80%
毛利率24.14%16.39%31.85%31.26%
毛利率变化--7.75%15.46%-0.59%
剪叉-6米及以下-海外单位成本4.334.394.203.79
单位成本增长率-1.53%-4.33%-9.97%
毛利率-19.74%0.60%16.20%24.34%
毛利率变化-20.34%15.60%8.14%
剪叉-6-14米-海外单位成本6.486.215.895.46
单位成本增长率--4.10%-5.25%-7.28%
毛利率10.44%11.90%24.59%33.68%
毛利率变化-1.46%12.69%9.09%
剪叉-16米及以上-海外单位成本25.5324.3424.6924.14
单位成本增长率--4.66%1.42%-2.22%
毛利率4.66%10.29%8.64%16.11%
毛利率变化-5.63%-1.65%7.47%
臂式-直臂-30米及以下-海外单位成本41.8433.9036.9635.37
单位成本增长率--18.98%9.03%-4.30%
毛利率-12.18%4.77%15.65%26.92%
毛利率变化-16.95%10.88%11.27%
臂式-直单位成本53.4754.4753.4463.73
类型项目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4月
臂-30米以上-海外单位成本增长率-1.85%-1.89%19.27%
毛利率6.37%12.79%33.56%38.03%
毛利率变化-6.42%20.77%4.47%
臂式-曲臂-20米及以下-海外单位成本26.1423.2122.3521.48
单位成本增长率--11.19%-3.71%-3.90%
毛利率-1.26%14.02%19.29%26.18%
毛利率变化-15.28%5.27%6.89%
臂式-曲臂-20米以上-海外单位成本48.2042.5342.0742.74
单位成本增长率--11.76%-1.08%1.58%
毛利率-13.01%22.13%19.48%27.77%
毛利率变化-35.14%-2.65%8.29%

历史期内,标的公司国内业务快速发展、经营规模快速扩大,规模效应愈发凸显,国内销售产品的单位成本持续下降,毛利率持续上升;海外业务从起步阶段已发展至一定规模,受细分产品构成、摊销等因素影响,单位成本有所波动,但各期毛利率均有大幅上升。

预测期标的公司产品的单位成本和毛利率预测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项目2023年5-12月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永续期
剪叉-6米及以下-国内单位成本3.083.073.083.093.103.113.10
单位成本增长率-0.41%-0.39%0.27%0.34%0.39%0.27%-0.40%
毛利率19.61%19.53%18.91%18.22%17.49%16.85%17.18%
毛利率变化0.33%-0.08%-0.62%-0.69%-0.73%-0.64%0.33%
剪叉-6-14米-国内单位成本4.754.734.754.764.784.794.77
单位成本增长率2.89%-0.37%0.26%0.33%0.38%0.27%-0.41%
毛利率21.16%21.06%20.45%19.79%19.08%18.46%18.79%
毛利率变化-2.22%-0.10%-0.61%-0.66%-0.71%-0.62%0.33%
剪叉-16米及以上-国内单位成本21.1621.0721.1321.2121.2921.3521.27
单位成本增长率2.32%-0.41%0.29%0.36%0.41%0.28%-0.38%
毛利率15.02%15.11%14.61%14.04%13.43%12.93%13.26%
毛利率变化-1.92%0.09%-0.50%-0.57%-0.61%-0.50%0.33%
臂式-单位成本29.4429.3429.4429.5629.6929.7929.66
类型项目2023年5-12月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永续期
直臂-30米及以下-国内单位成本增长率1.34%-0.33%0.33%0.40%0.45%0.33%-0.41%
毛利率19.18%19.84%19.98%20.06%20.10%20.23%20.56%
毛利率变化-1.07%0.66%0.14%0.08%0.04%0.13%0.33%
臂式-直臂-30米以上-国内单位成本48.9648.8248.9749.1749.3949.5649.33
单位成本增长率1.36%-0.29%0.32%0.40%0.44%0.34%-0.45%
毛利率25.12%25.70%25.83%25.91%25.95%26.07%26.40%
毛利率变化-1.00%0.58%0.13%0.08%0.04%0.12%0.33%
臂式-曲臂-20米及以下-国内单位成本18.9218.8618.9219.0019.0819.1519.06
单位成本增长率2.06%-0.28%0.32%0.39%0.44%0.34%-0.44%
毛利率24.41%25.00%25.13%25.21%25.25%25.37%25.71%
毛利率变化-1.53%0.59%0.13%0.08%0.04%0.12%0.34%
臂式-曲臂-20米以上-国内单位成本24.5924.5224.6024.7024.8124.8924.77
单位成本增长率3.53%-0.25%0.31%0.39%0.44%0.34%-0.47%
毛利率28.84%29.37%29.50%29.58%29.62%29.73%30.06%
毛利率变化-2.42%0.53%0.13%0.08%0.04%0.11%0.33%
剪叉-6米及以下-海外单位成本3.883.873.883.903.913.923.91
单位成本增长率2.44%-0.19%0.31%0.36%0.41%0.32%-0.44%
毛利率23.27%24.17%24.31%24.42%24.49%24.62%24.95%
毛利率变化-1.07%0.90%0.14%0.11%0.07%0.13%0.33%
剪叉-6-14米-海外单位成本5.745.735.745.765.795.805.78
单位成本增长率5.10%-0.12%0.29%0.33%0.38%0.32%-0.47%
毛利率28.14%28.59%28.74%28.86%28.95%29.08%29.41%
毛利率变化-5.54%0.45%0.15%0.12%0.09%0.13%0.33%
剪叉-16米及以上-海外单位成本24.9424.9225.0225.1225.2325.3125.20
单位成本增长率3.31%-0.07%0.39%0.38%0.44%0.32%-0.41%
毛利率14.19%15.52%16.85%18.17%19.43%19.97%20.30%
毛利率变化-1.92%1.33%1.33%1.32%1.26%0.54%0.33%
臂式-直臂-30米及以下-海外单位成本37.0837.0137.1237.2537.4037.5237.35
单位成本增长率4.82%-0.20%0.30%0.35%0.40%0.32%-0.44%
毛利率23.77%24.30%24.45%24.56%24.64%24.77%25.10%
毛利率变化-3.15%0.53%0.15%0.11%0.08%0.13%0.33%
臂式-单位成本65.6465.7365.8866.0266.2266.4166.06
类型项目2023年5-12月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永续期
直臂-30米以上-海外单位成本增长率2.99%0.14%0.23%0.22%0.29%0.29%-0.52%
毛利率34.88%35.11%35.29%35.47%35.60%35.74%36.07%
毛利率变化-3.15%0.23%0.18%0.18%0.13%0.14%0.33%
臂式-曲臂-20米及以下-海外单位成本22.5422.5122.5722.6522.7322.8022.70
单位成本增长率4.93%-0.15%0.29%0.32%0.38%0.31%-0.44%
毛利率22.92%23.43%23.58%23.71%23.81%23.95%24.28%
毛利率变化-3.26%0.51%0.15%0.13%0.10%0.14%0.33%
臂式-曲臂-20米以上-海外单位成本45.2445.2845.3945.4945.6145.7345.53
单位成本增长率5.85%0.09%0.25%0.20%0.27%0.26%-0.44%
毛利率23.92%24.23%24.42%24.65%24.81%24.99%25.32%
毛利率变化-3.85%0.31%0.19%0.23%0.16%0.18%0.33%

由上可知,历史期内标的公司各类产品单位成本呈下降趋势且降幅较大,而预测期单位成本除期初延续小幅下降趋势外,长期整体呈上升趋势,预测具有谨慎性。历史期内,标的公司各类产品毛利率大幅上升,而预测期国内剪叉式产品预测毛利率呈下降趋势,其余产品预测毛利率小幅上升,上升主要由售价提高所带动,预测具有谨慎性。综上所述,本次评估预测的单位成本和毛利率在考虑标的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的基础上进行预测,具有合理性和谨慎性。

2、未来年度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变动趋势

标的公司采购原材料种类和型号众多,且不同产品所用的原材料的尺寸和单价存在较大差异。整体来看,标的公司主要采购的原材料包括结构件、电气件、液压件三大类,其价格波动情况和标的公司采购价格变动趋势如下:

类型市场价格变动趋势标的公司采购价格变动趋势
结构件结构件主要由钢材制成,价格与钢材价格相关,并有联动机制调价。 钢材作为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较为剧烈且变动趋势较难预测,预计短期内保持稳定。随着标的公司采购量增加及商务竞价或洽谈进度,采购价格预计小幅下降。 随着标的公司结构件自制率上升,相关成本与钢材价格波动的关联度将有所上升。
类型市场价格变动趋势标的公司采购价格变动趋势
电气件电气件主要包括电池和线束。 锂电池:价格主要与碳酸锂强相关,目前碳酸锂的产能及价格已进入相对稳定期,锂电池价格基本稳定。 线束:原材料主要为电线电缆,与铜材价格强相关,并有联动机制调价。铜材作为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较为剧烈且变动趋势较难预测。电池类原材料随着标的公司采购量增加,预计未来采购价格将小幅下降。 铜材目前供应和价格情况相对稳定,预计线束类原材料整体价格保持稳定。
液压件液压件主要包括液压油缸、液压阀和胶管包。行业价格整体保持稳定。液压油缸/液压阀:预计短期内随着公司采购量增加,整体价格小幅下降。 胶管包:预计通过国产化替代方式,未来成本将有较大幅度下降。

综上,由于标的公司产品所用的原材料种类和型号众多、成本构成较为分散且随产品类型变化而持续变化,且结构件、电气件等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与大宗商品价格相关、不具备可预测性,因此本次评估未将直接材料进行拆分,而是根据历史波动情况和审慎性原则对各类型产品的单台直接材料成本进行预测。同时,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通过以量换价、国产替代等方式实现了原材料成本的大幅下降,且预计未来随着业务规模和采购量的增长,标的公司议价能力进一步提升,价格仍有下降空间。本次评估基于谨慎性,除2024年预测单位成本小幅下降外,其余预测期均预测单位成本长期成上升趋势,具有谨慎性。

3、市场竞争格局、标的资产的核心优势及可持续性

(1)高空作业机械市场竞争格局及标的公司竞争地位

高空作业机械在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起步较早,目前仍为全球范围内的主要市场,市场成熟度较高,知名厂商包括美国的JLG和Genie、加拿大的Skyjack和法国的Haulotte等企业。我国高空作业机械行业起步较晚,整体市场份额相较于欧美等国外市场处于落后地位,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及多项产业政策,以及人工成本上升等多重因素,高空作业机械行业得到快速发展。

根据IPAF的数据,2022年中国租赁市场高空作业机械保有量为44.84万台,同比增长36%,已成为仅次于美国、欧洲的全球第三大市场,并涌现标的公司、浙江鼎力、徐工机械、临工重机、星邦智能等企业。报告期内,受益于国内高

空作业机械行业的快速发展及标的公司自身的竞争优势,标的公司市场地位稳步提升。根据ACCESS INTERNATIONAL数据,2020年至2022年,标的公司市场排名由2020年的第14位上升至2022年的第7位:

排名制造商国家2022年度排名2021年度排名2020年度排名
1JLG美国111
2Terex(Genie)美国222
3徐工机械中国356
4Skyjack加拿大443
5浙江鼎力中国537
6Haulotte法国664
7标的公司中国7914
8Time Manufacturing(2021年收购Ruthmann)美国8812
9临工重机中国979
10Aichi Corporation日本10105

高空作业机械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除部分国家对高空作业机械的贸易设置壁垒,各国企业均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自由竞争。未来,随着标的公司产能的扩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标的公司的业务规模将不断扩大,在国内外市场份额和市场地位将进一步提高。

(2)标的资产的核心优势及可持续性

标的公司的核心优势包括产品优势、技术优势、制造优势、服务优势、渠道优势和技术人才优势,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标的公司业务与技术/二、交易标的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竞争状况/(十)标的公司的市场地位与竞争优势与劣势/2、标的公司的竞争优势与竞争劣势”。

前述核心优势主要来源于标的公司深耕行业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和上下游资源、对产品和客户需求的深度理解、人才团队优秀的研发能力和服务能力,受外部因素变化的影响较小,具有可持续性。

4、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水平

历史期内,标的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2023年1-4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浙江鼎力-29.42%27.85%33.19%
临工重机-21.56%21.77%24.75%
星邦智能--26.65%30.45%
平均值-25.49%25.42%29.46%
标的公司23.14%20.19%16.23%12.67%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临工重机毛利率取其高空作业设备业务的毛利率

历史期内,标的公司毛利率低于可比公司平均值,主要由于标的公司处于业务拓展期,销售规模较小,生产的规模效应逐渐释放、关键零部件国产替代尚在逐步进行,成本相对较高。随着标的公司推进关键零部件研发及国产替代、生产规模扩大,生产规模效应得到进一步体现,成本下降,同时产品认可度不断提升,议价能力增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毛利率持续增长。未来随着市场占有率继续提升、较高毛利率的海外业务占比上升,标的公司毛利率有望继续提升。

5、历史期及预测期毛利率情况

本次评估标的公司历史期及预测期主营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4月2023年5-12月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永续期
毛利率12.67%16.23%20.19%23.14%22.19%22.54%22.60%22.63%22.64%22.65%22.98%
毛利率变动-3.56%3.96%2.95%-0.95%0.35%0.06%0.03%0.01%0.01%0.33%

由上表可知,本次评估预测期标的公司毛利率逐年小幅上升,但均低于2023年1-4月已实现的毛利率水平。

如前所述,历史期内标的公司各类产品单位成本下降趋势明显、毛利率持续上升,本次评估在历史期变动趋势的基础上对预测期营业成本采取了谨慎预测;标的公司所处市场竞争格局和标的公司行业地位、核心优势及其可持续性能够支撑标的公司毛利率的进一步上升;历史期由于标的公司处于业务拓展初期,标的公司毛利率水平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综合考虑前述因素,本次评估预测期标的公司毛利率处于22%-23%区间,依据充分,具有合理性和谨慎性。

四、不合理费用的明细、金额和认定依据,预测管理费用时是否充分考虑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建成对折旧摊销及修缮维护费用等的影响,相关费用的预测是否审慎充分

(一)不合理费用的明细、金额和认定依据

根据评估惯例,预测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时,通常在历史年度数据的基础上,剔除其中不合理费用后,根据未来年度收入情况、收入增长情况等确定合适的比例后综合测算。

本次收益法评估预测中,标的公司历史年度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经核实不存在不合理费用,未进行剔除。

(二)预测管理费用时是否充分考虑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建成对折旧摊销及修缮维护费用等的影响,相关费用的预测是否审慎充分

1、折旧摊销预测情况

本次评估中,对折旧及摊销的预测充分考虑了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的建设情况、现有固定资产的更新需求及未来产线设备的投资计划,对现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预期在预测期内获得的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选择适当的残值和折旧/摊销年限计算预测期内的折旧及摊销额。

考虑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进度、标的公司资本性投资计划等因素,本次评估基准日后标的公司预计新增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
新增房屋建筑物69,006.94
新增机器设备58,131.45

结合上述情况,参照标的公司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折旧摊销会计政策,本次评估对折旧摊销的预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5-12月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永续期
存量固定资产折旧4,786.756,634.656,375.156,354.756,351.756,329.585,028.16
项目2023年5-12月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永续期
新增房屋建筑物折旧669.372,677.472,677.472,677.472,677.472,677.472,389.07
新增机器设备折旧1,902.704,418.955,031.005,638.755,638.755,638.753,935.15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摊销358.30534.78534.78534.78534.78534.78535.12
无形资产—其他摊销127.03189.60189.60189.60189.60189.60189.60
折旧摊销合计7,844.1414,455.4514,807.9915,395.3515,392.3515,370.1812,077.10

折旧摊销费用分摊至各个科目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5-12月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永续期
主营业务成本344.62514.36514.36514.36514.36514.36521.66
制造费用6,619.2712,627.7612,978.4813,567.2713,570.1213,573.7310,362.57
销售费用15.3522.8422.7222.7122.7022.7722.80
管理费用426.59970.75973.10973.66973.32944.61906.17
研发费用214.37319.73319.33317.34311.85314.70263.90
在建工程223.94------
折旧摊销合计7,844.1414,455.4414,807.9915,395.3415,392.3515,370.1712,077.10

综上,本次评估预测管理费用时已充分考虑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建成对折旧摊销的影响,相关费用的预测审慎充分。

2、修缮维护费用预测情况

标的公司的修缮维护费用主要为固定资产的日常及偶发修理费,随着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建成,标的公司办公设施等固定资产规模增加,预计修理费将有所上升。本次评估管理费用预测中修理费的预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5-12月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永续期
修理费106.07129.21180.25208.51236.17258.02266.03266.03
增长率-23.39%39.50%15.68%13.27%9.25%3.10%0.00%

本次评估预测修理费逐年上升,与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建设对修缮维护费用的影响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综上,本次评估预测管理费用时充分考虑了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建成对折旧摊销及修缮维护费用等的影响,相关费用的预测审慎充分。

五、结合报告期内实际担保损失和预计担保损失的差异,由中联重科提供担保客户同由标的资产提供担保客户在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的差异,预测期内预计关联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预计担保损失比例波动的原因等补充披露按0.87%测算预计担保损失的合理性

(一)报告期内实际担保损失和预计担保损失的差异情况

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标的公司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由融资租赁公司向标的公司支付货款。该种结算方式下,融资租赁公司通常要求标的公司或其关联方为承租人提供设备回购担保,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承租人未按时足额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或触发其他设备回购条款,则标的公司或其关联方需要承担为承租人回购设备所有权的担保责任。

本次收益法评估参考的历史期各期内,标的公司实际回购金额与当期计提的预计担保损失情况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实际回购金额02,799.5836.05-
当期计提预计担保损失金额833.652,141.882,289.98-
回购金额占当期计提金额比例0.00%130.71%1.57%-
当期末预计担保损失余额5,265.514,431.862,289.98-
回购金额占当期末预计担保损失余额比例0.00%63.17%1.57%-

由上表可知,除2022年外,标的公司当年实际回购金额远低于当年计提的预计担保损失;且各期实际回购金额均低于当期末预计担保损失余额。前述回购担保实际发生后,标的公司一般综合分析客户的经营规模、资产情况、内外部征信情况等因素,若判断该客户后续有继续履约能力,则将该客户的结算模式转为分期结算模式,由客户继续向标的公司还款。标的公司2022年实际回购金额相对较高,主要系2022年部分主要经营区域位于上海、新疆的客户受宏观环境影响租金偿付能力显著下降所致。该等影响结束后,该部分客户的支付能

力恢复正常,通过分期结算模式向标的公司持续还款。综上,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发生的实际回购金额低于计提的预计担保损失,且后续通过分期结算模式按计划收回回购款项。因此,标的公司因融资租赁担保可能导致的担保损失远低于计提的预计担保损失金额。

(二)由中联重科提供担保客户同由标的资产提供担保客户在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的差异

报告期内,中联重科为标的公司部分客户提供担保的部分主要为:

1、资产注入前,中联重科承担担保责任涉及的融资租赁公司为融资中国、融资北京

资产注入前,中联高机系中联重科事业部,不具备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因此由中联重科承担中联高机融资租赁结算模式相应销售业务形成的回购担保责任,该部分业务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为融资中国、融资北京,涉及的客户系中联高机自行拓展。

资产注入后,综合考虑中联重科合并报表风险及标的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未将该部分担保责任转移至标的公司,仍由中联重科继续履行担保责任;同时,融资中国新增业务由标的公司承担回购担保责任,前述中联重科担保与标的公司担保的范围以时间点进行区分,与客户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无关。

报告期内,该部分中联重科提供担保的销售规模前五大主要终端客户,后续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终端客户名称累计销售金额2023年1-8月2022年2021年2020年
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29,163.50信达金租融资中国、信达金租融资中国-
华铁应急95,661.22未发生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业务融资中国融资中国融资中国、融资北京
四川吉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5,388.92融资中国融资中国融资中国、融资北京
深圳市业盛建机租赁有限公司7,546.20融资中国融资中国融资中国、融资北京
终端客户名称累计销售金额2023年1-8月2022年2021年2020年
南京万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3,811.78融资中国融资中国融资中国

报告期内,该部分中联重科提供担保的销售规模前五大主要终端客户,后续均与融资中国继续合作,新增业务由标的公司提供担保。因此,由中联重科提供担保客户同由标的公司提供担保客户群体部分重叠,在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不存在差异。

2、资产注入后,中联重科承担担保责任涉及的融资租赁公司为越秀租赁及信达金租

(1)越秀租赁

2021年起,中联高机开始探索与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合作融资租赁业务,在与越秀租赁初步合作过程中通过中联重科进行全额担保的模式进行了1单产品的销售,销售规模3.80万元人民币。由于本次试单效果并不符合双方预期,后续双方未开展进一步合作。该客户后续新增融资租赁结算业务与融资中国合作。

(2)信达金租

中联高机在与信达金租初步合作过程中通过中联重科进行全额担保的模式进行了2单产品的销售,销售规模55.10万元人民币。通过该等合作试单,双方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相关客户亦与民生金租、融资中国进行合作。

2022年6月,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与信达金租达成合作,由信达金租向其提供资金支持购买中联高机产品,销售规模25,929.76万元。同时,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亦与融资中国进行合作。

因此,资产注入后,由中联重科提供担保客户同由标的公司提供担保客户重合,在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不存在差异。

(三)预测期内预计关联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预计担保损失比例波动的原因

根据标的公司业务规划,2023年后,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均由标的公司自

身提供担保,因此本次评估预测期内不存在新增关联担保情况。本次收益法评估参考的历史期内,标的公司预计担保损失计提政策保持一致,为按未到期担保余额与客户未到期的租金余额孰高计提,计提比例为1%。由于未到期担保余额与客户未到期的租金余额孰高值与融资租赁结算模式收入、担保年限、担保比例等多种因素相关,无法准确预测,因此本次评估测算了历史期各期计提的预计担保损失占当期由标的公司提供担保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入比例,作为预测期的预计担保损失预测依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4月2022年度2021年度
中联高机提供担保对应的融资租赁结算模式收入60,004.53250,949.31223,257.30
当期计提预计担保损失234.422,141.882,289.98
当期计提预计担保损失占对应收入比例0.39%0.85%1.03%
加权平均值0.87%

注1:2020年由中联重科提供担保,未计提预计担保损失,故未纳入考虑。注2:加权平均值=各期计提预计担保损失之和/各期中联高机提供担保对应的融资租赁结算模式收入之和。

(四)按0.87%测算预计担保损失的合理性分析

由上述分析可知,0.87%为报告期内计提的预计担保损失占对应融资租赁业务收入的比例,具有可参考性。同时,标的公司因担保事项导致的实际损失金额远低于计提的预计担保损失金额,预测期按预计担保损失口径进行预测并扣减预测净利润,具有谨慎性。综上,本次评估中预计担保损失的预测具有合理性。

六、结合标的资产现有产能水平、产能利用率情况、在建工程建设进度及产能释放情况、未来年度扩展计划等,补充披露未来年度销售数量与其产能规模的匹配性,资本性支出的预测中是否考虑在建或拟扩建工程项目后续投入,相关预测是否客观充分

(一)标的资产现有产能水平、产能利用率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产能及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项目2023年1-8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剪叉式产能(台)35,96338,29529,5578,340
产量(台)34,59438,25228,5766,868
产能利用率96.19%99.89%96.68%82.35%
臂式产能(台)6,7818,0605,2532,224
产量(台)7,0757,7015,0841,554
产能利用率104.34%95.55%96.78%69.87%

2023年,标的公司规划产能为臂式9,240台/年,剪叉式45,000台/年。根据高空作业机械生产特点,标的公司可视订单需求情况,通过增加生产人员、增加生产排班等方式提升产量。

(二)在建工程建设进度及对产能的影响、未来年度扩展计划

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在建工程包括在建土建工程和在建设备安装工程,账面价值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
在建工程-土建工程39,070.47
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38,383.88
合计77,454.35

标的公司在建工程主要为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建设。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土建工程已完成大部分建设工作;设备安装工程主体均已建完,已开始局部生产调试。

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在用产线为中联重科望城工业园剪叉式产线和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臂式产线。标的公司将根据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剪叉式产线的建设和投产进度,合理安排中联重科望城工业园剪叉式产线逐步停产,确保产能的平稳过渡,不会对生产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除已有在建工程及其后续投入外,标的公司在预测期的新增资本性投资计划如下:

序号设备分类设备名称价格(不含税)
序号设备分类设备名称价格(不含税)
2024年上半年
1焊接薄板臂架结构线2,699.12
2装调臂式数字化调试系统1,823.01
3装调桅柱式装配线1,814.16
4装调剪式数字化调试系统1,575.22
5装调臂式装配线扩产2,168.14
6装调剪式装配线扩产2,539.82
合计12,619.47
2025年
1焊接臂式车架转台结构线扩产2,681.42
2装调蜘蛛车装配线1,699.12
3装调叉装车装配线1,884.96
合计6,265.49
总计18,884.96

根据上述投资计划,标的公司2024年上半年将新增设备投资12,619.47万元,新增臂式产能4,100台/年,剪式产能20,000台/年,达到臂式年产出能力13,340台,剪式年产出能力65,000台;2025年将新增设备投资6,265.49万元,新增臂式产能3,160台/年,达到臂式年产出能力16,500台,剪式年产出能力65,000台。

(三)未来年度销售数量与其产能规模的匹配性

本次评估预测的各年度产品销售数量与标的公司产能建设规划情况对比如下:

单位:台

年份臂式剪叉式
设计产能预测销量产能利用率设计产能预测销量产能利用率
2023年9,2409,17899.33%45,00044,70599.34%
2024年11,29010,98197.26%55,00048,65988.47%
2025年13,34012,70795.25%65,00053,88182.89%
2026年16,50014,34486.93%65,00058,82290.50%
2027年16,50015,72795.32%65,00062,23295.74%
年份臂式剪叉式
设计产能预测销量产能利用率设计产能预测销量产能利用率
2028年16,50016,20098.18%65,00063,67597.96%

由上表可知,预测期各期预测销量均未超过标的公司产能规划,销售数量与产能规模相匹配。

(四)资本性支出的预测中是否考虑在建或拟扩建工程项目后续投入,相关预测是否客观充分

1、资本性支出预测中对在建或拟扩建工程项目后续投入考虑情况

本次评估资本性支出预测包括标的公司存量资产的正常更新支出、增量资产的资本性支出、增量资产的正常更新支出。增量资产的资本性支出主要根据标的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相关合同签署情况等综合测算;存量资产的正常更新支出、增量资产的正常更新支出主要考虑相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年限和重置价等情况综合测算。

本次评估已根据标的公司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签署的投资合同和未来资本性投资计划预测增量资产的资本性支出,具体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待投资额预计投资时间
在建工程后续投入30,764.832023年5-12月
拟建工程后续投入18,884.962024年、2025年

根据前述测算过程,本次评估资本性支出预测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5-12月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永续期
账面已有固定资产更新62.7655.9926.69183.78449.59144.144,143.53
基准日后新增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29,936.47-----59.37
基准日后新增固定资产-机器设备828.3612,619.476,265.49---2,820.68
无形资产------239.97
合计30,827.5912,675.466,292.17183.78449.59144.147,263.55

2、相关预测是否客观充分

本次评估资本性支出预测中已充分考虑了在建或拟扩建工程项目后续投入。

(1)在建工程后续投入金额根据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所签署合同的投资总额扣减已形成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的金额进行测算,测算依据客观、充分。

(2)拟建工程后续投入测算参考标的公司的资本性投资规划,且对设备投资金额和新增产能的匹配性进行了复核。

标的公司产品产能主要和装配线设备相关,目前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臂式装配线投资额为6,415.93万元,对应生产能力9,240台/年;剪叉式装配线投资额5,707.96万元,对应生产能力为45,000台/年。标的公司资本性投资规划中,将新增臂式装配线投资7,566.37万元,对应臂式产能增加7,260台/年;将新增剪叉式装配线投资2,539.82万元,对应剪叉式产能增加20,000台/年。未来新建产能的单位产能投资金额与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目前投资建造的装配线的单位投资金额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台、万元/台

类型产线投资额产能单位产能投资额
剪叉现有产线5,707.9645,0000.1268
预测新增产线2,539.8220,0000.1270
臂式现有产线6,415.939,2400.6944
预测新增产线7,566.377,2601.0422

如上表所示,剪叉装配线的新增单位产能投资额与目前建设产线基本一致,预测具有合理性;臂式装配线的新增单位产能投资额高于目前建设产线,主要原因为计划投资部分桅柱式、蜘蛛车等新型臂式产品的装配线,金额相对较高,具有合理性和谨慎性。标的公司拟建工程后续投入测算依据充分、合理。

综上,本次评估资本性支出预测中,已充分考虑了标的公司在建或拟扩建工程项目的后续投入,包括其资本性支出和正常更新支出,相关预测依据充分、客观合理。

七、截至回函日,标的资产经营业绩实现情况,与预测数据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是,进一步披露原因及对本次交易评估定价的影响

2023年1-10月,标的公司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与收益法预测情况对比如下:

项目2023年1-10月2023年收益法预测业绩实现率
营业收入479,783.73572,879.5883.75%
营业利润69,667.0075,238.3292.60%
利润总额69,657.9075,232.9192.59%
净利润60,323.7465,396.4792.24%

2023年1-10月,标的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79,783.73万元、净利润60,323.74万元,分别已达到本次评估收益法相关预测值的83.75%、92.24%。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标的公司经营和盈利情况良好,与收益法预测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评估基准日后经营业绩实现情况不会对评估值及交易作价构成不利影响。

八、基于前述内容,补充披露评估中相关参数的选取是否审慎、合理,基准日后的实际经营情况对评估值是否存在影响,预测业绩是否具备可实现性,标的资产定价是否公允,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次收益法评估中涉及的主要参数包括标的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营业成本、毛利率和折现率等。销售价格、销售数量、营业成本、毛利率参数的具体情况和评估依据详见本题前述回复;本次评估折现率的计算遵循《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2号——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中折现率的测算》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选取的无风险收益率、市场风险溢价、β值、特有风险系数等相关参数取值依据符合评估准则及行业惯例,得到的折现率充分反映了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的特定风险及自身财务风险水平。

本次评估基准日后标的公司实际经营和盈利情况良好,与收益法预测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评估基准日后经营业绩实现情况不会对评估值及交易作价构成不利影响。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潜力较高,自身业务发展迅速,核心竞争力具有可持续性,未来产能规划与评估预测相匹配,预测业绩具有可持续性。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作价公允。资产定价原则具有公

允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综上所述,本次收益法评估中相关参数的选取审慎、合理,基准日后的实际实现业绩超过评估预测,不会对评估定价造成不利影响,预测业绩具备可实现性,标的资产定价公允,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九、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七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二、标的资产评估基本情况/(二)评估假设/3、特定假设”中补充披露宏信建发租赁的相关设备的经济寿命、宏信建发租赁的具体用途、租赁合同是否存在相关条款,评估中假设宏信建发会一直续租该批设备的原因及合理性,评估中对租赁收入的预测情况,相关收入对评估值的具体影响,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宏信建发的续租情况,同预测假设是否存在差异。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七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二、标的资产评估基本情况/(四)收益法评估说明/4、未来收益的确定”中补充披露收入预测的具体情况,销售单价和销量预测的依据及合理性,收入预测是否客观审慎;营业成本预测具体情况,预计预测期内毛利率在22%-23%之间的依据及合理性;管理费用中不合理费用的明细、金额和认定依据,预测管理费用时是否充分考虑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建成对折旧摊销及修缮维护费用等的影响,相关费用的预测是否审慎充分;报告期内实际担保损失和预计担保损失的差异,由中联重科提供担保客户同由标的资产提供担保客户在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的差异,预测期内预计关联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预计担保损失比例波动的原因等补充披露按0.87%测算预计担保损失的合理性;未来年度销售数量与其产能规模的匹配性,资本性支出的预测中是否考虑在建或拟扩建工程项目后续投入,相关预测是否客观充分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七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三、董事会对标的资产评估合理性以及定价公允性的分析/(九)评估基准日后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实现情况及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中补充披露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标的资产经营业绩实现情况,与预测数据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对本次交易评估定价的影响。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七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三、董事会对标的资产评估合理性以及定价公允性的分析/(十)评估中相关参数的选取是否审慎、合理,基准日后的实际经营情况对评估值是否存在影响,预测业绩是否具备可实现性,标的资产定价是否公允,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中补充披露评估中相关参数的选取是否审慎、合理,基准日后的实际经营情况对评估值是否存在影响,预测业绩是否具备可实现性,标的资产定价是否公允,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十、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对于上述事项,评估师履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程序

1、获取标的公司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相关合同,结合评估预测情况,分析评估中租赁业务收入预测的合理性和对评估值的影响;

2、获取标的公司资本性投资规划、在手订单情况等相关资料,并结合标的公司产能规划情况、订单及客户需求、标的资产市占率等分析销售单价和销量预测的合理性;

3、获取标的公司历史期内单位成本及毛利率数据,结合未来年度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变动趋势、市场竞争格局、标的公司核心优势、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水平等,分析预测期内毛利率的合理性;

4、获取管理费用的明细,结合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建成对折旧摊销及修缮维护费用等的影响,分析相关费用预测的合理性;

5、获取标的公司历史期担保情况、预计担保损失计提、实际回购金额相关数据,结合预测期内预计关联担保的情况、历史期内预计担保损失比例波动的原因,分析本次评估按0.87%测算预计担保损失的合理性;

6、结合标的公司现有产能水平、产能利用率情况、在建工程建设进度及产能释放情况、未来年度扩展计划等,分析预测期销售数量与其产能规模的匹配性;

7、获取标的公司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财务报表,对比经营业绩实现情况与预测数据的差异,分析对本次交易评估定价的影响。

(二)核查意见

1、本次评估假设宏信建发会一直续租相关租赁设备是基于当时情况作出的最优假设,具有合理性;预测租赁收入较整体收入规模占比较低,相关收入预测对评估值影响较小;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租赁业务开展情况同预测假设差异较小;

2、预测期各类产品销售单价与报告期差异较小,主要系根据标的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进行调整,具有合理性;销售单价和销量预测依据充分、具有合理性,收入预测客观审慎;

3、本次预计预测期内毛利率在22%-23%之间具有合理性;

4、本次评估不涉及不合理费用剔除情况;预测管理费用时已充分考虑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建成对折旧摊销及修缮维护费用等的影响,相关费用的预测审慎充分;

5、本次评估按0.87%测算预计担保损失具有合理性;

6、未来年度预测销售数量与标的公司产能规模相匹配,资本性支出的预测中已考虑在建或拟扩建工程项目后续投入,相关预测客观充分;

7、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标的公司经营和盈利情况良好,与收益法预测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评估基准日后经营业绩实现情况不会对评估值及交易作价构成不利影响;

8、本次评估中相关参数的选取审慎、合理,基准日后的实际经营情况对评估值不存在不利影响,预测业绩具备可实现性,标的资产定价公允,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经办资产评估师签名:
成本云伍智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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