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97 证券简称:继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9转债代码:110801 转债简称:继峰定01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璎珞河路17号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B栋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77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655,917,672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6.8146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义平先生主持,并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董事王继民先生、张思俊先生、独立董事谢华君女士、徐建君先生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653,926,772 | 99.6964 | 1,990,900 | 0.3036 | 0 | 0.00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 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2.01 | 王义平 | 655,683,772 | 99.9643 | 是 |
2.02 | 王继民 | 655,683,772 | 99.9643 | 是 |
2.03 | 马竹琼 | 655,683,772 | 99.9643 | 是 |
2.04 | 冯巅 | 655,683,772 | 99.9643 | 是 |
2.05 | 刘杰 | 655,683,772 | 99.9643 | 是 |
2.06 | 张思俊 | 655,683,772 | 99.9643 | 是 |
3. 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3.01 | 王民权 | 655,688,072 | 99.9649 | 是 |
3.02 | 赵香球 | 655,688,072 | 99.9649 | 是 |
3.03 | 谢华君 | 655,688,072 | 99.9649 | 是 |
4. 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4.01 | 王静艳 | 655,688,072 | 99.9649 | 是 |
4.02 | 李大卫 | 655,688,072 | 99.9649 | 是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
票数 | 比例(%) | ||
2.01 | 王义平 | 34,642,696 | 99.3293 |
2.02 | 王继民 | 34,642,696 | 99.3293 |
2.03 | 马竹琼 | 34,642,696 | 99.3293 |
2.04 | 冯巅 | 34,642,696 | 99.3293 |
2.05 | 刘杰 | 34,642,696 | 99.3293 |
2.06 | 张思俊 | 34,642,696 | 99.3293 |
3.01 | 王民权 | 34,646,996 | 99.3416 |
3.02 | 赵香球 | 34,646,996 | 99.3416 |
3.03 | 谢华君 | 34,646,996 | 99.3416 |
4.01 | 王静艳 | 34,646,996 | 99.3416 |
4.02 | 李大卫 | 34,646,996 | 99.3416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一至议案四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琪、董一平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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