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发行保荐书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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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及其附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均与《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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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 1
目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 3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4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9
二、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程序 ...... 9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规定的发行条件 ...... 10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5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18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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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一)负责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王志宏,保荐代表人,2015年加入广发证券从事投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三雄极光IPO项目、东箭科技IPO项目、瑞松科技IPO项目、侨鑫集团公司债券、广州国发公司债券、长隆集团公司债券等多个项目,以及参与了广盐股份等多家企业的改制上市工作,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以及丰富的投行从业经验。成燕,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投行华南二部总经理,1999年加入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拥有20年以上IPO、再融资、兼并收购等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主持及参与粤水电的改制、辅导及上市申报工作,达意隆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普邦股份IPO、非公开发行项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智光电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贵研铂业配股项目,龙佰集团非公开发行项目,分众传媒借壳七喜股份项目,明道灯光IPO项目,视源股份IPO以及定增项目,美迪西科创板IPO以及定增项目,南网能源IPO项目等,具有丰富的投行从业经验和高效的团队管理能力。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程雅,保荐代表人,具备7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参与或者负责佛朗斯科创板IPO项目、宏景科技创业板IPO项目、视源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保利长大央企混改项目及鑫梓润、品聚网络推荐挂牌项目等,具备较为丰富的投行业务经验。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姓名
其他项目组成员为:刘洋、魏应光、别舒啸、陈民锋、仲从甫、叶翔旻、雷丰善、吴瑞轩。
上述项目组成员均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无被监管机构处罚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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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Guangdong Xinyaguang Cable Co.,Ltd. |
法定代表人 | 陈志辉 |
注册资本 | 35,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1999年7月2日 |
注册地址 | 清远市清城区沙田工业区 |
办公地址 | 清远市清城区沙田工业区 |
联系人 | 潘泽国 |
邮政编码 | 511500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xinyag.com |
电话 | 0763-3810696 |
传真 | 0763-3810696 |
电子邮箱 | finance@xinyag.com |
所属行业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经营范围 |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塑料制品业;电力电缆管、线槽管及配件制造;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零售;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检测服务;技术推广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未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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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除因担任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保荐机构制订了《投资银行业务立项规定》《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投资银行业务问核工作规定》《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工作办法》等作为项目内部审核流程的常规制度指引。
1、立项
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在发行保荐与承销项目的承揽过程中,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判断项目符合立项标准,且有相当把握与企业签署相关协议时,经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投行委委员认可后,通过投行业务管理系统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人按照投行质量控制部的要求,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和立项材料。立项申请受理后,投行质量控制部指定质量控制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
项目组落实预审意见的相关问题后,投行质量控制部确定立项会议召开时间,将项目提交立项委员会审议,向包括立项委员、项目组成员在内的与会人员发出立项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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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立项委员通过立项会议审议及表决确定项目是否通过立项。
2、内核预审
内核申请材料首先由项目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力量审议,项目所在业务部门认为内核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法律和财务问题的,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投行委委员等表示同意后,项目组通过投行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核申请材料。投行质量控制部安排质量控制人员对项目进行预审,进行现场核查,对底稿进行验收。项目组认真落实投行质量控制部预审意见,并按要求补充尽职调查,完善工作底稿。底稿验收通过后,投行质量控制部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提交内核会议审议前,投行质量控制部组织和实施问核工作,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并提交内核会议。
3、内核会议审议
项目组完成符合内外部要求的尽职调查工作,投行质量控制部完成底稿验收及问核工作后,项目组向投行内核部申请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
投行内核部对按照要求提供完备材料的申请予以受理,指定内核初审人员对项目内核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内核初审意见。内核初审人员向投行业务内核委员会股权类证券发行专门委员会主任报告,由其确定内核会议的召开时间。投行内核部拟定参加当次内核会议并表决的内核委员名单,经批准后发出内核会议通知,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议。
内核会议结束后,投行内核部制作会议记录,明确会后需落实事项。项目组及时、逐项落实,补充、完善相应的尽职调查工作和信息披露事宜,收集相应的工作底稿,并提交书面回复。经投行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人员审查和投行内核部复核同意的,启动表决。
(二)内核意见
本项目内核会议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内核委员共11人。2023年3月17日-至3月20日,内核委员通过投行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结果:本项目通过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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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同意推荐新亚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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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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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后,本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程序
(一)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2年10月17日,发行人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提请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3年3月3日,发行人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提请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11月3日,发行人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3年3月19日,发行人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三)发行人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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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有关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或“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518Z0650号),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考虑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分别为11,046.61万元、9,626.29万元、10,739.54万元和8,354.81万元。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518Z0650号)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518Z0805号)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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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有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首发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1、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总经理,了解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访谈各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销售模式、生产模式、采购模式等;实地查看发行人经营场所,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进行核查;查阅行业研究报告、行业政策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等资料,对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情况及行业地位进行分析;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与往来单位的合作模式和稳定性等;查阅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了解发行人的财务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系由1999年7月2日成立的有限公司按截至2020年12月15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从而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从成立之日起计算已在三年以上。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三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工作细则、发行人三会文件、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组织机构安排等文件或资料,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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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会计记录、会计制度、会计报表以及业务文件等,抽查了相应单证及合同,核查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获取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与发行人相关财务人员以及申报会计师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各项资产权属资料进行核查并结合现场实地考察,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资产以及土地、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采购、研发和销售体系。公司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依赖股东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对所属资产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资产权属清晰、完整。
发行人人员独立。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三会资料进行核查,并结合对发行人高管人员的访谈,认为发行人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聘任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存在控股股东超越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发行人财务独立。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会计资料、开户凭证、税务登记资料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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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进行核查,认为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制定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公司开设了独立的银行账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及履行纳税义务。发行人机构独立。保荐机构结合对发行人机构设置情况的核查,以及对相关高管人员的访谈,认为其建立了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经理层为执行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管理制度,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或混合经营的情形。
发行人业务独立。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三会资料、内部组织结构设置、业务流程等文件进行审阅并结合现场实地考察,认为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系统,具备独立的业务经营能力。公司的业务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未发生过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档案、营业执照等,以及发行人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聘任文件、员工花名册,并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访谈,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记录,以及股东出具的说明和承诺等,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进行了访谈。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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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情况,查阅了企业信用报告、诉讼或仲裁资料等相关文件资料,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开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发行人住所地主管政府部门网站行政处罚信息核查等进行互联网信息查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资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询了发行人所在行业管理体制和行业政策,获取了发行人有关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住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获取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发行人住所地主管政府部门网站行政处罚信息核查等进行互联网信息查询。
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本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保荐机构在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公开的资本市场违法违规失信记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发行人住所地主管政府部门网站行政处罚信息核查等进行的互联网信息查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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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发行股票时,除本发行保荐书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注意下述各项风险因素。下述各项风险因素根据重要性原则或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程度大小排序,该排序并不表示风险因素依次发生。
(一)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宏观经济环境变化风险
电线电缆行业作为国民经济建设中必需的配套发展产业,其行业发展受国内经济景气度影响较大,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对电线电缆产品需求会产生较大的影响。目前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复杂多变,若未来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产生剧烈波动,公司将会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市场竞争风险
经历了数十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电线电缆行业已经迈入成熟期,缺乏竞争力的中小企业退出增多,技术与规模门槛不断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我国规模以上电线电缆企业超过4,000家。随着市场监管约束更趋完善、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作用显现,将进一步压缩低效劣质企业的生存空间,市场和资源将进一步向具有品牌影响力、创新引领能力和成本竞争能力强的优势企业集中。如果公司未来在市场竞争中不能持续提高竞争力,可能导致公司面临市场份额下降以及利润空间下滑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构成较大的不利影响。
3、区域市场集中风险
我国电线电缆行业经过长期快速发展,行业中企业的分布区域性明显,已形成以广东、江苏、浙江、安徽、上海等为代表的产业集群。由于电缆产品的运输成本较高,电线电缆企业存在明显的运输半径,因此电缆行业存在区域性特征。报告期内,公司在华南地区的销售金额分别为202,891.49万元、249,741.18万元、239,801.74万元和118,430.47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7.50%、86.56%、87.01%和82.64%,公司对华南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如果华南市场对电线电缆的需求量下降或本公司在华南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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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份额下降,且华南以外市场的开拓效果未达预期,将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4、产业政策风险
自2013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实施后,“6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被列入限制类目录,新建限制类项目将被禁止投资,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采取措施改造升级。公司现有的6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生产线被列为限制类项目,系在被列入限制类目录之前建成。根据国家发改委现有产业政策,目前对于限制类项目仅限制新增产能,并未限制原有生产线继续生产经营,但若未来对现有电线电缆行业的相关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公司生产经营将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有所波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1,046.61万元、9,644.16万元、11,076.19万元和8,456.8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5,455.81万元、9,626.29万元、10,739.54万元和8,354.81万元。
公司经营业绩主要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原材料价格、销售能力及各种突发因素影响,未来可能面临更为复杂的经营环境,将对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如果公司综合经营能力或抗风险能力不足,则会导致公司面临经营业绩大幅波动的风险。
2、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电线电缆行业属于典型的“料重工轻”的行业。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占比超过90%,主要包括铜材、铝材等,其价格波动将会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营运资金安排。发行人采取了针对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应对措施,但传导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的效果受订单报价时点和原材料采购时点存在时间差、部分订单临时变更交期、原材料价格实时波动、资金周转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所影响。如果未来铜材、铝材等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公司无法通过及时调整产品价格、远期点价等方式转移或消化原材料价格波动产生的影响,则短期内会对公司主要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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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是从事电线电缆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专业制造商,主要产品是电力电缆、电气装备用电线电缆、架空导线,第一大客户为南方电网。南方电网主要负责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南方区域电网,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和港澳地区提供电力供应服务保障。报告期内,公司对第一大客户南方电网的销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2.30%、43.09%、
40.10%和46.04%,占比较高。
如果电网客户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电网客户对电网建设的投资规模减少或者建设速度减缓;或者公司在参与电网客户的招投标过程中,若出现未能中标、中标率较低等导致中标金额出现大幅下滑;或者公司未能持续保持与电网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将导致公司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4、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4.48%、9.21%、9.85%和12.27%,呈现波动趋势,主要受原材料价格波动、电网客户调价机制限制、部分订单合同履约期较长、未完全锁定销售订单的原材料成本等因素影响。如果公司未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上述因素变化带来的影响,公司将面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
5、应收款项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分别为81,598.86万元、98,730.63万元、76,421.40万元和90,777.74万元,金额较大。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且受到客户结算周期、资金安排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应收款项可能会进一步增加。若公司主要客户发生经营困难或者与公司合作关系出现不利状况,将导致公司面临应收款项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盈利能力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电线电缆智能制造项目”“研发试验中心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与公司的发展战略密切相关。如果公司不能有效拓展市场,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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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过剩、项目盈利能力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发行人是一家专业从事电线电缆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主要产品为电力电缆、电气装备用电线电缆及架空导线等,经过多年自主技术创新及市场经验积累,公司产品质量稳定可靠、种类丰富,广泛应用于电力、轨道交通、建筑工程、新能源、智能制造装备等领域。
(一)电线电缆行业发展态势
1、全球电线电缆行业发展态势
(1)全球市场呈现波动态势,近年来需求持续复苏
2017年以来,全球电线电缆行业市场规模总体呈现出波动变化的趋势。根据CRU公布的数据
显示,2017年全球金属绝缘电线电缆行业市场规模为1,610亿美元;2018年略有增长,市场规模达到1,720亿美元;2019年全球市场规模小幅下降至1,640亿美元;2020年全球金属绝缘电线电缆市场需求量萎缩,市场规模下降至1,520亿美元;2021年,随着供应限制的缓解和需求应用的恢复,到2021年底,全球电线电缆需求复苏,金属绝缘电线电缆需求实现5.5%的增长。
(2)电线电缆重心逐步由发达国家向新兴经济体转移
随着全球电线电缆市场不断发展,高端市场逐渐向专业化发展,中低端市场则逐渐趋向同质化竞争。欧美日等地区工业化较早,早在二十世纪末就已经形成了成熟的电缆产业链并贡献了当时全球大部分产能和需求,至今仍在全球供销中占据重要位置,引领行业发展,并垄断全球高端市场。近年来,随着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经济的持续增长,世界电线电缆的生产与消费重心逐步向亚洲等新兴经济体转移,带动了中国、印度、越南、菲律宾等国家电线电缆产业的快速发展,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电线电缆生产和消费国。2019年、2020年全球电线电缆区域消费量分布情况如下:
CRU的统计口径为金属绝缘电线电缆,未包括架空裸导线、铜和铝线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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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3)行业标准逐步提高,环保和安全成为产业发展趋势
随着世界各国对安全和环保问题的日益重视,安全及环保性能成为评价电线电缆产品性能的重要指标。全球主要地区、国家和机构均发布了电线电缆产品的相关资质认证,例如美国UL认证、欧盟CE认证、英国BASEC认证及欧盟RoHS指令等。根据欧盟RoHS指令要求,在新投放市场的电子电器设备中有害物质不得超过规定限值;中国对符合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电线电缆产品亦规定了有害物质含量、无卤、低烟、毒性、燃烧等要求。随着人们对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环保电缆的研发与推广也日益受到重视。
2、国内电线电缆行业发展概况
(1)行业总体平稳发展,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及新兴产业发展带来市场机遇
作为主要的配套产业,电线电缆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电线电缆行业总体保持稳定的增长态势。根据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编制的《中国电线电缆行业“十四五”发展指导意见》,“十三五”期末的2020年,全行业规模以上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约1.2万亿元,“十三五”期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5.3%,全行业实现平稳增长。
2021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推动扩内需、促转型、增后劲。2021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相比传统基建,新基建发端于高科技前沿,有利于推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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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转型,优化结构,提升增长潜力且符合绿色发展的大趋势。在国家新基建的环境下,特高压电网、城际高铁及轨道交通、新能源等成为电线电缆行业发展新动力,上述政策的实施将深度促进电线电缆行业发展。
2022年1月,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明确了构建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的发展目标,提出加快电力系统数字化升级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迭代发展,加快配电网改造升级。2022年3月30日,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2]353号),将电能替代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全工业领域、全动力热力环节、全交通领域、全建筑领域、全农业农村领域。在电能替代政策的加持下,工业、交通等领域的线缆需求将快速攀升。在能源转型、绿色低碳的背景下,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及电网升级改造加快,电能替代政策催生对电线电缆的新需求,电线电缆行业将大有可为。
(2)电线电缆技术迭代及行业监管加强,进一步优化行业竞争格局
国内电线电缆产业发展已经具有较长时间的历史,形成了成熟的产业链和完整的工业体系,参与电线电缆制造的企业数量较多。目前,国内线缆行业的年总产值已超万亿元,但现阶段国内电线电缆行业的发展仍然面临着结构失衡的问题,即普通低端电线电缆竞争激烈,而高端产品的关键材料、核心技术及设备仍存在供应断链和进口依赖的问题。
2017年,西安地铁奥凯电缆事件后,人们更加意识到电线电缆的质量是社会安全的生命线,须严防死守。2018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电线电缆产品质量地方监督抽查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充分贯彻落实国务院在全国开展电线电缆产品专项整治的要求,持续保持从严监管的高压态势。在高质量发展的宏观发展规划指导下,2022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电力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重点电力设备产品质量监管,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查,严肃处置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
随着行业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叠加行业监管加强,尾部产能逐渐出清,市场需求将向头部企业逐渐集中。未来,生产技术先进、产品质量优良的头部企业有望进一步扩大其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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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随着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制造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向安全环保、低碳节能、信息化、智能化等方向发展。国家智能电网建设、现代化城市建设、新能源汽车制造和轨道交通建设等领域对电线电缆的功能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内少数具备核心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凭借产品技术、成本和本土化优势,将逐步挤占国际品牌的市场份额,进口替代趋势将越来越明显,并不断促进我国电线电缆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产品质量优势
发行人坚持“产品与服务并重,质量第一,客户至上”的经营宗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团体、企业及客户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将产品质量管理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并建立了产品的质量追溯体系(Ecode码),对公司产品生产、流通全生命周期的质量进行追溯。公司建立并执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取得CCC认证、T?V认证、CE认证及CQC认证等相关认证。凭借对产品质量执著的追求,公司2012年、2021年两次被清远市人民政府授予清远市质量领域的最高荣誉“清远市政府质量奖”,被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评为“连续二十一年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发行人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生产过程实行自检、互检和专检的“三检”制度,以及最终产品质量检测程序,均严格按照相应的制度规则和作业指导书实施,确保公司产品满足质量要求。发行人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团体、企业及客户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要求,经广东省粤科标准化研究院和广东省节能减排标准化促进会认定,发行人建立的标准体系结构合理,运行有效,标准化工作良好,符合GB/T 35778-2017等多项国家标准要求,达到5A级水平。报告期内,在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电线电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中,公司产品均检验合格。发行人多次获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认定的“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和“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
公司过硬的产品质量也获得了市场认可,产品应用于扎鲁特-青州±800kV特高压直流工程等重大电力输电工程项目,阳江核电送出工程、汕尾甲子海上风电场项目等发电工程建设项目,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深圳地铁及武深高速等交通枢纽建设项目,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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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场馆建设、欧派家居生产基地建设及宏工科技装备制造等建筑工程及生产制造领域。
2、客户和品牌优势
公司凭借可靠的产品质量、良好的生产工艺制造能力以及优质的服务能力,获得了较高的市场信誉和市场认可度,积累了优质且稳定的客户资源,形成了一定的品牌影响力,特别是在华南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公司品牌“新亚SHINE”2009年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历经多年积累,发行人积累了包括南方电网、国家电网等在内的一批优质客户资源。在电网客户方面,发行人持续多年服务两大电网公司,尤其是在南方电网,发行人充分发挥所在区位优势,作为其电线电缆产品的主流供应商,供货规模在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居于前列,供货产品涵盖了公司三大类产品,是华南地区入围产品系列最全的企业之一,其中2022年对南方电网的供货金额超过10亿元。在民用客户方面,依托华南区域广阔的市场空间,发行人与中建八局、中国能源、欧派家居、伯恩光学等大型央企、国企和民营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进一步开拓了市场空间;在民用建筑领域,发行人与下游工程公司合作稳定,产品应用于广州亚运场馆、广州珠江新城建筑物等公共设施及商业建筑项目。优质的客户资源及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对公司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优质的客户可以成为长期的订单来源,为业务拓展提供了市场空间;二是,与优质客户合作的过程中,公司亦能不断优化生产工艺、提升生产制造能力、强化研究开发能力、改善内部管理效率;三是,较强的品牌影响力也为公司开拓新客户、新领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工艺技术优势
经过长期的生产工艺经验积累及技术自主创新,公司在电线电缆三大细分领域形成了较为丰厚的技术成果,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特别是在架空导线的技术水平方面能到达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公司取得“矿物质防火电缆金属屏蔽氩弧焊接轧纹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并批量应用于公司的电线电缆产品,获授予核心技术相关专利10多项。截至目前,公司已拥有专利54项,其中发明专利14项,实用新型39项和外观设计1项,运用于发行人多个产品,有效提升了产品竞争力。
发行人“节能型铝合金导线制造关键技术与应用”项目获得了2019年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环保型矿物绝缘电缆”被评为“2021年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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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云母防火体系耐高温环保电缆研制及其产业化”项目荣获2022年度“创新清远”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发行人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定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拥有“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和“广东省电力线缆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检测中心获得“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并设有“广东省博士工作站”。公司以此为依托,多年专注自身技术研发,并与哈尔滨理工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高校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建立健全了研发体系,保障公司持续技术创新。同时,公司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紧跟行业发展趋势,加强在智能电网、新能源及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的特种电线电缆产品及关键材料的研发,不断提升技术开发水平、产品生产的工艺水平和自动化水平,强化研发团队建设,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保证公司产品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4、区位市场优势
由于电线电缆产品运输成本较高,销售区域通常会受制于运输半径影响。发行人地处广东省清远市,毗邻广东省省会广州市,主要销售区域华南区域覆盖广东、广西、海南等地,其中广东省经济发展活跃,是电线电缆行业几大产业集群之一,区域内原材料、物流配送等配套企业齐全,便捷的运输网络可以有效降低公司原材料采购及产品销售的运输成本,区域内优质完备的基础建设投资、工业制造体系也为公司提供了广阔的销售市场。发行人以华南区域为发展中心,并辐射华中、华东及西南等地区。华南地区电线电缆的市场需求旺盛,为近年来发行人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5、稳定的核心管理团队和体系化的管理优势
公司深耕电线电缆行业二十余年,公司拥有一批行业内从业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同时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时间较长,对公司所处的行业、产品及业务等方面具有深刻的理解,并在长期工作中与公司建立了浓厚的感情,为公司未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人才储备梯队和团队合作氛围。同时,公司依托ERP、MES及Ecode码等先进实用的生产制造管理系统和平台,凭借成熟的生产工艺和丰富的生产经验,实施精细化管理模式,将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不断精进生产管理系统和改善管理流程,不仅节约了生产成本和费用,还大幅提升了产品生产效率和质量,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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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1、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
(1)为降低保荐风险,提高申报材料质量,保荐机构保荐的IPO项目在内核时聘请专业顾问(以下简称“外聘顾问”)提供专业意见,外聘顾问通过审核申报材料,提供专业的书面审核意见。新亚电缆IPO项目外聘顾问为张隽律师和刘杰生会计师,外聘顾问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的项目,保荐机构按照税前4.00万元/项目/人次的标准支付报酬,并在项目内核工作结束后的次月扣除代扣代缴税费后支付,资金来源为保荐机构自有资金。外聘顾问基本情况:
张隽,女,现就职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学士,2006年6月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2016年1月被保荐机构聘任为IPO项目专业顾问。
刘杰生,男,现就职于广州创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工商管理硕士,1994年5月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5年12月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2015年3月取得资深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15年12月被保荐机构聘任为IPO项目专业顾问。
(2)为进一步加强尽职调查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荐机构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及底稿验证机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E00017891P),具备从事法律业务资格。该事务所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保荐机构提供申报材料及尽职调查底稿复核验证等法律服务。本次法律服务费用为45.00万元(含税),资金来源为保荐机构自有资金。
(3)为控制项目执行风险,提高申报材料质量,根据广发证券《投资银行业务聘请第三方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保荐机构聘请了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券商会计师,协助开展财务核查工作以及提供咨询意见。
本保荐机构与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过友好协商,最终以市场价为基础,向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20.00万元(含税)作为本项目的服务费,资金来源为保荐机构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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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林宝明 |
注册资本 | 1,911.4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3年12月9日 |
办公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7-9楼 |
经营范围 | 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资格资质情况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等 |
保荐机构以上聘请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
(1)发行人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2)发行人聘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
(4)发行人聘请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发行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上述机构外,发行人本次发行还聘请了深圳市广大深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本次发行上市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工作;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承担底稿辅助整理及电子化服务、材料打印制作以及荣大智慧云软件咨询及支持服务工作;聘请了深圳市万全智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公司财经公关顾问服务工作。发行人与上述第三方机构均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以上聘请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二)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及备案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发行人现有股东包括7名自然人股东和广东鸿兴咨询有限公司、清远市联盈商业发展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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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限合伙)2名非自然人股东,其中广东鸿兴咨询有限公司系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清远市联盈商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其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委托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资产的情形或行为,亦未担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规定的应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应的登记备案程序。
(三)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以及填补相关措施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分析具备合理性,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出相关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及要求。
(四)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3年6月30日)后的经营状况和主要财务信息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主要采购、技术研发、经营及销售等业务运转正常,主要客户、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导致发行人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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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 |||
程雅 | |||
保荐代表人: | |||
王志宏 | 成 燕 | ||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 |||
胡金泉 | |||
内核负责人: | |||
吴顺虎 | |||
保荐业务负责人: | |||
武继福 |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 |||
林传辉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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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兹授权我公司保荐代表人王志宏和成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我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同时指定程雅作为项目协办人,协助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做好本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王志宏最近三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除本项目外,保荐代表人王志宏不存在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三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转板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成燕最近三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除本项目外,保荐代表人成燕不存在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三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转板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 1 号——申请文件受理》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授权王志宏和成燕任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本保荐机构以及保荐代表人王志宏、成燕承诺: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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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项授权书之出具仅为指定我公司保荐(主承销)的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如果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保荐代表人或项目协办人做出调整,并重新出具相应的专项授权书的,则本专项授权书自新的专项授权书出具之日起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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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林传辉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志宏 成 燕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