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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和新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7

证券代码:839792 证券简称:东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3-078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在其举手表决情况下借助视频或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表达的口头表决意见视为有效,但会后应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以书面议案表决的方式召开。书面议案以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独立董事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专门会议的有效决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 会议议案;

(四) 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五) 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存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料至少十年。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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