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关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更正公告》已分别于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发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17日下午14:30在公司二十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尹红宇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3人,代表股份285,819,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05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2名,代表股份282,894,12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45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21名,代表股份2,925,60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3%。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83,647,3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2399%;反对2,172,4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7601%;
证券代码:002349 证券简称:精华制药 公告编号:2023-0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5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451%;反对2,172,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5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5,688,8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42%;反对130,8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94,7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258%;反对130,8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汪秋语律师、冯琪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