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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九天: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7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起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包含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16日,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监事会反映。

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材料。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结合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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