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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特: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7

证券代码:300825 证券简称:阿尔特 公告编号:2023-117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归属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于2023年11月10日上市流通。本次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为605,625股,公司总股本将由497,434,856股增加至498,040,481股。鉴于上述事项,公司注册资本将变更如下:

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9,743.4856万元,拟变更为人民币49,804.0481万元。

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本次注册资本变更等实际情况,拟对《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再授权人士代表公司办理相关工商手续。《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条款原章程新章程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9,743.4856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9, 804.0481万元。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97,434,856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97,434,856股,其他种类股0股。公司股份总数为498,040,481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98,040,481股,其他种类股0股。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五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一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如设副董事长,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公司
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
第一百〇三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确认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删除。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修改 1.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如下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政策做出方案,该方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修改 1.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如下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政策做出方案,该方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应对董事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7.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经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具体的利润分配程序见本条第(四)部分的规定。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及修改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计划,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基础上,每三年制定一次具体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若因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改或者公司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该等调整应限定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四)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 1.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根据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等因素,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适时制订公司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董事会决(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7.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具体的利润分配程序见本条第(四)部分的规定。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及修改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计划,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基础上,每三年制定一次具体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若因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改或者公司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该等调整应限定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四)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 1.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根据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等因素,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适时制订公司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董事会决定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在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和未分配的现金利润(如有)留存公司的用途,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

定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在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和未分配的现金利润(如有)留存公司的用途,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章程》的修订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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