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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精密: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7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管理与相关信息披露,确保公司聘用合格的审计师,促使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不包括为本公司提供专项审计服务及为本公司附属子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各子公司年度审计师原则上由本公司统一选聘,由子公司各自与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若子公司确需自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选聘的审计师需报公司批准。

第四条 职责

4.1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相关的制度、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审计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收集整理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年度审计工作相关的其它信息。

4.2董事会证券事务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4.3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4.4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选聘建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第五条 工作流程

5.1会计师事务所新聘工作流程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5.1.2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上述资料进行审议,提名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5.2会计师事务所续聘工作流程

5.2.1公司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相关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的评价意见,在此基础上拟定审计师工作质量的评估报告。内部审计部门拟订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审阅上述资料,并对其下一年度服务及收费进行审核,形成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批。

5.3会计师事务所改聘工作流程

5.3.1审计委员会应按照本制度第5.2条规定对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对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作出充分性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5.3.2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提出辞聘的,审计委员会应在向该审计师了解其辞聘原因后,按照5.3.1条规定开展工作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5.3.3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公司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本附则为本管理制度中过程活动所必须遵循的规定:

6.1会计师事务所资格和审计工作质量管理制度

6.1.1公司应聘用具备相应资质并具有良好执业质量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

6.1.2公司需确认会计师事务所及参与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他相关人员与公司保持了应有的独立性,不得与公司(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和利益关系(因审计工作收取审计费用的情况除外)。

6.1.3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除了应符合前述6.1.1及6.1.2条的基本资质要求外,还应依据对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质量、诚信等综合评价情况选定,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6.1.3.1市场公信力(诚信度与专业水平性及其在中国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影响);

6.1.3.2规模(在国际和中国的执业人员规模、业务规模);

6.1.3.3行业经验、执业记录(汽车行业和A股上市公司经验);

6.1.3.4团队能力(审计负责人及其审计团队规模、素质、经验和稳定性、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6.1.3.5投资者保护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可披露区间数),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诉讼主体、目前进展等。)

6.1.3.6审计费用报价;

6.1.3.7以往与公司合作情况。

6.1.4公司聘用审计师的聘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之日起一年。

审计师经批准可连续聘任,连续聘任时间最多不超过五年,满五年的须予以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6.1.5公司应及时对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审计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安排。评估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6.1.5.1综合素质(市场公信力、规模、专业水平、行业经验、与公司过往合作情况及有无出现违法受罚事件);

6.1.5.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质量与效率(重大会计事项的审计发现与意见、数据的公允性与披露充分性、审计报告提交及时性等);

6.1.5.3审计过程沟通情况及效果(审计计划、审计过程及审计报告提交各阶段的沟通,以及与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等各层面沟通的充分性、及时性、客观公允性);

6.1.5.4增值服务(公司治理及内控建议,相关免费的专业培训和咨询等);

6.1.5.5审计团队的素质及其稳定性和独立性;

6.1.5.6审计工作量及审计收费的合理性(与以往年度增长情况及同行业比较)。

6.1.6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外,公司原则上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6.2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商务合同及工作管理制度

6.2.1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应当与其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业务约定书》至少应包括:

6.2.1.1审计目标;

6.2.1.2董事(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所分别承担的责任;

6.2.1.3审计期间与审计范围;

6.2.1.4审计计划与安排;

6.2.1.5审计收费。

6.3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6.3.1公司应就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用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要求发布公告。

6.3.2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在相关公告中披露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重点提示变更会计事务所的原因,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异议的,重点说明异议情况。

7.附则:

7.1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7.2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7.3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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