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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精密: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7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议事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四章 具体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聘人员的需求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合适的新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入候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新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在选举新的董事人员前一至两个月,通过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新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通讯表决。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专家或者其他机构的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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