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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精密: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7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及《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保护公司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经营和财务风险,维护股东权益,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下同)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其他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六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权时,针对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 要求公司内部审计等部门进行核实;

(三) 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十条 监事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诚信及勤勉的原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三) 对其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报告或出具的监督性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四) 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 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方式。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个工作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委托出席的应当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并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第二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但对决议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监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其行使权利,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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