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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精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7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审计部门的人员,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责任人及差错范围的认定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问责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监局等监管部门下发的监管或处罚文件为依据,在三个工作日内启动问责程序。

第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时通报责任人调查结果。

第九条 责任人接到调查结果后有权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的申诉材料,

内部审计部收到责任人提交的申诉材料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和申诉材料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有关规定,对内部审计部提交的调查报告和责任人申诉材料予以审批,审批完成后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责令责任人改正;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降职、停职、撤职;

(四) 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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