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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为智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6

证券代码:832876 证券简称:慧为智能 公告编号:2023-060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6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李晓辉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2,894,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339%。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2,894,45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编号:2023-05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2,894,45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应条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编号:2023-05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2,894,45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应条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3-05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2,894,45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易明辉、何凌一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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