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关于对外捐赠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捐赠是公司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回馈社会的实
践举措,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和价值观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基层百姓的健康,提升公司的社会形象,扩大品牌影响力。本次对外捐赠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当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捐赠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骁悍: 陈 刚:
韩志国: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