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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A: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7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3年11月16日10: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

2、地点: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12号)

3、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刘晓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5人,代表股份(有效表决股数)9,968,897,05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72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东54人),代表股份(有效表决股数)6,064,469,47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041%。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东11人,其中1名A股股东代理人同时也是B股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数量5,998,827,69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298%;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东43人),代表股份数量65,641,78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3%。

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141人,代表股份3,904,427,57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82%。

8、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7人。董事刘晓东先生、高文宝先生、孙芸女士、叶枫先生、唐守廉先生、王茤祥先生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张新民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6人。监事孙福清先生、时晓东先生、徐婧鹤女士、燕军先生、徐阳平先生、滕蛟先生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如下提案:

1.00、关于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

2.00、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其中,提案1.00、提案2.00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提案2.00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

(三)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序号股份类别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1.00总体9,964,069,15299.9516%4,676,6000.0469%151,3000.0015%
B股65,641,788100.0000%-0.0000%-0.0000%
中小股东3,420,579,43099.8591%4,676,6000.1365%151,3000.0044%
2.00总体9,966,848,35299.9794%2,038,7000.0205%10,0000.0001%
B股65,641,788100.0000%-0.0000%-0.0000%
中小股东3,423,358,63099.9402%2,038,7000.0595%10,0000.0003%

其中,提案2.00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晓娟律师、李梦律师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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