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公告编号:2023-108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4日
2.会议召开地点:新芝生物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方式投票(通讯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芳女士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5,656,3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89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0,3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财务负责人、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修订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9)。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5,616,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40,0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修订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规定,公司结合有关规定修改公司制度。
2.议案表决结果:
2.1《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股数45,616,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
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40,0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2.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股数45,616,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40,0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2.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45,616,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40,0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2.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45,616,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40,0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2.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45,616,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40,0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2.6《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45,616,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40,0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2.7《承诺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45,616,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40,0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 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2.6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 100 | 0.25% | 300 | 0.74% | 40,091 | 99.01%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薛海静、郭琳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