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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5

深证上〔2023〕1051号

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55号;

孙泽胜,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 忠,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经查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28日、7月1日披露的《关于前期

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补充公告》显示,公司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蜡化”)自查发现,沈阳蜡化在2018年至2020年度存在原材料未及时入库和成本核算不规范的情况。据此,公司对2018年至2021年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分别调减2018年、2019年、2020年利润总额1.08亿元、1.85亿元、0.46亿元,调整金额占调整前的比例分别为67.18%、26.55%、8.53%。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泽胜、时任总会计师李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泽胜、时任总会计师李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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