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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提供担保事项有助于子公司拓宽融资渠道,补充日常运营资金。四川迈客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提供担保、反担保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将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相关担保协议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我们同意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二、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提供反担保事项有助于子公司拓宽融资渠道,补充日常运营资金。四川迈客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提供担保、反担保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将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相关担保协议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我们同意本次为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

三、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鉴于天弘航空开展航空资产管理业务的实

际资金需求,公司拟向其提供财务资助1,700万元。董事会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规合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以天弘航空业务开展的实际资金需求为基础,天弘航空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日常经营管理的监控可以及时防范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 影谭 跃
唐明琴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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