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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昇药业: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5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2023年第62次审议会议对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进行了审议。根据审议会议结果,上市委对部分问题提出了进一步落实意见。请发行人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回复通过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请发行人结合业绩下滑、募集资金规模远大于现有资产规模的情况,(1)对比发行人账面现有主要生产设备和本次募投项目拟采购的主要生产设备,说明募投项目生产设备投入的必要性及合理性。(2)进一步说明铺底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及测算依据。(3)分析大幅扩产及增产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未来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可能性,充分披露未来是否存在产能过剩和业绩不达标的风险,并就相关情况作风险揭示。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毛利率。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单位成本中直接材料金额波动的影响因素,并结合影响因素的变动情况,进一步量化分析2019年以来单位成本中直接材料金额持续下降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与ELANCO合作的稳定性以及是否能够维持较高毛利率的风险。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请你们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审核系统上传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本所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你们继续补充落实。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本所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

措施。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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