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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蛇口: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6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和2023年1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

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11月15日下午2:30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蒋铁峰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9人,代表股份5,700,155,354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2.9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5,298,369,213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6人,代表股份401,786,141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金川律师列会见证。

三、会议的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其中议案1以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余志良、陶武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议案2、议案3以特别决议通过,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余志良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5,700,155,3545,688,823,90899.80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选举余志良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选举票数为390,896,995票,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11%。

1.02选举陶武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5,700,155,3545,688,772,91699.80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选举陶武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选举票数为390,602,003票,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84%。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5,700,155,3545,700,101,29099.9991%50,0640.0009%4,000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1,930,377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6%;反对50,064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弃权4,0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议案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5,700,155,3545,700,101,29099.9991%50,0640.0009%4,000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1,930,377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6%;反对50,064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弃权4,0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议案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5,700,155,3545,630,476,46798.7776%69,674,8871.2223%4,000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2,305,554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663%;反对69,674,887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327%;弃权4,0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议案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5,700,155,3545,698,891,01299.9778%1,260,3420.0221%4,000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0,720,099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5%;反对1,260,342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35%;弃权4,0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金川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随本公告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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