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该预案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内容进行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该报告的修订与数据更新完善了募集资金项目内容,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管理,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9月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相关内容真实、有效、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0 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非经常性损益情况,我们对报告内容无异议。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海泉 | 武进锋 | 王朝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