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3 | 证券简称:奥士康 | 公告编号:2023-056 |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5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8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2栋-2A-3201。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贺梓修先生(公司董事长程涌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未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鉴于公司无副董事长一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贺梓修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11,908,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7722%。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11,16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538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4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34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74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34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74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340%。
3、董事长程涌先生、董事贺波女士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会议,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90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90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蔡颖漩、刘畅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