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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材料: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5

证券代码:300537 证券简称:广信材料 公告编号:2023-072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为满足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信材料”)于2021年9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到位,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2674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920,663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16.89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8.07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015,019.4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5,984,978.5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11月3日出具了《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440C000505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募集资金存储金额 (人民币元)募集资金用途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51090366321050898,999,998.09年产5万吨电子感光材料及配套材料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及实际实施募投资金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江西广臻感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广臻”)与保荐人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统一证券”)以及招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甲方: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广臻感光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丙方: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0903663210508,截至2023年11月2日,专户余额为98,999,998.09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年产5万吨电子感光材料及配套材料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侯陆方、杨建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书面通知达到甲方、乙方后,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自动继受享有。

8、乙方存在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和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合同编号:金统证法字〔2023〕11004号);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440C000505号);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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