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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5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认真核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提名人具备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吕志荣先生已接受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公开资料等信息,未发现其具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采取证券监管措施的情形。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增补非独立董事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该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含利息和理财收益)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投资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名页)

独立董事: 罗绍德:

雷群安:

钟刚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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