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康希通信 股票代码:688653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GRAND KANGXI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SHANGHAI) Co., LTD.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祥科路111号3号楼714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特别提示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希通信”、“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1、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2、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至36个月,保荐人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锁定
期为12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10%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5,076.661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11.9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市盈率及市销率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85.1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75.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17.8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41.1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结合发行人盈利模式、盈利能力稳定性以及可比公司估值情况等维度,本次发行同时披露可以反映发行人行业特点的市销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销率为:
(1)9.03倍(每股收入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营业收入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62倍(每股收入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营业收入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截至2023年11月3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2.15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市销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公司市值(亿元) | 2022年营业收入(亿元) | 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 | 对应2022年的静态市销率 | 对应2022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 对应2022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
300782.SZ | 卓胜微 | 145.26 | 775.40 | 36.77 | 2.0030 | 1.9957 | 21.09 | 72.52 | 72.79 |
688153.SH | 唯捷创芯 | 68.64 | 287.03 | 22.88 | 0.1277 | 0.0488 | 12.55 | 537.51 | 1,406.56 |
688798.SH | 艾为电子 | 84.25 | 195.47 | 20.90 | -0.2301 | -0.4618 | 9.35 | - | - |
688512.SH | 慧智微 | 18.86 | 85.85 | 3.57 | -0.6698 | -0.6783 | 24.07 | - | - |
算术平均值 | 16.77 | 305.02 | 739.68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11月3日(T-3日)。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可比公司中,Skyworks、Qorvo、立积电子为海外上市公司,其流动性和估值体系与A股存在较大差异,故不计入可比估值考虑范围;飞骧科技未上市,因此未纳入可比公司估值对比;
注3:慧智微、艾为电子2022年扣非前后的归母净利润均为负,故计算市盈率均值时均予以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10.50元/股对应的公司发行后市值约为44.57亿元,2022年康希通信营业收入为41,975.59万元,发行价格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摊薄后静态市销率为10.62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2年平均静态市销率16.77倍;康希通信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为1,010.44万元,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441.18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2年平均静态市盈率(扣非后)739.68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32.15倍。
公司2022年静态市销率、静态市盈率均低于可比公司同期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4、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以下所述“报告期”,指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6月。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要事项及风险因素:
(一)客户较为集中及大客户依赖的风险
2020-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的金额分别为5,498.00万元、28,380.84万元、32,196.72万元及13,699.24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7.78%、83.10%、76.70%及80.40%。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公司间接向第一大客户B公司销售占比分别为58.64%、51.29%及33.35%;毛利占比分别为60.15%、53.40%及38.88%,公司对B公司存在依赖。
B公司作为行业知名的通信设备厂商,基于自身供应链安全可控考虑,2019年以来推进芯片供应国产化较为迫切。2022年以来,随着B公司国内供应商体系逐步构建完成,B公司对公司的采购量将受其自身需求波动等影响。受Wi-FiFEM技术迭代周期影响,B公司已逐步减少对公司Wi-Fi 5 FEM产品的采购。公司向B公司销售的营业收入占比及毛利占比逐步下降。
随着公司同B公司合作关系的不断加深、产品销售量及新合作产品型号数量增加,B公司会对部分采购量较大、Wi-Fi标准普及率较高的Wi-Fi FEM产品型号提出价格调整诉求。若公司未来未能及时在中高端领域推出新产品,将难以维持公司产品在毛利率较高领域的市场竞争力,该等价格调整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如果未来公司无法持续获得B公司的合格供应商认证并持续获得订单或公司与B公司合作关系被其他供应商替代,或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采购战略发生较大变化,或由于公司产品质量等自身原因流失主要客户,或目前主
要客户的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主要客户或终端客户遭到贸易制裁、技术制裁等,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维持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将对公司经营及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下游市场需求短期波动的风险
目前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网络通信设备与物联网终端设备市场,该等市场受经济周期性波动、全球通胀、国际贸易环境、地缘冲突等宏观因素及数字信息化进程、技术迭代更新等因素影响。2022年四季度以来,受全球宏观经济波动等影响,电子行业需求出现短期波动,下游市场处于下行周期,部分下游客户面临着相对较大的去库存压力。若经济周期波动、全球通胀、国际贸易环境恶化、地缘冲突加剧等因素影响市场需求、数字化进程不及预期、技术迭代更新不及预期,导致公司所处市场的需求增速可能出现波动甚至负增长,进而对公司产品下游市场空间拓展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现有主要客户或终端客户的采购规模可能相应出现波动,公司未来开拓新客户的难度也可能相应增加,从而对公司产品的销售规模造成不利影响,使得公司收入增长率下降,甚至出现业绩波动的风险。
(三)市场拓展不足及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目前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网络通信设备与物联网终端设备市场,并向手机端Wi-Fi等市场拓展,公司各产品应用领域的竞争情况如下:在网通端Wi-Fi FEM领域,目前仍由Skyworks、Qorvo和立积电子等境外厂商占据主导,境内厂商市场份额占比仍相对较低。境内参与该领域的厂商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唯捷创芯等为代表以手机蜂窝通信射频前端芯片为主要业务的境内厂商,近年来也向Wi-FiFEM领域拓展,一类是以发行人等为代表专业化Wi-Fi射频前端芯片境内厂商。在手机端Wi-Fi FEM领域,手机端Wi-Fi FEM市场由境外厂商占据主导地位,同时部分以手机蜂窝通信射频前端芯片为主要业务的境内厂商也已推出手机端Wi-Fi FEM产品。在IoT FEM领域,目前仍由境外厂商占据主导地位,境内厂商市场份额相对较低。
从国产替代进程来看,上述领域均仍由境外厂商占据主导地位,存在较大的
国产替代空间。各领域下游终端客户基于供应链安全需求,也在推进射频前端芯片的国产化进程,以实现供应链安全可控。但芯片国产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各厂商的自身情况各不相同,其国产化推进进程与迫切性各不相同。若未来国际贸易环境、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导致射频前端市场国产化不及预期,将使公司面临市场空间拓展不足,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在上述领域中,与境外知名射频芯片厂商相比,公司在资产规模、收入规模、产品布局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差距,公司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相对偏弱。若国际芯片厂商凭借其资金实力等优势,进一步加大研发资源投入、市场推广力度,而公司产品无法继续保持现有的市场竞争力,将可能导致公司产品销售增速乃至市场份额下降,从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在上述领域中,公司也面临着境内企业逐步增加及竞争加剧的风险。若新进入企业在产品、技术、市场方面不断提升竞争力或者采取更激进的定价策略等,将可能导致公司产品毛利率下降、市场份额降低,从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所处的Wi-Fi射频前端芯片市场也面临着竞争企业数量增加的风险。若新进入企业在产品、技术、市场方面不断提升竞争力或者采取更激进的定价策略等,将可能导致公司产品毛利率下降、市场份额降低,从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从市场拓展角度来看,公司在手机端Wi-Fi FEM与IoT FEM领域面临市场拓展风险:手机端Wi-Fi与网通端Wi-Fi在应用场景、应用载体、下游客户方案选择等方面的差异,两个市场间存在一定的技术及客户壁垒。若公司在手机端Wi-Fi领域无法推出满足该领域对产品性能要求的产品或在市场推广过程中难以进入下游客户供应体系,将导致公司难以拓展手机端Wi-Fi市场,对公司的业绩成长性产生不利影响。IoT FEM市场在应用领域及客户分布方面更为分散,若公司在IoT市场开拓的过程中难以进入中大型终端客户的供应体系,将导致公司在IoT FEM市场的拓展不及预期,对公司的业绩成长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毛利率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无线路由器、智能网关、AP等无线网络通信设备领域
以及智能家居等物联网领域,近年来下游市场发展迅速,但该市场具有产品和技术更迭较快、新进入者逐步增加等特点。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5.70%、27.18%、26.63%及28.91%。为维持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必须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进行产品的迭代升级和创新,如若市场竞争加剧、公司未能契合市场需求率先推出新产品或新产品未达预期出货量导致公司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将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下降,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五)研发力量不足及技术迭代的风险
近年来,集成电路设计行业快速发展,工艺、设计的升级与产品更迭相对较快,Wi-Fi等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升级及迭代也较快,目前Wi-Fi 6标准处于市场规模化普及阶段,Wi-Fi 6E协议标准已推出,下一代Wi-Fi 7标准已处于制定阶段。发行人目前已推出Wi-Fi 6、Wi-Fi 6E的FEM产品,Wi-Fi 7标准的FEM产品仍在研发之中。
Skyworks、Qorvo和立积电子等境外知名射频芯片厂商经营历史长,在收入规模、技术积累、市场地位、人才储备等方面竞争优势明显,能够深度参与新一代协议标准制定。与境外知名射频芯片厂商相比,公司资本规模较小,研发力量相对薄弱。若公司未来因研发投入不足、技术人才储备不足及创新机制不灵活或行业技术迭代过快等因素,导致公司无法快速、及时推出满足新一代无线通信技术标准要求的新产品,公司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落后地位,进而对公司市场份额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公司股权结构相对分散,本次发行前彭宇红直接持股10.96%、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0.03%,赵奂直接持股9.39%、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0.47%,PING PENG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0.57%,各自持股比例均未超过30%。PING PENG、彭宇红与赵奂三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20.35%股份,并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控制公司9.60%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29.95%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本次发行完成后,上述三名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表决权比例将进一步降低,实际控
制人持股比例较低可能导致公司未来股权结构甚至是控制权发生变化。此外,PING PENG、彭宇红与赵奂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就三人以一致行动人的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和管理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如果各方终止一致行动协议,公司的控制权关系可能发生变化,进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治理的稳定性、连续性造成一定风险。
(七)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导致短期内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口径未分配利润为-10,970.41万元,公司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将导致公司存在短期内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
公司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将可能影响公司对于股利分配政策的决策,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取决于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需求、销售数量及价格、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等因素。若公司未来在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方面进度未达预期,则公司可能将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弥补亏损。预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公司短期内无法进行利润分配,将对股东的投资收益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7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3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53号文)批准。根据该决定书,公司A股股本为42,448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其中5,076.6610万股于2023年11月17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康希通信”,证券代码为“688653”。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11月17日
(三)股票简称:康希通信;扩位简称:康希通信
(四)股票代码:68865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2,448.00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6,368.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076.6610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7,371.3390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9,079,238股,占发行总数量的14.26%。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对象包括以下两类:(1)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获配3,184,000股;(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5,895,238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战略配售部分,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康希通信员工战配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
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1.2中第(一)项条件:根据本次发行价格10.50元/股,及发行后总股本42,448.00万股测算,公司发行市值为44.57亿元,不低于10亿元。
根据众华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众会字(2023)第08935号),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4.20亿元,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45.5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10.44万元,公司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综上,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Grand Kangxi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Shanghai) Co., Ltd.
3、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36,080.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PING PENG
5、成立日期:2015年8月11日,于2021年11月11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6、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祥科路111号3号楼714室
7、邮政编码:201210
8、电话号码:021-50479130
9、传真号码:021-50808826
10、互联网网址:http://www.kxcomtech.com
11、电子信箱:kctzqb@kxcomtech.com
12、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13、董事会秘书:彭雅丽
14、联系电话:021-50479130
15、经营范围:通信技术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通信设备、集成电路、电子元件、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设计、销售及进出口以及相关技术的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6、主营业务: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射频前端芯片设计企业,采用Fabless经营模式,主要从事Wi-Fi射频前端芯片及模组的研发、设计及销售。
17、所属行业: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无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PING PENG、彭宇红与赵奂,其中PINGPENG、彭宇红为夫妻关系,赵奂与PING PENG系校友且曾为同事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1、PING PENG先生
PING PENG先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1957年3月出生,美国国籍,具有中国永久居留权,护照号码为56674****,西安交通大学学士和硕士,美国理海大学博士。主要经历如下:1991年至1999年,任AMP Inc.微波器件研发工程师;1999年至2001年,任Tyco Electronics微波器件研发工程师;2001年至2003年,任富士康科技集团北美无线事业部研发总监;2004年至2009年,从事自由职业;2009年至2014年,任RFaxis Inc.执行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今,任香港志得董事;2016年8月至2021年11月任康希有限首席执行官;2016年8月至今,任美国康希董事;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任康希有限董事长;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任康希有限总经理;2021年11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彭宇红女士
彭宇红女士,1961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具有美国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6101041961********,陕西师范大学学士,美国库兹敦大学硕士。主要经历如下:1984年至1987年,任西安冶金机械厂子弟中学教师;1987年至1990年,就读于美国库兹敦大学;1990年至2001年,就职于Pennsylvania StateUniversity,任Dickinson School of Law图书馆管理员;2009年至今,从事中文私教。2015年8月至2021年1月,任康希有限董事长;2015年8月至2021年5月,任康希有限总经理。
3、赵奂先生
赵奂先生,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1982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具有美国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101041982********,上海交通大
学学士、美国理海大学硕士。主要经历如下:2006年至2009年,任Anadigics Inc射频集成电路工程师;2009年至2010年,任VT-Silicon射频集成电路工程师;2010年至2011年,任RF Micro Devices资深射频集成电路工程师;2011年至2014年,任RFaxis Inc.资深射频集成电路工程师。2014年9月至今,任上海康希董事;2015年8月至2021年11月,任康希有限董事;2016年8月至2021年11月,任康希有限首席技术官;2020年3月至今,任江苏康希监事;2021年11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二)本次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注:发行人的直接股东、间接股东中标记颜色的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PINGPENG、彭宇红和赵奂)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共9名,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公司现任董事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本届任期 |
1 | PING PENG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1年11月至2024年11月 |
2 | 赵奂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1年11月至2024年11月 |
3 | 彭雅丽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2021年11月至2024年11月 |
4 | 胡思郑 | 董事 | 2021年11月至2024年11月 |
5 | 宋延延 | 董事 | 2021年11月至2024年11月 |
6 | 邢潇 | 董事 | 2021年11月至2024年11月 |
7 | 张其秀 | 独立董事 | 2021年11月至2024年11月 |
8 | 邹雪城 | 独立董事 | 2021年11月至2024年11月 |
9 | 袁彬 | 独立董事 | 2021年11月至2024年11月 |
(二)监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监事会成员共3名,公司现任监事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本届任期 |
1 | 秦秋英 | 监事会主席 | 2021年11月至2024年11月 |
2 | 万文杰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1年11月至2024年11月 |
3 | 姚佳莹 | 监事 | 2021年11月至2024年11月 |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5名,具体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本届任期 |
1 | PING PENG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1年11月至2024年11月 |
2 | 赵奂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1年11月至2024年11月 |
3 | 彭雅丽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2021年11月至2024年11月 |
4 | 虞强 | 副总经理 | 2021年11月至2024年11月 |
5 | 陈文波 | 副总经理 | 2021年11月至2024年11月 |
(四)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共5名,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1 | PING PENG | 董事长、总经理 |
2 | 赵奂 | 董事、副总经理 |
3 | 虞强 | 副总经理 |
4 | 张长伟 | 首席射频功放设计工程师 |
5 | 赵铭宇 | 产品研发应用总监 |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与公司关系 | 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合计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锁定期 |
1 | PING PENG |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 - | 0.5656% | 0.5656%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赵奂 | 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 | 9.3875% | 0.4663% | 9.8538%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彭雅丽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 | 1.7190% | 1.7190%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胡思郑 | 董事 | 2.8610% | - | 2.8610%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5 | 秦秋英 | 监事会主席 | - | 0.0212% | 0.0212%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6 | 万文杰 | 职工代表监事 | - | 0.0026% | 0.0026%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7 | 姚佳莹 | 监事 | - | 0.0262% | 0.0262%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8 | 虞强 | 副总经理 | - | 2.3066% | 2.3066%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9 | 陈文波 | 副总经理 | - | 0.4186% | 0.4186%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0 | 张长伟 | 首席射频功放设计工程师 | - | 0.2421% | 0.2421%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1 | 赵铭宇 | 产品研发中 | - | 0.1401% | 0.1401% | - | 自上市之 |
序号 | 姓名 | 与公司关系 | 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合计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锁定期 |
心总监 | 日起锁定36个月 |
(注1:以上人员间接持股部分均通过发行人的持股平台持有;注2:上述持股情况未包括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的PING PENG、赵奂、彭雅丽、陈文波和赵铭宇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具体情况详见“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参与战略配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发行前已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存在上市前已经执行完毕的股权激励。公司在本次发行申报前共设立了5个员工持股平台:上海乾晓芯、上海觅芯、共青城芯玺、上海珩芯和上海蔺芯,各员工持股平台的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平台名称 | 持股平台的持股情况 |
上海乾晓芯 | 直接持有公司6.77%股权 |
上海觅芯 | 直接持有公司2.84%股权 |
共青城芯玺 | 持有上海乾晓芯46.65%合伙份额,间接持有公司3.16%股权 |
上海珩芯 | 持有上海觅芯4.30%合伙份额,间接持有公司0.12%股权 |
上海蔺芯 | 持有上海觅芯2.04%合伙份额,间接持有公司0.06%股权 |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上海乾晓芯
上海乾晓芯为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由上海萌晓芯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乾晓芯直接持有本公司2,441.8858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6.77%。
企业名称 | 上海乾晓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2019年12月2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230MA1JUWB584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1号楼2683室(临港长兴科技园)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萌晓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认缴出资额 | 728.3075万元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半导体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投资业务,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权 |
营业期限 | 2019年12月2日至2039年12月1日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乾晓芯的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比例 | 任职部门 (一级/二级) |
普通合伙人 | ||||
1 | 上海萌晓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3.7955 | 0.52% | - |
有限合伙人 | ||||
2 | 共青城芯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39.7482 | 46.65% | - |
3 | 彭雅丽 | 163.0770 | 22.39% | 综合管理中心 |
4 | KATHY QING LI | 53.4834 | 7.34% | 质量部 |
5 | 虞强 | 39.8944 | 5.48% | 产品研发中心 |
6 | 赵奂 | 28.7344 | 3.95% | IC研发中心 |
7 | 吴涛 | 7.8766 | 1.08% | 客户应用部 |
8 | 陈方清 | 5.7952 | 0.80% | IC设计部 |
9 | 刘慎凌 | 5.5597 | 0.76% | 产品销售部 |
10 | 赵铭宇 | 5.3333 | 0.73% | 产品研发部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比例 | 任职部门 (一级/二级) |
11 | 齐家冀 | 5.3077 | 0.73% | IC设计部 |
12 | 丁华锋 | 5.0393 | 0.69% | IC设计部 |
13 | 陈学露 | 4.9242 | 0.68% | 产品应用部 |
14 | 张长伟 | 4.8163 | 0.66% | IC设计部 |
15 | 范一华 | 4.7089 | 0.65% | 产品应用部 |
16 | 张玉清 | 4.1448 | 0.57% | 产品规划管理部 |
17 | 孙一鸣 | 3.9815 | 0.55% | 产品研发部 |
18 | 徐亚南 | 3.9474 | 0.54% | 产品研发部 |
19 | 潘蓉 | 3.5275 | 0.48% | 大客户部 |
20 | 孙巍峰 | 3.2928 | 0.45% | 财务部 |
21 | 潘沛沛 | 3.0400 | 0.42% | 产品销售部 |
22 | 周海燕 | 2.9560 | 0.41% | 产品销售部 |
23 | 乐珂莹 | 2.8744 | 0.39% | 产品销售部 |
24 | 葛伍全 | 2.8556 | 0.39% | 产品应用部 |
25 | 王雪 | 2.0997 | 0.29% | 生产运营部 |
26 | 庄宇雯 | 2.0157 | 0.28% | 产品应用部 |
27 | 胡涛 | 1.8533 | 0.25% | 客户应用部 |
28 | 胡乃惠 | 1.8085 | 0.25% | 产品规划管理部 |
29 | 陈玲 | 1.7693 | 0.24% | IP管理部 |
30 | PING PENG | 1.4382 | 0.20% | 总经理 |
31 | 王文茹 | 1.1758 | 0.16% | 产品规划管理部 |
32 | 邓家明 | 1.0499 | 0.14% | 客户应用部 |
33 | 李震 | 0.8399 | 0.12% | 产品应用部 |
34 | 魏娟娟 | 0.7979 | 0.11% | 生产运营部 |
35 | 庄益平 | 0.7912 | 0.11% | 财务部 |
36 | 倪嘉成 | 0.7559 | 0.10% | 大客户部 |
37 | 卫玮 | 0.5964 | 0.08% | 质量部 |
38 | 吴明梅 | 0.5039 | 0.07% | 产品应用部 |
39 | 陈忠学 | 0.4199 | 0.06% | IC设计部 |
40 | 齐安民 | 0.3360 | 0.05% | 质量部 |
41 | 朱赵永 | 0.2982 | 0.04% | 产品销售部 |
42 | 向旭平 | 0.2982 | 0.04% | 大客户部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比例 | 任职部门 (一级/二级) |
43 | 丁明峰 | 0.2982 | 0.04% | 客户应用部 |
44 | 杨双 | 0.2386 | 0.03% | 大客户部 |
45 | 张宁 | 0.1491 | 0.02% | 产品销售部 |
46 | 赵波 | 0.0596 | 0.01% | 产品研发部 |
合计 | 728.3075 | 100.00% |
2、上海觅芯
上海觅芯为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由上海萌晓芯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觅芯直接持有本公司1,023.2791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84%。
企业名称 | 上海觅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2017年1月18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211MA4LB38614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萌晓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认缴出资额 | 305.1993万元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半导体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投资业务,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权 |
营业期限 | 2017年1月18日至2037年1月17日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觅芯的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任职部门 (一级/二级) |
普通合伙人 | ||||
1 | 上海萌晓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 | 0.33% | - |
有限合伙人 | ||||
2 | PING PENG | 59.4250 | 19.47% | 总经理 |
3 | KATHY QING LI | 30.6998 | 10.06% | 质量部 |
4 | 曹文军 | 25.4136 | 8.33% | 大客户部 |
5 | 陈文波 | 24.3670 | 7.98% | 产品销售部 |
6 | 张长伟 | 21.2410 | 6.96% | IC设计部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任职部门 (一级/二级) |
7 | 虞强 | 20.9660 | 6.87% | 产品研发中心 |
8 | HYUN JOO PARK | 19.7080 | 6.46% | IC设计部 |
9 | 赵奂 | 15.7052 | 5.15% | IC研发中心 |
10 | 齐家冀 | 14.2451 | 4.67% | IC设计部 |
11 | 上海珩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3.1378 | 4.30% | - |
12 | 丁华锋 | 10.5327 | 3.45% | IC设计部 |
13 | 赵铭宇 | 9.7397 | 3.19% | 产品研发部 |
14 | 吴涛 | 8.2093 | 2.69% | 客户应用部 |
15 | EDWARD SHAN-WEI HO | 6.3172 | 2.07% | IC设计部 |
16 | 上海蔺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6.2191 | 2.04% | - |
17 | 陈方清 | 2.7491 | 0.90% | IC设计部 |
18 | 陈忠学 | 1.9191 | 0.63% | IC设计部 |
19 | 孙一鸣 | 1.6702 | 0.55% | 产品研发部 |
20 | 张玉清 | 1.5616 | 0.51% | 产品规划管理部 |
21 | 曹亚鹏 | 1.4890 | 0.49% | IC设计部 |
22 | 徐亚南 | 1.1434 | 0.37% | 产品研发部 |
23 | 孙巍峰 | 1.0584 | 0.35% | 财务部 |
24 | 邱频捷 | 0.9827 | 0.32% | 产品规划管理部 |
25 | 葛伍全 | 0.7861 | 0.26% | 产品应用部 |
26 | 陈学露 | 0.6043 | 0.20% | 产品应用部 |
27 | 范一华 | 0.5817 | 0.19% | 产品应用部 |
28 | 钱超娟 | 0.5377 | 0.18% | 内审及风控部 |
29 | 罗云翔 | 0.5360 | 0.18% | 生产运营部 |
30 | 乐珂莹 | 0.5125 | 0.17% | 产品销售部 |
31 | 陈玲 | 0.5032 | 0.16% | IP管理部 |
32 | 刘慎凌 | 0.2726 | 0.09% | 产品销售部 |
33 | 潘沛沛 | 0.2306 | 0.08% | 产品销售部 |
34 | 邓家明 | 0.2187 | 0.07% | 客户应用部 |
35 | 周海燕 | 0.2097 | 0.07% | 产品销售部 |
36 | 姚佳莹 | 0.1901 | 0.06% | 人事行政部 |
37 | 胡涛 | 0.1635 | 0.05% | 客户应用部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任职部门 (一级/二级) |
38 | 洪军鹏 | 0.1175 | 0.04% | 生产运营部 |
39 | 王文茹 | 0.0718 | 0.02% | 产品规划管理部 |
40 | 庄宇雯 | 0.0718 | 0.02% | 产品应用部 |
41 | 刘思源 | 0.0596 | 0.02% | 生产运营部 |
42 | 胡乃惠 | 0.0319 | 0.01% | 产品规划管理部 |
合计 | 305.1993 | 100.00% |
3、共青城芯玺
共青城芯玺为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由上海萌晓芯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共青城芯玺直接持有上海乾晓芯46.65%的合伙份额,间接持有本公司3.16%的股权。
企业名称 | 共青城芯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2020年9月23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5MA39AU5J46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萌晓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认缴出资额 | 339.7482万元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营业务 | 投资业务,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
营业期限 | 2020年9月23日至2040年9月22日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共青城芯玺的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任职部门 (一级/二级) |
普通合伙人 | ||||
1 | 上海萌晓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8374 | 0.54% | - |
有限合伙人 | ||||
2 | 虞强 | 187.3549 | 55.15% | 产品研发中心 |
3 | 谭健博 | 43.1266 | 12.69% | 人事行政部 |
4 | 彭雅丽 | 21.9049 | 6.45% | 综合管理中心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任职部门 (一级/二级) |
5 | 陈文波 | 20.6840 | 6.09% | 产品销售部 |
6 | 谢维浚 | 15.4085 | 4.54% | 生产运营部 |
7 | 曹文军 | 14.7996 | 4.36% | 大客户部 |
8 | 利浩 | 8.3741 | 2.46% | 产品销售部 |
9 | 陆逸俊 | 3.7684 | 1.11% | 大客户部 |
10 | 金凯杰 | 2.7591 | 0.81% | IC设计部 |
11 | 姚佳莹 | 2.5960 | 0.76% | 人事行政部 |
12 | 邱频捷 | 2.5122 | 0.74% | 产品规划管理部 |
13 | 赵奂 | 2.3921 | 0.70% | IC研发中心 |
14 | 秦秋英 | 2.1973 | 0.65% | 法务部 |
15 | 陈俊 | 2.0935 | 0.62% | 生产运营部 |
16 | 丁明峰 | 0.8902 | 0.26% | 客户应用部 |
17 | 邹大鹏 | 0.8374 | 0.25% | 大客户部 |
18 | 丁苓 | 0.8277 | 0.24% | 产品销售部 |
19 | 罗云翔 | 0.7537 | 0.22% | 生产运营部 |
20 | 金佳佳 | 0.5946 | 0.18% | 产品销售部 |
21 | 卫玮 | 0.5443 | 0.16% | 质量部 |
22 | 洪军鹏 | 0.4187 | 0.12% | 生产运营部 |
23 | 黄彬彬 | 0.4187 | 0.12% | 大客户部 |
24 | 王丹 | 0.2689 | 0.08% | 生产运营部 |
25 | 刘长增 | 0.2512 | 0.07% | 产品研发部 |
26 | 万明 | 0.2512 | 0.07% | 生产运营部 |
27 | 邓玉英 | 0.2512 | 0.07% | 财务部 |
28 | 郝梓鸿 | 0.1851 | 0.05% | 产品规划管理部 |
29 | 夏培丽 | 0.1487 | 0.04% | 人事行政部 |
30 | 胡文静 | 0.1256 | 0.04% | 大客户部 |
31 | 张晶晶 | 0.1256 | 0.04% | 产品应用部 |
32 | 陈雪梅 | 0.1256 | 0.04% | 内审及风控部 |
33 | 陆吉银 | 0.1256 | 0.04% | 产品销售部 |
34 | 张忠超 | 0.1256 | 0.04% | 信息管理部 |
35 | 万文杰 | 0.1256 | 0.04% | 人事行政部 |
36 | 张力倩 | 0.1256 | 0.04% | 人事行政部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任职部门 (一级/二级) |
37 | 刘思源 | 0.0838 | 0.02% | 生产运营部 |
38 | 欧阳琳 | 0.0661 | 0.02% | 财务部 |
39 | 刘晨 | 0.0628 | 0.02% | 大客户部 |
40 | 程新 | 0.0628 | 0.02% | 产品应用部 |
41 | 庄益平 | 0.0595 | 0.02% | 财务部 |
42 | 张文臣 | 0.0419 | 0.01% | 客户应用部 |
43 | 孙彩霞 | 0.0419 | 0.01% | 生产运营部 |
合计 | 339.7482 | 100.00% |
4、上海珩芯
上海珩芯为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由上海萌晓芯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珩芯直接持有上海觅芯4.30%的合伙份额,间接持有本公司0.12%的股权。
企业名称 | 上海珩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2022年6月20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BQ3TTHX3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萌晓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认缴出资额 | 44.0869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投资业务,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
营业期限 | 2022年6月20日至2042年6月19日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珩芯的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任职部门 (一级/二级) |
普通合伙人 | ||||
1 | 上海萌晓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0.0050 | 0.01% | - |
有限合伙人 | ||||
2 | 王玉林 | 15.0000 | 34.02% | 生产运营部 |
3 | 陆逸俊 | 3.1935 | 7.24% | 大客户部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任职部门 (一级/二级) |
4 | 黄彬彬 | 3.0000 | 6.80% | 大客户部 |
5 | 陈文正 | 1.5000 | 3.40% | IC设计部 |
6 | 娄肖萌 | 1.5000 | 3.40% | IC设计部 |
7 | 陆吉银 | 1.4000 | 3.18% | 产品销售部 |
8 | 邹大鹏 | 1.0000 | 2.27% | 大客户部 |
9 | 余小丽 | 1.0000 | 2.27% | 晶圆采购部 |
10 | 沈增 | 1.0000 | 2.27% | 质量部 |
11 | 郑悦 | 1.0000 | 2.27% | 质量部 |
12 | 唐密 | 1.0000 | 2.27% | 质量部 |
13 | 张忠超 | 0.9000 | 2.04% | 信息管理部 |
14 | 丁苓 | 0.8000 | 1.81% | 产品销售部 |
15 | 邹凤玲 | 0.8000 | 1.81% | 产品销售部 |
16 | 储苗苗 | 0.7000 | 1.59% | 财务部 |
17 | 欧阳琳 | 0.7000 | 1.59% | 财务部 |
18 | 陆烨 | 0.7000 | 1.59% | 财务部 |
19 | 冯磊 | 0.6000 | 1.36% | 物流仓储部 |
20 | 陈伟 | 0.5440 | 1.23% | 法务部 |
21 | 邓玉英 | 0.5000 | 1.13% | 财务部 |
22 | 万文杰 | 0.5000 | 1.13% | 人事行政部 |
23 | 黄和宁 | 0.5000 | 1.13% | 产品研发部 |
24 | 万明 | 0.5000 | 1.13% | 生产运营部 |
25 | 曾禕卿 | 0.4000 | 0.91% | 内审及风控部 |
26 | 张云瑞 | 0.4000 | 0.91% | 产品研发部 |
27 | 张文臣 | 0.4000 | 0.91% | 客户应用部 |
28 | 吴晓敏 | 0.4000 | 0.91% | 人事行政部 |
29 | 张力倩 | 0.4000 | 0.91% | 人事行政部 |
30 | 孙笑洁 | 0.4000 | 0.91% | 人事行政部 |
31 | 金凯杰 | 0.3000 | 0.68% | IC设计部 |
32 | 伍奇峰 | 0.3000 | 0.68% | 客户应用部 |
33 | 郝梓鸿 | 0.3000 | 0.68% | 产品规划管理部 |
34 | 毛小庆 | 0.3000 | 0.68% | IC设计部 |
35 | 秦秋英 | 0.2944 | 0.67% | 法务部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任职部门 (一级/二级) |
36 | 刘长青 | 0.2000 | 0.45% | IC设计部 |
37 | 孙彩霞 | 0.2000 | 0.45% | 生产运营部 |
38 | 武文超 | 0.2000 | 0.45% | 生产运营部 |
39 | 刘旨昱 | 0.2000 | 0.45% | 生产运营部 |
40 | 刘婷婷 | 0.2000 | 0.45% | 生产运营部 |
41 | 陈雪梅 | 0.2000 | 0.45% | 内审及风控部 |
42 | 冯建平 | 0.1500 | 0.34% | 生产运营部 |
43 | 黄丽女 | 0.1000 | 0.23% | 生产运营部 |
44 | 张淑娜 | 0.1000 | 0.23% | 产品应用部 |
45 | 周理 | 0.1000 | 0.23% | 人事行政部 |
46 | 王健 | 0.1000 | 0.23% | IC设计部 |
47 | 姚佳莹 | 0.1000 | 0.23% | 人事行政部 |
合计 | 44.0869 | 100.00% | - |
5、上海蔺芯
上海蔺芯为公司为离职员工设立的持股平台,由上海萌晓芯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蔺芯持有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上海觅芯2.04%的合伙份额,间接持有本公司0.06%的股权。
企业名称 | 上海蔺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2021年2月26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MA1K4PRM9P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200号2幢3层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萌晓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认缴出资额 | 10.00万元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从事信息科技、计算机科技、半导体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投资业务,作为离职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
营业期限 | 2021年2月26日至2051年2月25日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蔺芯的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任职部门 |
普通合伙人 | ||||
1 | 上海萌晓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0.10 | 1% | - |
有限合伙人 | ||||
2 | 戴月阳 | 9.90 | 99% | 2015年8月离职员工 |
合计 | 10.00 | 100.00% |
(二)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及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1、股权激励对经营状况的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的实施使得公司员工可以分享公司发展经营成果,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员工归属感和凝聚力,提高人员稳定性。此外,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对员工的激励及约束机制,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短期利益,更灵活地吸引和留住各种人才,更好地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和价值增长。
2、股权激励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因股权激励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具体如下:
年度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股份支付费用(万元) | 308.33 | 440.95 | 780.38 | 2,018.54 |
报告期各期,公司分别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2,018.54万元、780.38万元、
440.95万元和308.33万元,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减少了当期营业利润及净利润,但不影响公司的经营现金流。
3、股权激励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股权激励对公司控制权无重大影响。
4、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不存在未授予或未行权的情况,不涉及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三)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
上海乾晓芯、上海觅芯、共青城芯玺、上海珩芯和上海蔺芯依法设立,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规范运作,不开展除投资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业务,不开展其他证券投资活动,不存在以任何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不存在担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管理人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四)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的形成原因、具体对象、权益工具的数量及确定依据、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职工持有份额/股份转让的具体安排
1、股份支付的形成原因
为了吸引优秀人才、增强团队凝聚力,保障公司持续发展,公司实施了覆盖面较广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从而产生较高的股份支付费用。
2、股份支付的具体对象
公司股份支付的具体对象详见本节之“四/(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3、权益工具的数量及确定依据
公司依据员工签署的激励协议确定相关权益工具数量。
4、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公司历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时,限制性股票每股公允价格主要系参照以下方式确定:
授予日时段 | 激励性质 | 授予日公允价值及确认依据 |
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 | 虚拟股 | 此阶段处于发行人设立初期,尚无具体产出,参照当期公司的实收资本作为公允价格确认依据 |
2015年9月 | 虚拟股 | 参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卓信大华评报字(2021)第8724号)作为公允价格的确认依据 |
2016年7月至 2021年11月 | 虚拟股 | 2016年以后,发行人多次向外部投资者进行股权融资,参照激励计划实施前后六个月内,公司进行增资时或股权转让的估值水平,作为公允价格的确认依据 |
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 | 实股 |
授予期权的公允价值系根据评估报告确定。
5、职工持有份额/股份转让的具体安排
《员工持股平台管理办法》及各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均约定,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为上市后3年。合伙人在本员工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限售期为三年,自公司上市时起算,即在公司上市之前和上市后的3年内,任何合伙人不得转让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和退伙,但本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的情形除外。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6,080.0000万股,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368.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15.00%,发行后总股本为42,448.0000万股,发行前后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 | 比例 | 持股数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
1 | 彭宇红 | 3,954.6541 | 10.96% | 3,954.6541 | 9.3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赵奂 | 3,387.0213 | 9.39% | 3,387.0213 | 7.9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上海乾晓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441.8858 | 6.77% | 2,441.8858 | 5.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潘斌 | 2,351.7126 | 6.52% | 2,351.7126 | 5.5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5 | 上海鑫礽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1,611.5942 | 4.47% | 1,611.5942 | 3.8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6 | 姚冲 | 1,608.0710 | 4.46% | 1,608.0710 | 3.7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燕舞半导体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 1,275.2072 | 3.53% | 1,275.2072 | 3.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8 | 英特尔产品(成都)有限公司 | 1,269.3330 | 3.52% | 1,269.3330 | 2.9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9 | 胡思郑 | 1,032.2382 | 2.86% | 1,032.2382 | 2.4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0 | 上海觅芯企业管理 | 1,023.2791 | 2.84% | 1,023.2791 | 2.41% | 自上市之日起锁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 | 比例 | 持股数 | 比例 | |||
中心(有限合伙) | 定36个月 | |||||
11 | 卢玫 | 990.8261 | 2.75% | 990.8261 | 2.3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2 | 吕越斌 | 852.0592 | 2.36% | 852.0592 | 2.0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3 | 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820.0000 | 2.27% | 820.0000 | 1.9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3个月 |
14 | 中移股权基金(河北雄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20.0000 | 2.27% | 820.0000 | 1.9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3个月 |
15 |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820.0000 | 2.27% | 820.0000 | 1.9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3个月 |
16 | 北京华控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813.9620 | 2.26% | 813.9620 | 1.9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7 | 魏泽鹏 | 804.6774 | 2.23% | 804.6774 | 1.9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8 | 共青城康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59.6979 | 2.11% | 759.6979 | 1.7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9 | 上海张江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756.3887 | 2.10% | 756.3887 | 1.7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0 | 杭州创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99.1121 | 1.94% | 699.1121 | 1.6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1 | 樟树市鸿运金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567.1943 | 1.57% | 567.1943 | 1.3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2 | 屈向军 | 417.9340 | 1.16% | 417.9340 | 0.9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3 | 黄言程 | 402.3387 | 1.12% | 402.3387 | 0.9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4 | 上海中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49.5559 | 0.97% | 349.5559 | 0.8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5 | 厦门国贸海通鹭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49.5559 | 0.97% | 349.5559 | 0.8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6 | 厦门海通金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49.5559 | 0.97% | 349.5559 | 0.8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7 | 上海张江浩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349.5559 | 0.97% | 349.5559 | 0.8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 | 比例 | 持股数 | 比例 | |||
28 | 长三角(嘉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49.5559 | 0.97% | 349.5559 | 0.8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9 | 青岛华控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38.7779 | 0.94% | 338.7779 | 0.8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0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27.9999 | 0.91% | 327.9999 | 0.7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1 | 上海海望知识产权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 323.2369 | 0.90% | 323.2369 | 0.76% | 233.04万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90.20万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25个月 |
32 | 朱君明 | 285.6605 | 0.79% | 285.6605 | 0.6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3 | 鑫瑞集诚(厦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84.8866 | 0.79% | 284.8866 | 0.6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4 | 赵海泉 | 271.3205 | 0.75% | 271.3205 | 0.6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5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有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71.3205 | 0.75% | 271.3205 | 0.6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6 | 青岛臻郝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47.7736 | 0.69% | 247.7736 | 0.5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7 | 葛新刚 | 247.7065 | 0.69% | 247.7065 | 0.5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8 | 无锡临创志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46.0000 | 0.68% | 246.0000 | 0.5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3个月 |
39 | 深圳市共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33.0373 | 0.65% | 233.0373 | 0.5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0 | 上海航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33.0373 | 0.65% | 233.0373 | 0.5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1 | 嘉兴景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1.8521 | 0.59% | 211.8521 | 0.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 | 比例 | 持股数 | 比例 | |||
42 | 宁波创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0.4000 | 0.50% | 180.4000 | 0.4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3个月 |
43 | 上海浦东海望集成电路产业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4.0000 | 0.45% | 164.0000 | 0.3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3个月 |
44 | 深圳万佳睿创技术有限公司 | 164.0000 | 0.45% | 164.0000 | 0.3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3个月 |
45 | 上海襄禧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0.9355 | 0.45% | 160.9355 | 0.3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6 | 苏州汾湖勤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42.4433 | 0.39% | 142.4433 | 0.3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7 | 上海湖杉浦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42.4433 | 0.39% | 142.4433 | 0.3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8 |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129.4810 | 0.36% | 129.4810 | 0.3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9 | 平阳芮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2.7213 | 0.23% | 82.7213 | 0.1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25个月 |
50 | 赵子颖 | 57.3998 | 0.16% | 57.3998 | 0.1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25个月 |
51 | 林杨 | 40.9998 | 0.11% | 40.9998 | 0.1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25个月 |
52 | 海南鸿山众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4.6000 | 0.07% | 24.6000 | 0.0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3个月 |
53 | 深圳创智战新六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24.6000 | 0.07% | 24.6000 | 0.0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3个月 |
54 | 哈雷 | 16.4000 | 0.05% | 16.4000 | 0.0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3个月 |
55 |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 | - | 318.4000 | 0.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24个月 |
56 | 招商资管康希通信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589.5238 | 1.3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57 | 网下限售账户 | - | - | 383.4152 | 0.90% | 自上市之日起锁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 | 比例 | 持股数 | 比例 | |||
定6个月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58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 - | 5,076.6610 | 11.96% | 无限售期 |
合计 | 36,080.0000 | 100.00% | 42,448.0000 | 100.00% |
(注1: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移股权基金(河北雄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临创志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创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浦东海望集成电路产业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万佳睿创技术有限公司、海南鸿山众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创智战新六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哈雷的限售期限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本人/本企业取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该等股东于2021年12月取得公司股份,故其限售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3个月;注2:平阳芮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赵子颖和林杨的限售期期限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本人/本企业取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该等股东于2022年12月取得公司股份,故其限售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25个月;
注3:上海海望知识产权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的限售期期限为“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2022年12月7日前持有的233.0373万股股份);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本企业于2022年12月7日受让取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90.1996万股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故其限售期为:①233.04万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②90.20万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25个月;
注4:持股比例合计数和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若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彭宇红 | 3,954.6541 | 9.3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赵奂 | 3,387.0213 | 7.9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上海乾晓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441.8858 | 5.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潘斌 | 2,351.7126 | 5.5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5 | 上海鑫礽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1,611.5942 | 3.8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6 | 姚冲 | 1,608.0710 | 3.7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燕舞半导体产业 | 1,275.2072 | 3.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基金(有限合伙) | ||||
8 | 英特尔产品(成都)有限公司 | 1,269.3330 | 2.9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9 | 胡思郑 | 1,032.2382 | 2.4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0 | 上海觅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023.2791 | 2.4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合计 | 19,954.9965 | 47.01% | -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证投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招商资管康希通信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招证投资。
2、跟投数量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招证投资跟投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5.00%,即3,184,000股,获配金额为33,432,000元。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按照《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招商资管康希通信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
2、参与规模和具体数量
康希通信高管和核心员工通过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招商资管康希通信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获配股数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9.26%,获配数量为5,895,238股,获配金额为61,899,999元。
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招商资管康希通信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3年7月24日
备案日期:2023年7月25日
备案编码:SB7274
募集资金规模:6,190.00万元
认购资金上限:6,190.00万元
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实际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员工类型、签署劳动合同主体等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 | 员工类型 | 签署劳动合同主体 |
1 | PING PENG | 董事长、总经理 | 100.00 | 1.6155% | 高级管理人员 | 发行人 |
2 | 赵奂 | 副总经理 | 220.00 | 3.5541% | 高级管理人员 | 发行人 |
3 | 彭雅丽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810.00 | 13.0856% | 高级管理人员 | 发行人 |
4 | 陈文波 | 副总经理 | 550.00 | 8.8853% | 高级管理人员 | 发行人 |
5 | 曹文军 | 大客户资深总监 | 340.00 | 5.4927%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6 | 谢维浚 | 生产运营总监 | 1,555.00 | 25.1212% | 核心员工 | 上海康希 |
7 | 吴涛 | 客户应用总监 | 100.00 | 1.6155% | 核心员工 | 上海康希深圳分公司 |
8 | 刘慎凌 | 区域销售总监 | 200.00 | 3.2310% | 核心员工 | 上海康希深圳分公司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 | 员工类型 | 签署劳动合同主体 |
9 | 赵铭宇 | 产品研发应用总监 | 324.00 | 5.2343% | 核心员工 | 上海康希 |
10 | 陆逸俊 | 大客户市场与应用总监 | 170.00 | 2.7464% | 核心员工 | 上海康希 |
11 | 张玉清 | 项目管理副总监 | 261.00 | 4.2165% | 核心员工 | 上海康希 |
12 | 金凯杰 | 研发部长 | 115.00 | 1.8578% | 核心员工 | 上海康希 |
13 | 娄肖萌 | 高级设计工程师 | 180.00 | 2.9079% | 核心员工 | 上海康希 |
14 | 卫玮 | 资深质量经理 | 495.00 | 7.9968% | 核心员工 | 上海康希 |
15 | 丁明峰 | 高级客户应用经理 | 150.00 | 2.4233% | 核心员工 | 上海康希 |
16 | 潘沛沛 | 高级销售经理 | 100.00 | 1.6155% | 核心员工 | 上海康希深圳分公司 |
17 | 钱超娟 | 资深审计经理 | 220.00 | 3.5541% | 核心员工 | 上海康希 |
18 | 孙巍峰 | 资深财务经理 | 200.00 | 3.2310% | 核心员工 | 上海康希 |
19 | 周海燕 | 高级销售经理 | 100.00 | 1.6155% | 核心员工 | 上海康希深圳分公司 |
合计 | 6,190.00 | 100.00% | - | -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康希通信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注3:上海康希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且为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上海康希深圳分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的分公司)
康希通信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已与发行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的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四)限售期限
招证投资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康希通信员工战配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相关承诺
依据《业务实施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签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函》,对《业务实施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招证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招商资管)已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6,368.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15.00%。本次发行中,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0.5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85.1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75.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17.8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41.1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7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02元/股(以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78元/股(按经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66,864.00万元。
2、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11月14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众会字(2023)第09584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3年11月14日,发行人已收到募集资金净额为599,672,070.14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63,68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35,992,070.14元。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6,896.79万元(发行费用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费用种类 | 金额(万元) |
1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4,479.89 |
2 | 审计费及验资费用 | 1,132.08 |
3 | 律师费用 | 700.00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18.87 |
5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65.96 |
合计 | 6,896.79 |
(注1:本次发行各项费用中均为不包含增值税的金额;注2:上述发行手续费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计入发行手续费;
注3:如有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59,967.21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38,732户。
十三、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6,368.0000万股。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9,079,238股,占发行总数量的14.26%。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6,286,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16,153,542股,放弃认购数量132,458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8,314,762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38,314,762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招商证券包销,招商证券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32,458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主要财务情况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期间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众会字(2023)第08935号)。相关财务数据已于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充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公司2023年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已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3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2023年1-9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项目 | 2023年9月30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9月30日较2022年12月31日变动情况 |
流动资产(万元) | 101,645.93 | 104,112.30 | -2.37% |
流动负债(万元) | 7,462.31 | 10,002.75 | -25.40% |
总资产(万元) | 108,750.37 | 111,702.25 | -2.64%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5.52% | 1.53% | 3.99%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 7.22% | 9.96% | -2.74%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 100,896.81 | 100,573.50 | 0.32%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2.80 | 2.79 | 0.32% |
项目 | 2023年1-9月 | 2022年1-9月 | 2023年1-9月较2022年1-9月变动情况 |
营业总收入(万元) | 28,169.86 | 30,619.65 | -8.00% |
营业利润(万元) | -711.91 | 1,822.56 | -139.06% |
利润总额(万元) | -712.19 | 1,809.23 | -139.3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33.87 | 1,751.31 | -92.3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129.29 | 1,276.67 | -110.13%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037 | 0.0485 | -92.3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036 | 0.0354 | -110.13%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13% | 1.76% | -1.6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0.13% | 1.28% | -1.4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1,149.48 | 5,523.85 | -79.19%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03 | 0.15 | -79.19% |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一)财务状况分析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108,750.37万元,较上年末变动-2.6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00,896.81万元,较上年末变动0.32%;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为7.22%,较上年末变动-2.74%。
公司总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结构整体较为稳定。
(二)经营情况分析
2023年1-9月,公司营业总收入为28,169.86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8.00%;营业利润为-711.91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139.06%;利润总额为-712.19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139.3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3.87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92.3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29.29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110.13%。
2023年1-9月,公司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等主要业绩指标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1)受宏观经济波动、电子行业下行周期及去库存等因素影响,B公司等客户向公司采购有所减少,公司当期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有所减少;(2)期间费用等刚性支出同比增加1,562.88万元。
公司净利润的减少也使得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
(三)现金流量分析
2023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49.48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79.19%,主要原因系:(1)2023年1-9月营业收入同比有所减少,使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有所减少;(2)上年同期公司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较多。
三、年初至上市后的第一个报告期期末的业绩情况说明
公司上市后的第一个报告期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受宏观经济波动、电子行业下行周期及去库存、期间费用刚性支出等因素影响,公司合理预计2023年累计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的净利润将较2022年出现下降。公司提示投资者关注公司上市后业绩下滑风险。
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的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模式、主营业务的采购模式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模式及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经营管理层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等(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专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和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733900311510808 |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121934481210909 |
3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2900000010120100903242 |
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 | 97160078801200004734 |
5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8110201013001680968 |
6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 | 216510100100131566 |
7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 | 50131000958996972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推荐结论如下: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同意担任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6楼 |
电话 | 0755-82943666 |
传真 | 0755-80381361 |
保荐代表人 | 许德学、张培镇 |
联系人 | 许德学、张培镇 |
联系方式 | 0755-82943666 |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1、许德学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招商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执行董事,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保荐工作 |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 项目经办人 | 否 |
项目名称 | 保荐工作 |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项目经办人 | 否 |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项目经办人 | 否 |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 项目经办人 | 否 |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 项目协办人 | 否 |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 保荐代表人 | 否 |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保荐代表人 | 否 |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保荐代表人 | 是 |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债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债 | 保荐代表人 | 否 |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 项目经办人 | 否 |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保荐代表人 | 是 |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债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债 | 项目经办人 | 是 |
上海芯旺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上海芯旺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保荐代表人 | 在审 |
2、张培镇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招商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副总裁,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保荐工作 |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项目经办人 | 是 |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债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债 | 项目经办人 | 否 |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 项目协办人 | 否 |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项目经办人 | 是 |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债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债 | 项目经办人 | 是 |
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项目经办人 | 是 |
上海芯旺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上海芯旺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项目经办人 | 在审 |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共同实际控制人(PING PENG、彭宇红、赵奂)
1、PING PENG、赵奂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自上述第一、二项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逐步减持。如符合减持条件,本人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②减持股份的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不包括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从公开市场新买入的发行人股票),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上市后,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④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实施减持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前述第一、二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的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本人同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7)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彭宇红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自上述第一、二项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逐步减持。如符合减持条件,本人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②减持股份的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不包括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从公开市场新买入的发行人股票),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上市后,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④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实施减持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同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员工持股平台(上海乾晓芯、上海觅芯)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2、自上述第一项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逐步减持。如符合减持条件,本企业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本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在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实施减持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同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4、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潘斌、盐城半导体、共青城康晟、无锡临创)
1、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潘斌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上述第一项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逐步减持。如符合减持条件,本人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②减持股份的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在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④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实施减持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同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合并持股5%以上的股东盐城半导体、共青城康晟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上述第一项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逐步减持。如符合减持条件,本企业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本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②减持股份的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在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④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实施减持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同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该等
规定。
(4)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合并持股5%以上的股东无锡临创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本企业取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上述第一项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逐步减持。如符合减持条件,本企业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本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②减持股份的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在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④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实施减持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同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4)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彭雅丽、陈文波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自上述第一、二项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逐步减持。如符合减持条件,本人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②减持股份的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不包括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从公开市场新买入的发行人股票),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上市后,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④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实施减持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前述第一、二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的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同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胡思郑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自上述第一、二项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
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逐步减持。如符合减持条件,本人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②减持股份的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不包括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从公开市场新买入的发行人股票),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上市后,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④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实施减持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前述第一、二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的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同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虞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自上述第一、二项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逐步减持。如符合减持条件,本人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②减持股份的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不包括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从公开市场新买入的发行人股票),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上市后,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④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实施减持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前述第一、二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的本人在
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本人同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7)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事(秦秋英、万文杰、姚佳莹)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前述第一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的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同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张长伟、赵铭宇)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同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本次申报前12个月新增股东(中网投、中移基金、上海科创、宁波创维、浦东海望、万佳睿创、海南鸿山、深圳创智、哈雷、芮正投资、赵子颖、林杨)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本人/本企业取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本企业同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3、上述承诺为本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其他股东(上海鑫礽、英特尔成都、北京华控、张江火炬、杭州创乾、鸿运金鼎、中疆投资、国贸海通、海通金圆、张江浩成、长三角投资、青岛华控、宁波天鹰、鑫瑞集诚、有宁投资、青岛臻郝、共进投资、航空产业基金、海望投资、嘉兴景骋、上海襄禧、苏州勤合、上海浦芯、天邑股份等24名机构股东及姚冲、卢玫、吕越斌、魏泽鹏、屈向军、黄言程、朱君明、赵海泉、葛新刚等9名自然人股东)
1、本次申报前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海望投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2022年12月7日前持有的233.0373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本企业于2022年12月7日受让取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90.1996万股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企业同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5)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其他股东
除海望投资外,其他股东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本企业同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3)上述承诺为本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和优质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如下:
1、启动价格稳定措施的条件、程序及停止条件
预警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启动条件及程序: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具体措施
(1)发行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C、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股份公司股本的1%。
如果回购完成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及《预案》启动条件,公司应继续按照《预案》内容履行回购股份义务,且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股本的5%;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②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③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
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④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实际控制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至消除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实际控制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①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③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
④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⑤公司以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未能实施,或者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公告的10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后10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将迫使公司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至消除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①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③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10%;
④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50%;
⑤如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且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增持股份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的10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后10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
照《预案》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促成公司新聘用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约束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如因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4、本预案有效期
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
(1)本公司已了解并知悉《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全部内容。
(2)本公司愿意遵守和执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内容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执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2、共同实际控制人(PING PENG、彭宇红、赵奂)
(1)本人已了解并知悉《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全部内容。
(2)本人愿意遵守和执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内容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执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本人已了解并知悉《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全部内容。
(2)本人愿意遵守和执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内容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执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
1、本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
市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本公司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承诺书出具之日起,本承诺书及本承诺书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公司在本承诺书项下的其它承诺。
(二)共同实际控制人(PING PENG、彭宇红、赵奂)
1、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本人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承诺书出具之日起,本承诺书及本承诺书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人在本承诺书项下的其它承诺。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
1、积极拓展公司主营业务,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金实力增强,净资产规模扩大,资产负债率下降,从而提升了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在此基础上,公司将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力拓展主营业务,进一步提高产品性能,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扩大市场份额和销售规模,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提高股东回报。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方式先行投入,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收益,提高股东回报。同时,公司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3、加强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
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同时,公司将进一步优化预算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加强成本管理,有效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严格执行现金分红,保障投资者利益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二)共同实际控制人(PING PENG、彭宇红、赵奂)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责任;
4、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部门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等事项作出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的要求,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相关措施及本人的承诺与相关规定不符的,本人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制定新的措施;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及相关承诺
(一)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绝对值达到5,000万元。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6、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7、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
20%。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20%;
(4)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承诺
1、发行人
(1)本次发行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共同实际控制人(PING PENG、彭宇红、赵奂)
(1)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即启动将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下配售对象及网上发行对象的工作。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管部
门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工作。
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出现前述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在相关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在
按照前述安排实施新股回购的同时将极力促使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如有)。
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共同实际控制人(PING PENG、彭宇红、赵奂)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有),本人亦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如有)。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康希通信拟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特此郑重承诺如下:
1、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2、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保荐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保荐机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鉴于康希通信拟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事务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顾问,特此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2、若因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事务所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事务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事务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申报会计师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鉴于康希通信拟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事务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计机构,特此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2、若因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事务所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事务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事务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鉴于康希通信拟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评估机构”)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特此郑重承诺如下:
1、本评估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2、若因本评估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评估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评估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本评估机构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评估机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
1、如本公司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2、如本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二)共同实际控制人(PING PENG、彭宇红、赵奂)
1、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若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5)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6)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7)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
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本人自愿将本人在公司上市当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津贴对投资者先进行赔偿,且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如有);
(5)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
(6)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PING PENG、彭宇红、赵奂承诺:
1、本人未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未控制任何经营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营实体(以下合称“经营实体”),未有其他可能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2、本人保证,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现时及将来均不开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现时及将来均不新设或收购经营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经营实体,现时及将来均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可能存在竞争的业务、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将采取如下措施确保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其他有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方式。
4、本人保证,除发行人或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之外,若本人或者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将来取得经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或者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将无偿将该商业机会转让给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
5、本人保证,除发行人或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之外,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的高级管理人员现时及将来均不兼任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之高级管理人员。
6、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7、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8、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依法要求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9、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本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1)承诺人不再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日;或(2)发行人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或(3)
国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二)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PING PENG、彭宇红、赵奂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同)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3、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程序进行,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保证不要求或不接受发行人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给予第三者的条件。
5、本人保证将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7、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该等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该等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本人不正当利用其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人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本人承诺对因违背上述承诺或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止。
(三)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PING PENG、彭宇红、赵奂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不包括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下同)不存在以任何形式违规占用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资金的情况。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违规提供担保,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对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本承诺函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照中国法律解释。
5、本承诺函不可撤销。
6、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四)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上曾经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在本次提交首发申请前已依法解除,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前述股权代持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招商证券因间接持有苏州勤合、中移基金、杭州创乾、北京华控的基金份额而间接持有本公司少量股份(合计不足0.15%),招商证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因参与招商证券员工持股计划而持有招商证券股份,从而间接持有本公司少量股份,招商证券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并非其出于主动投资公司目的进行的投资,与本次项目保荐并无关联。除此之外,本公司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5、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况。
7、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九、关于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作出的相关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稳定股价、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分红回报、回购股份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等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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