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11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473.6587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481.1314万元。 |
第十四条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程序编制;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硬件 嵌入式软件及系统周边的技术研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翻译咨询、翻译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是:增值电信业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程序编制;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周边的技术研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翻译咨询、翻译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销售代理;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许可经营项目是:增值电信业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
第二十条 |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37,473.6587万股,均为普通股。 |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37,481.1314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一〇六条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执行。 |
第一六四条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咨询或者核查。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