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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制药: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6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5日(星期三)下午16: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52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季俊虬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2名,代表股份98,131,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9名,代表股份98,092,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股份38,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12名,代表股份9,016,9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9名,代表股份8,978,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38,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表决情况审议 结果
表决 意见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同意98,130,34399.9993%通过
反对7000.0007%
弃权0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98,130,34399.9993%通过
反对7000.0007%
弃权0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同意98,130,34399.9993%通过
反对7000.0007%
弃权00.0000%
4《关于制订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同意98,130,34399.9993%通过
反对7000.0007%
弃权00.0000%
5《关于选举史静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98,130,34399.9993%通过
反对7000.0007%
弃权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比例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同意9,016,20599.9922%
反对7000.0078%
弃权00.0000%
2《关于制订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同意9,016,20599.9922%
反对7000.0078%
弃权00.0000%
3《关于选举史静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9,016,20599.9922%
反对7000.0078%
弃权0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李梦、车继晗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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