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 董事Chen Lichtenstein先生的辞职
Chen Lichtenstein先生因不再在先正达集团任职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不会影响公司规范运作,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2. 非独立董事的提名
(1)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覃衡德先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覃衡德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覃衡德先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3)我们同意提名覃衡德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上述提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为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署:
葛明 席真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