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4 证券简称:正海磁材 公告编号:2023-18-05债券代码:123169 债券简称:正海转债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正海转债2023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正海转债”(债券代码:123169)将于2023年11月23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正海转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2.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2日(星期三)
3、除息日:2023年11月23日(星期四)
4、付息日:2023年11月23日(星期四)
5、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2022年11月23日至2023年11月22日,票面利率为0.20%。
6、“正海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3年11月22日,凡在2023年11月22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3年11月2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起息日:2023年11月23日
8、下一年度票面利率:0.4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54号),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400.0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40,000.00万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140,000.00万元可转债于2022年12月12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正海转债”,债券代码“123169”。
根据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公司将于2023年11月23日支付“正海转债”2022年11月23日至2023年11月22日期间的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正海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英文简称:ZHMAG-CB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169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140,000.00万元(1,400.00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140,000.00万元(1,400.00万张)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2年12月12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2年11月23日至2028年11月22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3年5月29日至2028年11月22日
(十)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20%、第二年为0.40%、第三年为0.6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00%。
(十一)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24日出具的《2022年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3】跟踪第【54】号01),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维持“正海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正海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11月23日至2023年11月22日,当期票面利率为0.20%,本次付息每10张“正海转债”(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人民币2.00元(含税)。
(一)对于持有“正海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1.60元;
(二)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和《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2.00元;
(三)对于持有“正海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2.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一)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2日(星期三)
(二)除息日:2023年11月23日(星期四)
(三)付息日:2023年11月23日(星期四)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2023年11月22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正海转债”全体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和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
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咨询电话:0535-6397287
特此公告。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