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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领股份:2023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6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威领股份 公告编号:2023—162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决议中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3年11月15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3年11月15日的

交易时间, 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鞍山市鞍千路294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召集人: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何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关于召开2023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3年10月31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164,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271%。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2,982,8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52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1%。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39,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0.09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4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8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668,77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0%;反对16,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关联股东何凯、尹贤、李佳黎、史述华、章丽莎回避表决,合计持有股份总数为2,480,0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3,32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366%;反对16,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现场代表)所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148,77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5%;反对16,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3,32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366%;反对16,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现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卓颖、赵明宝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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