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进行了阅读和分析,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新增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30,000.00万元投资建设新项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通过向全资子公司江苏鑫宏业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方式投资建设“新一代特种线缆建设项目(一期)”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亮、陈明清、宋起超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