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公告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3年11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2023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址:四川省天府新区兴隆街道科智路1369号公司南
楼7楼A718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志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96,087,8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41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123,5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2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90,964,3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691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486,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486,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42%。
3.其他出席人员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审议,关于本次会议有关议案的决议情况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05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9%;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717%;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2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633,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74%;反对45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982%;反对45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陈静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05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9%;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717%;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2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05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9%;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717%;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2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林祥律师、杨婷婷
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