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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湖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5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2、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5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

3、召开地点: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天竹路2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嘉斌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4,073,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5,316,977股的29.757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572,3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2,501,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276%。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073,6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项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二)《关于修订<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073,6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项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三)《关于修订<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073,6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073,6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项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委派了何晓恬律师、周丹雯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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