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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亨国际: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另外,由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

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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