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花莉蓉女士、花晓慧女士、梅义将先生、
林辉潞先生、沙裕杰先生、许铭先生的提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2、经审查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候选人不存在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所应具备的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花莉蓉女士、花晓慧女士、梅义将先生、林辉潞先生、沙裕杰先生、许铭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俞飚先生、李继承先生、蒋琦女士的提名,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2、经审查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均具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则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俞飚先生、李继承先生、蒋琦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