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桓、赵雪媛、屈三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