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含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广东德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广东德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现金需要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四、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控制外汇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叶远璋 曹惠娟 陈鸣才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