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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源: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5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负责内审的内部审计部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一)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和变更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及时处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的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同意的,也可即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信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及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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