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审核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司监事会对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涉及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跟投暨股权转让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次参与旗滨光能跟投的员工共计565人,其中公司参与旗滨光能项目
跟投的人员146人,旗滨光能项目团队参与跟投的人员419人。其中公司董监高人员(不含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参与旗滨光能跟投的有董事兼总裁张柏忠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张国明先生、副总裁杨立君先生、副总裁左川先生、董事兼董秘姚培武先生、董事候英兰女士。本次公司确定纳入项目跟投范围的参与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跟投管理制度》的规定,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审议本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相关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议案
时已进行了回避。交易定价合理、公开、公正、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旗滨光能跟投暨股权转让有利于优化旗滨光能股权结构,加快光伏
玻璃业务发展,积极落实新兴项目共担共享机制,有利于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强化各级管理层和核心员工深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和提升创业激情;同时有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源,加速资金周转。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旗滨光能跟投暨股权转让的事项。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次旗滨光能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公司正常业务经营的需要,
有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有利于提升强化股东责任心和提升管理团队的积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审议本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议案
时已进行了回避。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开、公正、透明。
3、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
使用效率,降低资金风险,并能进一步推动关键人员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捆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旗滨光能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