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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威凌:累积投票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4

证券代码:871634证券简称:新威凌公告编号:2023-064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3年11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当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时,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外,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东可在距股东大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第八条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九条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条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或某一位或某几位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或全部监事候选人。第十二条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第十三条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监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前,提醒参会股东认真计算核对其该次累积选票数。股东如有疑问,应立即咨询股东大会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累积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选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所拥有的董事或监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四)若某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得票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四章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八条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应选董事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作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二十条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中的有关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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